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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政府驻外办事处职工参加省级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05 生效日期: 2007-02-05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7]14号

省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制订的《陕西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职工参加省级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职工参加省级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省政府驻外办事处进行机构整合的通知》、《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陕西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整合后的驻外办事处作为独立法人单位分别在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参保,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10%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2%的比例缴纳,由本人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按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工资总额6%的比例划拨到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其他人员可按上述标准缴费后参照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按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工资总额2%的比例划拨到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三)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由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按每人每月8元缴纳。
  二、享受待遇的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各驻外办事处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卡转换为可提取现金的银行卡。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范围内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报销。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报销。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门诊特殊慢性病及住院个人负担部分按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有关规定报销。
  (三)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在一个参保年度内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5万元以上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三、就医及报销程序
  各驻外办事处人员的就医报销按《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长住外地人员医疗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一)各驻外办事处可申请在居住地选择5所不同层次并由当地医疗保险部门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各驻外办事处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发给《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长住外地人员就诊医院申请登记表》,外地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半年内不得变更。如遇到特殊情况需重新选择的,应由驻外办事处提供证明,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后予以确认。
  确因所选定点医疗机构条件限制,需要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应由所选定点医疗机构签署意见,按照属地原则实行逐级转诊,由所在单位医保专干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急诊除外),转诊手续一次有效。
  (二)各驻外办事处人员转诊医药费中符合省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的部分,先由个人负担总费用的10%,再按医疗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报销。
  (三)各驻外办事处人员如患门诊特殊慢性病和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按《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垫付,由所在单位医保专干将报销所需的门诊病历、门诊处方、正式发票及其他材料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报销。
  (四)各驻外办事处要认真做好长住外地人员医药费报销的服务工作,并积极协助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解决本单位人员医疗管理中的各种问题。各驻外办事处人员在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应由各驻外办事处医保专干凭《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长住外地人员就诊医院申请登记表》、《职工医疗保险诊疗证》;外地就诊医院门诊病历、门诊收费票据、处方、检查治疗报告单;外地就诊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住院收费票据等材料,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销。
  四、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陕西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83号)同时废止。
2007年2月5日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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