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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9 生效日期: 2006-12-19
发布部门: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兰政发【2006】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兰州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不仅关系畜牧业发展、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竞争力,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改革和完善兽医管理体制,强化和提升兽医工作的政府职能,是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从根本上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病和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举措。积极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兽医工作实际,也是我市“十一五”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
  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坚持“预防为主”的兽医工作方针,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以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确保动物产品安全为目的,以健全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为重点,改革兽医管理体制,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和动物疫病防治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畜牧业快速发展和农牧民持续增收,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构建符合我市实际的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和兽医技术支持机构,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稳定基层队伍,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全市动物卫生工作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我市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水平。
  三、工作机构
  (一)市级兽医机构
  整合现有畜牧兽医、动物检疫工作部门、机构和职能,将现有兰州市动物检疫站、兰州市畜牧兽医工作站进行整合,重新组建市级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机构。
  l、市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成立兰州市兽医局,为管理全市兽医工作的行政机构,负责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县级建制,隶属市农牧局领导,在农牧局系统内调整划拨编制12人。
  2、市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在兰州市动物检疫站的基础上适当调剂编制,充实力量,理顺职能;组建兰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加挂兰州市兽药监察所、兰州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的牌子),负责依法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副县级建制,归口兰州市兽医局管理。
  3、市级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在兰州市畜牧兽医工作站的基础上,适当调剂编制,组建兰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和控制工作,副县级建制,归口兰州市兽医局管理。
  4、把兰州市畜牧兽医站原来承担的畜牧、草原执法和畜牧饲草技术推广职能划入兰州市畜牧兽医研究所,加挂兰州市畜牧中心、兰州市草原监理站的牌子,原隶属关系不变。
  (二)县(区)级兽医机构
  1、县(区)参照市级兽医工作机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根据本县区具体情况,设置兽医局或畜牧兽医局,主管辖区内的兽医、兽药和饲料工作。
  2、在整合现有动物检疫、防疫和兽医兽药饲料监督管理、兽医技术支持机构、人员编制及职能,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测算编制,充实力量,组建县(区)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别承担辖区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的行政执法,疫情监测、防疫、重大疫情诊断、扑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等职能。
  (三)建立健全基层动物防疫体系
  1、根据经营性业务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改革。在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内,由县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委派2一3名畜牧兽医专职人员,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日常管理由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剥离其兽药饲料经营、诊疗等非公益性职能。
  2、根据预防免疫工作需要和畜禽饲养量配备村级(社区)动物防疫员。村级(社区)动物防疫员由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政府初审,经县(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市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核发“动物防疫员证”后,由乡镇政府聘用。村级(社区)动物防疫员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的监督指导下,承担预防免疫、疫情报告等防疫基础工作,并协助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产地检疫和畜牧兽医技术服务。
  3、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相关单位必须配备动物防疫工作人员,并经县(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市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核发“动物防疫员证”后,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企业动物防疫工作。
  四、兽医队伍建设
  (一)加强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培训、考核、认证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员、动物卫生检疫员、动物防疫员和兽医执业人员,努力提高动物防疫人员和兽医执业人员的业务技能、服务水平。
  (二)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各级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机构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凡从事经营性兽医诊疗和动物保健的兽医人员,在具备规定的学历和专业经历的基础上,经培训考核,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后从业。
  (三)加强各级兽医工作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各级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支持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专职人员的具体编制名额,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人事、财政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兽医工作的任务核定,以保证工作需要。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兽医人员和非专业人员,要依法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对已参保的分流人员,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五、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一)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在充分利用、整合现有兽医设施、设备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完善有效的动物防疫体系。按照国家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十一五”兰州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各县(区)要根据市政府的规划安排,制定本县(区)的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将兽医工作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经济发展逐年增加对兽医工作的投入,重点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和乡镇基础设施建设。
  (二)有计划有重点地控制和消灭动物疫病。以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为重点,认真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兰州市动物疫病防控规划(5一10年),确定各类动物疫病控制消灭计划和目标,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科学有效地指导和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三)建立科学、稳定、合理的财政保障机制。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经费及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补贴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兽医行政、执法、技术支持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疫苗购置、疫情监测、疫病预防、控制、扑灭以及兽药、饲料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根据甘肃省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设立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
  (四)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按照国务院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乡镇畜牧兽医专职人员为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人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村级(社区)动物防疫员劳务报酬纳入财政预算,劳务报酬补贴标准由县区财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当地农民收入水平核定。
  (五)强化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规定依法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核定的项目和标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财政。
  (六)各级政府要积极鼓励和推动开展养殖业和动物疫病商业保险,并协调督促保险机构及时按规定进行保险服务。
  六、组织领导:
  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精神作为当前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根据本实施意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此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市上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由市农牧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拿出具体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要建立相应机构,组织实施本县区兽医体制改革工作。各县(区)要在2007年2月28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市农牧局,并经市农牧局同意后组织实施。要求市、县、乡兽医工作机构调整和村级动物防疫员配备工作要在年底前完成。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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