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甘政发[2007]1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新改建的连霍国道主干线(GZ45)河口至屯沟湾二级公路符合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要求,所设收费站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意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由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七年二月八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新改建的连霍国道主干线(GZ45)河口至屯沟湾二级公路符合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要求,所设收费站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意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由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七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