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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7 生效日期: 2007-04-17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经2007年2月5日第2次上海市卫生局局务会讨论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市编办《关于本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的实施情况,对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为卫生监督工作的根本目标。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监督职能,实行综合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依法监督医疗服务活动和公共卫生秩序。
  (二)强化政府职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卫生监督工作,切实转变观念,认真履行对公共卫生事务的监管职能,要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充实力量,整合资源,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卫生监督体系。
  (三)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应当根据依法行政、政事分开、综合管理、责权一致、许可与处罚适度分离的原则,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要求,理顺职能,调整完善目前的执法流程、执法机构和队伍;分解职权,明确各部门、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各司其职,按照法定期限公正、高效地行使卫生行政执法职能,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四)加强全行业、属地化管理。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继续做好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同时,对本辖区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不论其隶属关系均应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类危害人民健康权益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建设
  (五)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按照建设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三大体系的管理构架,市卫生局已独立设置卫生监督处,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独立设置卫生监督科,统筹管理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以适应卫生监督和依法行政的需要。
  (六)卫生监督执行机构性质、名称和级别。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是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法履行卫生监督职责的执行机构,属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各区县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名称统一为“上海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级别不低于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七)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置。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应当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和“条块结合、条抓块管”的原则,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各区县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原则上可设置办公室(法制科)、行政科、审核发证科、医疗执业监督科、传染病防治与环境卫生监督科、职业卫生监督科等六个科室。对于管辖范围内职业卫生监督的管理相对人数量较少的区县,传染病防治与环境卫生监督科和职业卫生监督科职能可进行整合,成立传染病防治监督科和环境卫生监督科。
  各区县卫生局负责医疗事故处理的机构统一冠名为××区县卫生局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可设在各区县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内。
  (八)人员编制与职数设置。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人员编制和职数设置,根据《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卫生局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工作意见的批复》(沪编(2006)220号)和《关于本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沪编(2006)124号)文件精神,按照坚持精简高效、按需设定的原则进行配备。
  (九)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派出机构。管辖面积广的区县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可参照“每3-5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的原则设置若干个派出机构(分所或执法中队),派出机构人员编制在本区县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人员编制数中解决。派出机构主要承担日常巡查和技术难度相对较低的执法任务以及区县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交办的其他执法任务。同时,原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内设机构设置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沪卫人(1999)151号)文件,在街道医院、乡镇卫生院内组建的卫生监督综合执法队或分所不再承担执法任务,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妥善安置有关人员。
  三、加强卫生监督人员管理
  (十)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人员准入。本市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在职在编人员,按照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实施办法进行管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后,对于本市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新进人员的招录,严格按照公务员招录条件、程序和方法,经考试后录用。具体工作由各区县卫生局商区县人事局组织实施。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应结合本区域范围内卫生监督工作的特点和本单位的实际,重点充实、加强一线监督人员,尤其是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同时注重其他相关专业人才的辅助支撑作用。对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现有在编人员,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公务员管理的规定,在市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统筹规划下,分批分类过渡为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对不符合过渡条件的在编人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妥善做好分流安置工作。
  (十一)卫生监督员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执行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卫生监督员队伍管理,继续开展卫生执法人员上岗前法制培训和考试,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法。要加强在岗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制定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继续优化卫生监督员学历结构,提高卫生监督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力争到2010年,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卫生监督员达到60%以上。要加大对卫生监督员的考核,做到奖惩分明,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卫生监督员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规或不合格的卫生监督员坚决处理。
  四、落实卫生监督经费
  (十二)经费来源及用途。根据公共财政和市、区县两级财政体制的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所需经费应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开展业务所需的抽检、专项整治、查办案件、卫生法制宣传、卫生标准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人员培训、投诉举报奖励、稽查、制装等业务专项经费,房屋基本建设与修缮、信息化建设、执法车辆和执法装备的购置、更新、维护等发展建设专项经费。
  (十三)经费核定及使用办法。人员经费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同类行政监督执法部门人员经费标准予以核定,因工作需要招聘录用的非在编人员经费按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助。公用经费参照同类行政执法部门的定额标准核定;因开展业务所需的抽检、专项整治、查办案件、卫生法制宣传、卫生标准化、人员培训、投诉举报奖励、稽查、制装等列入年度常规工作的所需经费,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细化每项支出的具体内容、补助标准与计算依据,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纳入年度部门财政预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重大活动卫生监督等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部门财政预算。对事先无法预料或虽然事先知道但发生的范围与程度无法预料的事项,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在核定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予以调整;执法车辆、取证工具、现场快速检测设备、信息系统的更新维护、房屋修缮等根据有关配备标准要求和实际工作必需,其费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安排。
