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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期农村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31 生效日期: 2007-01-3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7]1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新时期农村消防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新时期农村消防工作的意见


  农村消防工作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一系列战略部署的顺利实施,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为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扭转农村火灾形势严峻的局面,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建设总要求,以增强农民消防安全意识为基础,以规范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和村镇消防规划为主线,以提高农村抗御火灾能力、减少火灾总量为目标,统筹规划农村消防建设。
  (二)工作目标。在充分调研、试点引路的基础上,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文化事业建设为载体,将消防工作纳入我区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十一五”期间基本实现农村消防“五有”,即管理有人抓,规划有内容,宣传有声音,农民有意识,灭火有组织。
  (三)基本原则。立足我区农村实际,坚持以保障农村经济发展为中心,主动跟进,积极融入;以规范管理、提高意识、加强服务为主,以改善设施条件为辅;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消防工作,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强求一律。
  二、明确职责,理顺关系,推进农村消防管理机制建设
  (一)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农村消防工作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涉及建设规划、综合治理、文化教育、宣传培训等方方面面,是一项综合性强、覆盖面广的基础工作,必须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农村基层组织广泛参与的组织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和试点工作内容,明确农村消防管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任务和目标,实行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各级发改、综治、建设、规划、农业、民政、广电、文化、教育等部门在部署新农村建设工作时,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意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村镇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抗震安居工程建设、乡镇文化馆和村文化室建设、文明村镇评选、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范畴,统筹安排,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发挥好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主力军作用,主动跟进,积极融入,加强服务,坚持先易后难、典型引路、逐步推开的工作思路,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内容,选择基础较好的乡村进行试点,制定符合当地农村发展实际的新时期农村消防工作规划和意见,为当地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管理体系。农村消防工作点多面广,建立自下而上、分工明确的农村消防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县市、乡镇、村三级监督管理,是推进新时期农村消防工作的保障。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4第57号)要求,成立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村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将公安消防机构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的相关组织机构体系,并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将村镇消防规划编制、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宣传等内容纳入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职责范围,落实消防联席会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农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落实情况,统筹安排部署消防工作。乡镇政府要切实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将消防工作纳入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组织开展重大节假日期间、火灾多发季节等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因地制宜依托民兵、治安联防和驻地企业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立完善防灭火制度。大风天气时应当及时按照《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利用村镇广播发布“禁火令”和相关防火措施,组织人员实施防火巡查。行政村应当依托治保、民兵组织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工作,在乡镇派出所指导下,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和灭火演练。有条件的村庄应当在治安室、文化室设立消防点,配置手抬机动泵、水带、消防斧、灭火器等简易消防器材,并制定相关管理和操作制度。
  (三)充分发挥乡镇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能。在现有消防警力无法覆盖广大农村的情况下,作为公安机关驻乡镇派出机构,乡镇公安派出所依法承担农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强化乡镇派出所消防监管职能,规范监督执法行为,提高监督服务水平,是新时期农村消防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进一步明确乡镇公安派出所开展农村消防工作的职责和任务,加强对干警消防业务培训工作,增加警力、物力投入,逐步改善消防监督技术、装备条件。公安消防机构应强化监督指导力度,每年对辖区所有乡镇派出所进行一次消防工作业务指导和检查。乡镇公安派出所要切实贯彻落实《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内部消防工作职责分工,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群防群治范围,定期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等工作,督促村镇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三、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推进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一)推动村镇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村镇消防规划是村镇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村消防工作的基石。各级政府和建设、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及时制定村镇消防规划指导性文件,将消防规划纳入村镇整体规划编制、人居环境治理工程和试点工作范围。村镇消防规划编制要结合村镇经济发展实际,以适应农村发展和农民需要为出发点,坚持因地制宜,按需规划,分类指导。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镇、县城城关镇要全面做好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方面的规划;其他乡镇重点做好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的规划;村庄规划要重点解决好消防安全布局、防火间距和消防水源的问题。在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抗震安居工程、农村校舍改造、寄宿制学校建设、乡镇卫生院建设和“六小工程”建设工作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综合考虑消防安全布局、防火间距、消防给水、电气安全因素,依法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主动跟进,加强服务,对涉及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要开辟“绿色通道”,必要时上门服务,现场办公。
  (二)改善农村消防基础设施条件。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发改、财政、民政、农业等相关部门在编制农村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指导性目录时,应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纳入计划,将手抬机动泵、消防水带、水枪、灭火器等简易消防器材和消防宣传资料纳入资金、实物扶持项目,将缺少自然水源村庄的消防水池(消防用水可与生活用水并用)建设纳入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设有供水管网的乡镇,应当在新建、改建工程中一并实施消火栓建设;农业部门在实施“一池三改”工程中,应一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创新载体,拓宽渠道,推进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一)构建农村消防宣传教育网络。加强农村消防宣传工作,提高农民消防安全意识,是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的基础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消防宣传教育统筹纳入农村防灾教育、普法教育和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内容,不断创新农村消防宣传手段,广泛动员相关部门、农村基层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各级城乡就业与职业培训领导机构应当将消防常识教育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切实解决当前农民工自防自救能力差的问题。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在部署开展“文明村镇、文明村组”评选活动中,应将村镇消防义务组织建设、消防常识普及率以及火灾事故指标等纳入评选内容。文化教育部门应当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乡镇文化站、村文化室建设工程。公安消防机构要主动与教育、文化、民政等部门合作,尽快完成农村消防宣传“三品”编制工作,即编写一部《农村消防常识读本》,进入乡镇中小学课堂和村镇文化室;编拍一部农村防火教育片,进入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编制一部农村防火广播讲座,进入“村村通”广播工程。
  (二)扎实推进消防宣传进农村活动。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乡镇派出所要发挥好消防宣传进农村主力军作用,在开展消防宣传进农村工作中把握好“两个时机”,即农忙时检查指导,农闲时宣传教育;突出“两个重点”,即村委会和村镇义务消防组织,乡镇派出所每年对辖区所有村委会和村镇义务消防人员开展一次实地防灭火业务指导培训;办好“一个课堂”,即每年给乡镇中小学上一堂消防课,力求达到“教育一个学生,影响一个家庭,抓好一个学校,带动一个乡镇”的效果;开好“一个会”,即火灾现场会,结合农村典型火灾案例,及时召集村民现场宣讲火灾危害,达到一起火灾教育整个村庄的目的。要切实通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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