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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总工会、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实行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征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6 生效日期: 2007-03-26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成都市总工会
发布文号: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187号)精神,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7年1月起在全市实行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代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代征范围
  1、成都市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依法缴纳的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缴纳的工会筹备金,属于代征范围。
  2、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按行业管理的全国产业工会所属在蓉单位应缴纳成都市总工会的经费以及由省总工会批准,按行业管理的省产业(局)工会所属基层工会应缴纳成都市总工会的经费,属于代征范围。
  二.缴纳方法
  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实行按季征收,季末后的次月申报缴纳。各单位在每季度结束后计算该季度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并在季末后15日内向当地地税部门如实申报。不能如实提供申报材料的缴费单位,按政府统计部门上年行业平均工资作为计提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基数计算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地税部门开具并经银行转帐的《四川省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专用缴款书》作为各单位记帐和税前扣除的原始凭证。


2007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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