  五、明确执法职责,完善规章制度
  (十四)明确市区两级卫生监督工作的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市卫生行政部门与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实行分级管理。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统筹考虑全市卫生监督工作,做好计划、协调、规划、指导、考核、稽查等工作,查办跨区县、社会影响大、新领域的案件;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加强日常监督执法,查办日常监管、投诉举报发现的案件。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应当对区县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监督工作加强业务指导。
  (十五)调整卫生行政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完善内设职能处(科)室与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职能分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内设职能处(科)室要分清职责,理顺程序并加强对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业务指导。卫生行政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和分工要进行适当调整,进一步推进综合执法工作;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科,其设置与职能原则上应当与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上下基本对应。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负责具体执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各项卫生监督工作。
  (十六)规范卫生行政许可流程。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严格依法、突出重点、分类管理、便民利民的原则,进一步改变审批方式,规范许可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按照许可事项的性质、特点和复杂程度,将行政许可事项分为一般许可项目、特殊许可项目和简易许可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分别适用不同的内部审批程序。原则上由本市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统一受理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初审意见,并承担相关法律文书的制作和送达工作。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对初审意见的审查并作出决定。对于一些规模较大、专业性较强、涉及伦理、政策规划等的特殊许可项目,卫生行政部门应派员共同参与前期审核。对于审批内容和方式简单,只需书面形式审查的简易许可项目,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同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负责审核和作出决定。
  (十七)明确卫生行政处罚职责分工。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具体负责各类处罚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强制措施)、合议、事先告知、提出处罚建议、强制执行申请、案卷归档,并承担相关法律文书的制作和送达等工作。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听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核、签发、应诉和行政复议等工作。遇社会影响大、需要听证、卫生部或市政府督办的重大案件,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介入。
  六、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强卫生监督稽查
  (十八)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要求,制定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制度,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定期开展对本级监督执法机构和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执法情况的考核评议;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实施卫生行政审批、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活动中发生执法过错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应当依据《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十九)加强卫生监督稽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应当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的要求,落实专门部门承担稽查工作,并配备专职稽查人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执行机构要加强内部稽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市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执法行为的稽查,市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要加强对区县卫生监督执行机构执法行为的稽查,并根据稽查结果对卫生监督工作进行评价。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负责组织全市性的卫生监督稽查活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辖区的卫生监督工作开展日常稽查,及时发现卫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七、加强卫生监督能力建设
  (二十)推进学科建设。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执行机构要充分发挥学科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要在卫生监督学科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确定卫生监督学科建设的目标,营造良好的学科发展氛围。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执行机构要加强卫生监督应用科学的研究,努力提高卫生监督工作的技术含量。逐步在全市建立起以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环境卫生和医疗执业为主的专业卫生监督学科体系,保障卫生监督的可持续发展。
  (二十一)加快人才培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人才培养机制,逐步建立完善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的综合培训体系和卫生监督培训基地,注重卫生监督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营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发挥人才作用的良好氛围。要实施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和优秀青年人才培养计划,形成合理的人才梯队,全面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
  (二十二)重视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和本市有关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装备标准等规定,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办公用房应满足日常卫生监督执法调查取证、办理发证、投诉接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的需要,各区县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用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卫生监督执法车辆按照每6名卫生监督人员不少于1辆、现场快速检测车辆和卫生监督应急指挥车至少各1辆的标准进行配备。
  (二十三)加强信息化和法规、标准建设。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应当适应政府信息化工作的发展要求,加强信息网络硬件和软件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升服务和监督管理能力,提高行政效率;加强法规、标准的研究,完善卫生监督标准体系,逐步提高法规、标准的应用能力。
  (二十四)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卫生监督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将其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统筹考虑,并加强对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的管理,适时启动和实施对卫生监督检验支持机构的认定认可工作。同时,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专业技术机构及有关学术团体和行业协会的技术支撑作用。
  八、加强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
  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完善的卫生监督体系,是国家卫生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保障,也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的主要方式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卫生部文件精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并切实加强领导,积极争取本级人事、编办、财政等部门的支持,逐级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起到效果,推动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不断取得新的发展,为全社会逐步形成管理相对人自主管理、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卫生监督工作新机制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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