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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统一调整涉外和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3-14 生效日期: 1989-05-01
发布部门: 民政部国家物价局关
发布文号: 民[1989]婚字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物价局(委员会): 
  自一九八三年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对涉外和涉港、澳、台、华侨的婚姻登记收取手续费以来,各地收费标准不一,加之涉外和涉港、澳、台、华侨的婚姻登记工作量越来越大,有的当事人所持的外文婚姻状况证明需要翻译,开支较大。因此,我们决定统一调整涉外和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收费标准,同时,由民政部统一印制上述证件。调正后的标准如下: 
 
  一、涉外(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外籍华人,来华外国人之间)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手续费标准为每人四十元(包括证书费,下同)。 
 
  二、内地公民同港、澳、台、华侨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手续费标准为每人三十元,离婚登记手续费为每人四十元。 
 
  新收费标准与新证件同时于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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