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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清收个人借用拖欠各类公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8-16 生效日期: 1989-08-16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近年来,在我省一些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农村,个人拖欠公款和银行贷款的现象普遍存在,使大量的国家资金流入个人腰包,被长期占用,有的甚至用拖欠的公款和银行贷款修建私房、购买高档商品、大操大办丧葬嫁娶、赌博行贿、挥霍浪费,不仅加剧了资金的供求矛盾,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广大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为了端正社会风气和缓解我省资金紧张的矛盾,促进经济的发展,改善干群关系,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领导“对私人借用公款的问题,要坚决清理”的指示精神,现就我省清收入个人借用拖欠各类公款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收对象。凡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乡村干部个人、农民拖欠的公款和银行贷款,都应全面清收。清收的重点对象是:各级党政群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所欠的国家预算资金、企业生产资金等各类公款;个人所欠的到、逾期银行贷款和财政周转金及有偿资金;租赁承包经营后按合同规定应交未交的公款;业务员、采购员逾期未结帐的公款;责任人渎职、失职,批准、介绍、担保借出的公款及流失的现金和贷款;经查证核实的其它个人欠款。 
  二、清收的时间要求和处理办法。对个人借用拖欠的公款和银行贷款,不论任何人,原则上都要在今年十月底之前清理收回。除少数职工确因意外灾害、病、丧等特殊情况,暂无偿还能力,经群众讨论,领导批准,可从本单位职工福利费或福利基金中酌予补助或近期归还。如欠款者和借款人员因破产、死亡、既无财产或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一时无法追回造成呆帐者外,其余凡在今年十月底不还清借用拖欠的公款者,一律按挪用公款处理,并运用经济、政纪、法纪等手段,采取以下措施。不归还到、逾期贷款者按有关规定,强行扣收,或依法处理。为了便利处理依法收贷方面的问题,请省人民银行按照《借款合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起草一个文件,与司法部门联合下达执行。 
  第一、在经济上,对借欠公款(含贷款,下同)经商办企业、修建私房、购买高档商品、挥霍浪费的,按月息9‰计收利息,超期不还的另加收罚息3‰。属其它拖欠公款超期不还的,按月息9‰计收利息;对银行贷款超期不还的,除按规定还本付息外,另加罚息3‰。对欠款数额大的单位,属财政拨款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相应扣拨其经费;不属财政拨款的,由其开户银行从单位存款中划出,抵交欠款,以督促这些单位抓紧清收个人所欠公款。 
  第二,在行政上,对逾期不还所欠公款的,一是停职停薪,不计算连续工龄;二是临时工要转正的,先还款后转正;三是要提干的,先还款后提拔;四是要调动工作的,先还款后办调动手续,已经调动的,由调入单位扣收并交回原单位;五是要评定职称的,先还款后评定,已评的要先还款后聘任;六是农转非的,先还款后办手续;七是经批准机构撤销.合并的,先还清欠款,再办理人员调离手续。 
  第三,在法律上,对少数拒不还款的“钉子户”和借欠公款搞严重非法活动的人,要依法起诉,严肃处理,惩治典型,教育群众。 
  三、方法和步骤。全省范围清收个人借用拖欠公款工作,拟从今年九月一日开始,到十一月底结束。计划分三个阶段进行,即:第一阶段是宣传政策、法规,摸清欠款底子,由欠款自报、自交、自还所欠公款和银行贷款;第二阶段是全面检查,张榜公布,督促还款;第三阶段是总结验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 
  四、加强领导,干部带头。清理个人拖欠公款和银行贷款的工作,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维护国家资财不受侵犯和损害、缓解资金紧张矛盾、改善干群关系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步调一致。各级政府要指定一名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此项工作,同时从财政、税务、银行、工商行政、审计、监察以及政法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临时机构,负责检查、督促、办理清欠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的清欠工作,要层层实行首长负责制,对个人借用拖欠公款和银行贷款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工作不力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还清欠款,做到“门前清”,领导干部还款不积极的,除在行政上、经济上给予制裁处理外,还要通报批评。 
  五、加强管理,健全制度,堵塞漏洞。通过这次清收个人拖欠公款和银行贷款,各级财政、财务、银行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和信贷管理,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从根本上堵塞个人借用拖欠公款和银行贷款的问题。今后,各级领导和财会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预算资金,企业生产资金等所有公款一律不准用于职工借支”的规定;职工生活上发生困难,经过群众讨论,领导批准,只能从单位职工福利费或福利基金中酌予补助;职工临时发生生活困难,急需用款,可从本单位职工互助金中临时借支,并及时归还;职工因公出差借支差旅费(含业务员、采购员),必须严格审批手续,控制数额,限期结帐;任何人均无权批准个人借用公款,更不准将公款借给个人盖私房、购买高档商品、经商做生意、赌博行贿、挥霍浪费。今后如再发生类似问题,除对借用公款者依法处理外,还要追究批准人员和财会人员的责任。各级银行部门,要严格执行《借款合同条例》,紧决防止和杜绝发放“关系款”、“人情款”,违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渎职、失职责任。 
  六、清收个人借用拖欠公款和银行贷款的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自己的情况,认真做出安排,做到布置的快,落实的好,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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