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0 生效日期: 2007-01-10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石政发[200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50号)和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民[2004]1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特困居民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乡特困居民的基本医疗得到救助,根据我市实际,对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基本理念,坚持政府救助、社会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方针,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体缓解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为实现更好更快发展、构建“和谐石家庄”做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在试点的基础上,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城乡医疗救助的管理机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等方面的经验,并积极借鉴外地的经验做法,制定和完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逐步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医疗救助水平既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基本医疗困难。随着经济的发展,要逐步提高救助水平。
  2、分类救助,区别对待。城乡医疗救助要从城乡居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开始实施,救助标准也应根据居民的困难程度区别对待。
  3、公开、公平、公正。既要简化手续,又要严格工作运行程序,努力使操作程序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4、政府救助和社会资助相结合。市、县(市)区政府是城乡医疗救助的责任主体,还应动员社会力量,建立起政府筹资救助、社会资助和医疗机构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的救助机制。
  二、救助对象城乡救助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三)享受农村五保供养的人员;
  (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人员;
  (五)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已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六)当地政府规定或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医疗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众。
  三、救助方式
  (一)医疗救助实行为救助对象直接发放救助金和减免部分医疗费用相结合的方式。要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平台,简化救助申报程序,实行“即病即救”。同时,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改革医疗救助的机制。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协调民政、财政、卫生、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本着方便、可靠的原则,确定承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医疗救助对象因疑难重症需到定点医院以外的其它医疗机构就诊的报批程序及定点医院对医疗救助对象的具体就诊优惠项目和办法。定点医院在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时,执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超出目录规定的不应享受医疗救助。
  (三)申请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应在定点医院进行诊治,在核定医疗救助金额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规定可支付部分的费用;
  2、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费用;
  3、参加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4、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5、社会各界帮扶给予的救助资金;
  6、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
  (四)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对医疗救助的病种、救助标准、起付线、全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做出具体规定。对于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应不设起付线,实行特殊救助。对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其他居民,其住院医疗费经新型合作医疗及各种保险部门核销后,剩余自负费用仍然数额较大,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应适当给予救助。对因特殊慢性病需长期门诊治疗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也应适当给予救助。积极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特困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五)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不属救助范围:
  1、到非定点医院就医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2、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规定以外的医疗费用;
  3、一些不应救助的非正常伤病、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其它伤病。
  四、申请和审批
  (一)申请。因患大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应在住院就医结束后45天内提出救助申请。申请医疗救助时,由救助对象本人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申请表》,由居委会(村委会)组织人员对其患病情况及家庭收入、生活状况和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后,张榜公布5日,期满无异议,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申请者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
  2、《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复印件;
  3、医院诊断书和需救助病种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4、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患者参加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用或得到的医疗赔付证明;
  5、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接到申请材料后,要及时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复查、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
  (三)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于批准的要明确医疗救助金额。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申请户的有关材料和证明进行归档保存。
  (四)发放。医疗救助金一般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下拨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民政办公室进行发放。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市、县(市)区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医疗救助资金,列入预算。县(市)、区财政应按照辖区人口安排医疗救助金,每年不少于人均0.8元;
  (二)上级拨付的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三)本级专项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医疗救助资金;
  (四)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设专门账户,严格管理。救助资金要全部用于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居民。结余转入下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按要求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和实施通过银行、邮政等直接、便捷的资金发放新渠道。
  六、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医疗救助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建章立制,完善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
  (二)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年度财政预算,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
  (三)卫生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确定承担医疗救助任务的定点医院。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医疗机构对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免费或减费医疗服务。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配合民政部门核实医疗救助对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医保费用的报销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杜绝虚报、冒领现象发生。


二○○七年一月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