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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9 生效日期: 2007-04-19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石政办函[2007]35号

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清理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法规、规章的清理,是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是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此都做了明确规定。由于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制定在前,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出台在后,便会出现先前的行政法规、规章的个别条款或主要内容与后出台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不一致甚至互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等现象。这些情况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甚至成为法制建设的障碍。因此,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清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清理的范围
  按照《通知》要求,这次清理工作的范围是:
  (一)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现行行政法规655件
  (二)市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97件
  三、清理工作的标准
  (一)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各有关部门按照以下原则提出建议:
  1?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的,提出废止意见。
  2?行政法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提出失效意见。
  3?行政法规法律不一致的,提出修改意见。
  (二)我市政府规章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代替的,提出废止意见。
  2?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提出失效意见。
  3?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提出修改意见。
  4?规章与国务院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提出处理建议。
  四、清理工作的时间安排
  4月下旬开始启动,全部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20日-5月10日,清理行政法规阶段。
  各部门对国务院法制办下发的行政法规目录,提出废止、失效、修改的意见,并按规定填写《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附件1)报市法制办。
  第二阶段,5月11日-6月10日,法制办审核行政法规清理阶段。
  市法制办对各部门所报行政法规清理结果逐条逐款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第三阶段,5月11日-7月10日,各部门清理市政府规章阶段。
  由各部门对我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分别提出保留、废止、失效、修改的意见,填写《市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附件2)报市法制办。
  第四阶段,7月11日-10月31日,清理汇总阶段。
  市法制办对各部门提出的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进行甄别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并于11月份向省政府报告行政法规规章清理情况。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这次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时间紧、数量多、要求高,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保证人员、经费、工作三落实,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有关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工作时间要求抓好落实。同时,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清理效果。
  (三)各有关部门不但要对本系统本单位所执行的法规规章提出建议,对不属于本单位本系统的法规规章也要提出建议。市法制办公室要负起责任,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严格按要求抓好落实。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1?市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略)
  2?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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