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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9 生效日期: 2007-01-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齐齐哈尔百江燃气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依照法定程序对你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测算和论证。由于气源价格上涨,加之企业经营费用的增加,致使企业经营亏损。为确保天然气的正常供应和供气事业的长远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对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户用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由1.66元调整为1.95元;
  二、工业及采暖用户用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由2.01元调整为2.10元;
  三、商、饮、服及其他用户用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由2.01元调整为2.40元;
  四、低保户用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按原价1.66元执行,凭低保证给予优惠。
  五、本通知自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齐价字[2002]10号文件同时废止。
  你公司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给我局。

200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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