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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0 生效日期: 2007-03-2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南府办[2007]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为更好地推进我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38号)和《南宁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等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0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对象
  凡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要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市辖城区、开发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安排残疾人就业。市辖县范围的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2%安排残疾人就业。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年度差额人数及征缴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标准包括征缴人数标准和征缴年度年平均工资标准。征缴人数标准是用人单位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与实际安排人数的差额。征缴年度年平均工资总额标准是市、县统计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县职工年平均工资。2006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2005年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6372元,月平均工资为1364.33元。各县2005年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月平均工资标准,以本县统计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计算方法
  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市辖城区、开发区按1.5%、市辖县按2%-用人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上年度市、县职工年平均工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一次缴纳,计征时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共12个月,成立不到一年的单位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不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就业时间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时间
  (一)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用人单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度审核时间。逾期或拒不参加年度审核或不提交相关资料的用人单位,按未安置残疾职工就业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2007年3月1日至9月30日为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间。
  1.3月1日至9月30日为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间。
  2.7月1日至9月30日为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间。
  (三)尚未按规定缴纳200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须同时缴纳2005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从2007年2月16日起,按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的有关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办法
  (一)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属(含高新区、经开区、相思湖新区、青秀山管委会)的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征收;各县、区和华侨投资区所属的由各县、区和华侨投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
  (二)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高新区、经开区、相思湖新区、青秀山管委会区域内的,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年度审核工作;在各县、区和华侨投资区区域内的,由各县、区和华侨投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年度审核工作。
  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辖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地税机关指定的银行对公网点办理转账或现金缴款的方式,将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指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然后凭转账支票或现金缴款回单(原件和复印件)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或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申报缴纳手续。
  (三)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各城区、高新区、经开区、相思湖新区、青秀山管委会区域内各类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市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全称:南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账号:2102103029300016465,开户行:南宁市工商银行新城支行)。
  各县区、华侨投资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各县、华侨投资区区域内各类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四)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200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从2007年10月1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并征缴。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南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表  

机构名称

地址

电话

南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

市中山路66号外滩新城金外滩大厦1楼市残联综合服务大厅

2816603
2832593

南宁市青秀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市仙葫大道1号城区政府办公楼一楼

5566128

南宁市兴宁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市解放路54号原兴宁区政府办公楼大门右侧

2624406

南宁市江南区残疾人联合会劳动服务所

市五一东路23号江南区政府第二行政办公大院

4837150

南宁市西乡塘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市人民西路27号城区机关大楼一楼

2829454

南宁市良庆区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就业服务所

市大沙田德政路55号二楼

4505355

南宁市邕宁区残疾人服务社

市仙葫开发区莫村路

4791265

武鸣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县城厢镇灵源路西段6号政府2号办公楼2楼

6400680

横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站

县横州镇西城三街010号对面

7239589

宾阳县残疾人就业培训中心

县商贸城汽车站斜对面

8235955

上林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站

县明山路寨柳小区

5227778

马山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

县白山镇内昂路73号

6820401

隆安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站

县城厢镇拱搁街67号

6526915

南宁华侨投资区残疾人工作办公室

市华侨投资区管委会

6301333
  附件2:南宁市地方税务机构表  

机构名称

地址

电话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市星光大道230号

4518685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市滨河路1号火炬大厦1楼

5816886

南宁青秀山风景区地方税务局

市青山路19号

5560677

南宁市相思湖新区地方税务局

市鲁班路延长线(市地税局宿舍)

3860686

南宁市青秀区地方税务局

市民族大道89号金禄大厦3楼

5842020

南宁市兴宁区地方税务局

市济南路120号

2431982

南宁市江南区地方税务局

市淡村路10号

4810296

南宁市西乡塘区地方税务局

市衡阳西路11号
市人民西路21号

3126913
2611252

南宁市良庆区地方税务局

市大沙田德政路139号

4503908

南宁市邕宁区地方税务局

市仙葫大道东段

4792212

南宁华侨投资区地方税务局

市华侨投资区人民路26号

6300196

武鸣县地方税务局

县新城路45号

6227533

横县地方税务局

县保华中路005号

7226275

宾阳县地方税务局

县临浦街23号

8220371

上林县地方税务局

县大丰街175号

5220173

马山县地方税务局

县白山镇中学街458号

6823753

隆安县地方税务局

县城北开发区

652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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