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徐政办发[200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徐州市“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提高适龄公民义务植树尽责率及“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的收缴率,促进“绿色生态徐州”建设,根据《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征收对象
第一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云龙、鼓楼、泉山、九里区、徐州经济开发区)下列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
1、注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包括有中方职工的外商投资企业;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城镇个体工商户。
第二条 下列情况可以申请减(免) “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
1、民政部门所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指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比例占40%以上)按实际职工人数减半收取;
2、特种学校(如聋哑学校、盲童学校)全免;
3、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人员全免;
4、现役军人全免;
5、其他特殊情况,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处理。
第二章 征收标准
第三条 缴费单位按上年末从业人数(含临时工,下同),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缴纳义务植树统筹费。
第四条 缴费单位按上年末从业人数,每人每年8元(每人每年2个劳动日,每个劳动日4元)的标准缴纳绿化费。
绿化费实行先征后退。凡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每年1月1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9月份组织验收。对完成规定的义务植树劳动量,植树成活率、保存率分别达到85%以上的,当年的绿化费全额退还;不达标准的不予退还。
第五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按实际从业人数征收“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
第三章 征收办法和征收机关
第六条 市区各类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第七条 市属、部省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征收“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
第八条 区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征收 “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
第九条 征收各类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江苏省通用基(资)金缴款书”;征收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 统一使用盖有“财政部票据监制章(江苏省)”的收款收据。
第十条 市地方税务局每年定期集中征收“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6月底前将实际入库的“绿化两费”转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财政专户,并将各单位缴费明细报送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征收的“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直接缴入本级财政专户。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依法征收的“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属、部省属单位缴纳的“义务植树统筹费”按徐绿委(2002)5号文件的规定返还给所在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区属及街道所属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的“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全额划拨给所在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限用于全民义务植树的苗木、肥料、工具、栽植、管护和必要的设施费用;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的宣传发动、教育培训、组织协调、评比表彰等费用;代未完成劳动量单位完成任务的劳务费用;绿化两费征管的业务费用;支付代收手续费等。
第十四条 “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接受上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及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凡未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绿化费”的单位,由市绿化委员会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绿化委员会按《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规定,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从7月1日起计算),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各县(市)、贾汪区的“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征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2007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