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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12 生效日期: 2007-02-12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7]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解决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整体提高全省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省委、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大力推进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食品安全状况有了明显好转。但是,全省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无证无照现象较为普遍,有害物质超标比较严重,制假行为在一些地方还很猖獗,食物中毒事故时有发生,人民群众缺乏应有的饮食安全感。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省食品安全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原则,坚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鼓励守信、惩戒失信的原则。要突出整治重点,加大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秩序;理顺监管职责,整合监管资源,着力构建食品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我省食品安全的保障能力。
  通过几年努力,使我省食品生产经营中无证无照现象基本解决,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与人民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重点食品安全状况有较大改善,食品中毒事故明显下降,源头控制更加有效,主渠道供应食品的质量基本稳定,制售假冒伪劣和有害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产业化水平稳步提升,科学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基本形成,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感明显增强。
  二、抓住重点,着力解决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
  地方各级政府和食品监管部门要紧紧抓住当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要根据食品季节性、区域性消费特点,加大对初级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流通、餐饮消费四大环节,农村、城乡结合部、社区三大区域,粮、油、肉、酒、醋、蔬菜、奶制品、豆制品等八大品种的整治力度。
  (一)整治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重点抓好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的源头治理。深入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加快完善以农业标准、检验检测、产品认证、质量安全监管为主要内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加强依法监管工作,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整体推进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强化农业综合执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控制工业“三废”和城市生活垃圾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重点解决化肥、农药、兽药、渔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不合理使用对农产品的污染,加大对种植业、养殖业产品中农药、兽药、渔药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的治理力度,从源头上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关。推行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建立食用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干鲜果品生产经营可追溯制度,规范种植、养殖行为,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整治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重点抓好无证无照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的取缔工作。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严格审查企业生产条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强化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对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度定期报告以及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保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加强对生猪、牛、羊、鸡等畜禽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的专项整治工作,坚决取缔私开屠宰场,查处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
  (三)整治食品流通环节,重点抓好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及城乡结合部的专项整治。积极推进流通领域食品准入和企业自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对儿童食品市场的专项整治,努力净化儿童食品消费市场。加强对上市食品质量的监管检查,落实上市食品安全市场主办者和销售者责任制。督促引导食品批发市场、超市(商场)建立完善的现代交易手段和食品安全检测标识制度及公示制度,强化对重点食品定期质量监督抽查,逐步建立场内自检、场外流动快检、执法部门抽检和消费者投诉送检的联动机制。
  (四)整治食品消费环节,重点抓好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专项整治。加大对餐饮业、食堂卫生许可的审查力度,加强对餐饮业、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完善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重大食品卫生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检查、事件调查的报告和处理机制,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和餐饮业、集体用餐配送企业卫生规范,建立并严格执行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原料进货溯源制度。
   三、加强领导,严格实行食品安全目标管理与责任制
  要强化地方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的领导责任。地方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要把食品产业发展和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纲要。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逐级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将食品安全监管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工作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和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要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能。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综合监督的支持力度,强化食品安全协调机构的权威性,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和完善运行机制,研究拟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总体规划,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督导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食品综合监督部门作为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办公室,要认真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具体组织部署放心工程、综合整治、综合检验、检查督察、新闻发布,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状况评估制度、市、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价制度和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检查督察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综合监督工作的支持力度,将综合监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综合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要强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根据《决定》精神,按照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原则,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其他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落实食品安全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要主动搞好协调和配合,加强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强化大局意识和效率意识,认真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要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开展信用建设,增强守规践诺的自觉性,培育良好信誉。要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食品质量安全和行业自律中的作用,增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提高的意识,督促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向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报送行业信息。
  要加强食品安全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宣传部门会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制订和实施我省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总体规划,加大食品安全舆论引导和媒体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教育等部门要履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开展食品安全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曝光。要增强全民自我保护意识和全社会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监督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大力推进,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进一步完善我省食品安全法规规章体系,推动全省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改革。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和完善我省食品安全法规规章,研究出台《山西省食品安全条例》。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研究和推进我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太原、大同可根据实际制定符合当地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地方性规章。
  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利用省人民政府建立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收集和公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用信息,逐步建立起我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进一步建设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体系。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指挥中心设在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
