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洛政办[2007]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混合居住区、分散居住区和破产企业住宅区(楼)的物业管理,进一步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改善居民居住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深入调查,摸清底数
由市国资委负责,抓紧对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市属以上破产企业住宅区(楼)物业情况进行调查;各城市区政府负责,抓紧对混合居住区、分散居住区和区属破产企业住宅区(楼)物业管理情况进行调查。两单位的调查报告要于2007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
二、区别情况,加强管理
鉴于混合居住区、分散居住区和破产企业住宅区(楼)管理混乱、矛盾较多的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形式实行物业管理:
1.对300户以上集中居住的住宅区,可采取物业公司进驻的办法实施物业管理。具体由所在地区政府组织辖区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区物业办落实。
2.对300户以下集中居住的住宅区(楼),可采取由辖区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业主自治管理等办法实施物业管理。具体由所在地区政府组织辖区办事处、社会居委会、区物业办落实。
三、加大物业服务、水、电、气、暖费的收缴力度
对拒缴物业服务、水、电、气、暖费用的业主, 由负责管理住宅区(楼)的单位、物业管理公司或水、电、气、暖的供应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0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