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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春耕期间集中整治农资市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2-22 生效日期: 1995-02-22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公安[1995]第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前,已进入春耕大忙季节,农业生产正处于集中用种、用肥、用药的关键时期。为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有一个好的收成,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关于开展“打假”专项治理的部署,决定于今年春耕期间,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进行一次整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治的重点和目标 
  这次整治的重点,在品种上主要是化肥、农药、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在地域上主要是产粮区的农村、集镇;在检查对象上主要是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企业和供销社、种子公司、种子站等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单位。通过整治,净化农业生产资料市场,防止重大恶性事件发生,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二、整治的步骤和要求 
  (一)整治工作从1995年2月25日开始,至4月30日结束。 
  (二)这次整治采取经营者自查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处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当地实际,对自查提出明确要求,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对自查、检查和群众举报发现的问题,要视情节轻重,依法严肃处理,如立即查封、没收假冒伪劣化肥、种子、农药或过期、失效农药,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尤其要重视大案要案的查处。 
  (三)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把这次整治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根据当地市场和农时的具体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除公平交易机构全力以赴外,市场管理、企业注册、个体私营经济管理等职能机构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整体功能。各省、市(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并按管辖区域,将任务分配到每一个基层工商所。同时,要抓好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进行综合治理。一是指导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加强经济合同管理,督促经营单位依法签订经济合同,明确责任,并依法处理合同违法行为。二是会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切实把好经营主体、经营品种和产品质量关,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防止未经批准登记的单位经营化肥、农药,防止未经公告的化肥、农药产品和伪劣农药、化肥、种子流入市场。三是配合物价部门,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行为。 
  (四)搞好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整治过程中,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这次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及各项措施,提高经营者的守法经营观念,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注意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指定专人认真受理举报、投诉。要选择典型案件和大要案件公开处理,或通过新闻媒介进行曝光,以震慑违法分子,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为扩大宣传效果,同时配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纪念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定于3月14日为全国集中处理假冒伪劣商品日,将近期查获的应予销售的假冒伪劣商品予以销毁。各地拟集中销毁的假冒伪劣商品的数量、重量和价值,请于3月10日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五)加强信息沟通和综合分析工作。整治期间,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除定期编发、报送《整治简报》外,应每半月以电话或电传形式,将整治工作情况,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中特大案件,应在24小时之内上报。整治过程中和整治工作结束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总结经验,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和管理上的薄弱环节,以便今后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管理工作。整治工作总结,请于5月10日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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