  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质监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卫生、商务、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全面清理我省现行的食品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加大我省食品地方标准制定和修订力度,构建我省统一、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要充分发挥各监管部门检测机构的作用,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整合检验检测资源,实现检验检测信息共享。要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综合状况的评估,充分发挥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作用,逐步扩大对食品的日常监测和快速检测的覆盖面,完善食品安全监测数据点,提高检验检测水平。农业部门要建立健全省、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检验检测体系;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自律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鼓励和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批发市场、重点产地等建立速测站(点),并开展相应的检验检测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列入当地建设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将检验检测等食品安全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要按照国家八部委《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办法》和《山西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办法》,由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分析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各环节食品安全信息在食品安全协调领导机构组织的平台上统一发布。进一步提升我省食品产业化水平。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以加快食品产业体系建设为核心的产业化推进战略,加大食品工业的投资力度,优化产业结构,加快食品现代工业化进程,夯实食品安全基础,提高公众饮食安全的保障能力和水平。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山西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2004)35号)精神和我省食品安全有关政策,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山西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实行主任领导下的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负责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综合监督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拟定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和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监督有关部门实施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工作;综合协调食品安全检测与评价工作,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验;收集并汇总食品安全信息,分析、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负责综合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并统一向社会发布;研究拟订食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组织协调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省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和联合执法行动;负责保健食品的初审工作,监督实施保健品生产企业许可标准;负责保健品广告内容的审查工作;负责对食品安全状况的综合评估,对市县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和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检查、考核、督察。
  完成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省农业厅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组织制订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发展规划、计划;提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禁止生产区域;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推进农业标准化;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和认证体系建设,发展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完成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质量的违法行为;查处取缔无证生产违法行为;要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通报卫生、工商部门。负责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卫生、商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提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意见并抓紧落实。
  完成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包括前店后厂形式的企业)的监管。负责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核发,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负责推进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准入制度,督促食品流通企业确立“七项制度”,即: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购销台帐制度、质量承诺制度、协议准入制度、质量责任制度、质量自检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规范管理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卫生部门。
  完成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省卫生厅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要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和工商部门;进行食品卫生、食源性疾病的监测、检验;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的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完成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省商务厅负责实施国家和省有关酒类商品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和标志等的制发和年检工作,依法查处无证销售和制售伪劣酒类商品等行为;负责生猪屠宰监管,推进牛羊及其他畜禽的屠宰管理工作,制订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审查、确定定点屠宰厂(场),指导、监督定点屠宰企业规范生产和生产质量,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取缔私开屠宰场(含牛羊等畜禽),打击私屠乱宰违法行为;建立对酒类流通和生猪屠宰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综合执法队伍;草拟、提出酒类流通和生猪(含牛羊等畜禽)屠宰地方性法规,积极推进酒类流通和生猪(含牛羊等畜禽)屠宰立法。
  完成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省水利厅负责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依法开展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对水产品产地环境、水产品生产、渔业投入品使用进行监管,组织开展渔业投入品使用、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工作;督导养殖场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推进无公害水产品生产示范基地、水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水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负责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健全和完善统一规范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制度,定期发布水产品药物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对市场上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检测。
  完成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省林业厅负责对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行为进行监管,打击非法经营行为;搞好病虫害防治,提高干果经济林产品品质。
  完成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太原海关履行食品出入境管理工作职责。
  完成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省粮食局组织省级储备粮油的质量安全管理;负责对粮食经营者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及其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陈化粮销售处理的监督管理。
  完成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省盐务管理局负责食用盐市场管理;负责盐产品《运输准运证》、《食盐批发许可证》、《食盐零售许可证》的核发;负责盐产品质量、防伪“碘盐标志”及包装的管理和监督,对盐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测。
  完成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工作;负责对出口食品、动植物产品的种、养殖基地备案制度。
  完成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全省清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清真肉食品的生产经营行为;全面加强对清真肉食品的屠宰、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力度,对违规生产加工的要吊销许可证,取缔无证生产加工,严把清真肉供应关。建立和完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机制。
  完成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省环境保护局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环境监管,规范畜禽场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和竣工验收。负责与食品有关的环境污染事故鉴定和调查处理。
  完成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省监察委员会负责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完成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省委宣传部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和实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总体规划,建立食品安全通气会制度,确定对食品安全重大新闻的报道口径;大力宣传食品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以及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宣传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宣传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报道重视质量、讲求信誉的典型,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跟踪报道打击和整治的效果,加强食品安全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完成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加大基础建设投入。
  完成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法规规章草案审查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执法检查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管方面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完成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省教育厅负责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食物中毒报告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学校食品卫生的检查力度;着力改善学校卫生设施与条件;指导学校食品采购与卫生防疫工作。
  完成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省建设厅负责城市供水水质和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对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完成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省公安厅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制售伪劣产品、制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以及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参与查处食物中毒事故,根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要求,积极协助配合其执法工作,对行政执法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妨碍公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坚决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维护法律尊严,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完成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省财政厅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经费保障;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食品安全各类专项经费及食品安全的评价性检验检测提供必须的财政支持和保障。
  完成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省食品工业协会负责建立行业自律制度,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完成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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