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05 生效日期: 2007-06-05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沪府办发[2007]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五日

本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和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扎实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要全面发动,从安全管理、设施设备、技术工艺、行为规范等各个环节认真细致地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要通过这次专项行动,切实解决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推进重大危险源登记和现状评估,逐步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和分级督办机制,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提高城市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确保本市不发生有严重影响的重特大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处于受控状态,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二、重点范围和职责分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10号)、《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7〕18号)、《关于各地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1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办通知〉精神搞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7〕114号)(以上文件详见“上海安全生产网”政务信息栏,网址:www.shsafety.gov.cn)要求,本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重点范围和职责分工如下:
  (一)生产安全
  重点范围:石油、化工、冶金、船舶、有色、水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筑建材等商贸工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章制度、劳动组织、设备管理的落实,重大危险源普查监控,安全生产培训,安全投入和“三同时”制度执行,工程项目与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责任追究,烟花爆竹经营,打击非法生产与经营等情况。
  责任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国资委、市消防局。
  (二)建筑施工
  重点范围:施工作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重大危险源工程),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大型建筑施工机械,区县开发园区和村镇工程;在建的越江隧道深基坑开挖与支护、盾构进出洞、旁通道施工、有毒有害气体控制以及桥梁工程中高支模与起重吊装安全;排水设施运行、水务建设施工、堤防、水闸运行安全;依法取得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打击非法建设等情况。
  责任部门:市建设交通委、市市政局、市水务局。
  (三)道路交通运输
  重点范围: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危险路段治理,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车辆与槽罐技术状况,关键岗位人员符合从业条件规定,规章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查堵,按规定安装、使用和管理GPS设施,打击非法经营,清理个体挂靠车辆;轨道交通车辆、轨道、信号、供电、通风等设施设备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消防设施处于完好状态,突发性事件的各类应急预案编制演练等情况。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交警)、市交通局、市市政局。
  (四)水上交通运输
  重点范围:船舶航运经营资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防范危险品非法上船的监管,沿岸油类作业码头、供油船防污染措施,船舶消防、救生及防污染设备和设备保养符合有关规定,危险货物及集装箱装箱运输、港口装卸、储存作业,客运(旅游)码头、乡镇渡口、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打击无证船舶和非法经营等情况。
  责任部门:上海海事局、市港口局。
  (五)铁路航空运输
  重点范围:危险品运输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品查堵及站车防火防爆,线路封闭栅栏及保护区内危及运输安全建筑物、构筑物,道口安全防护设施,立交桥限高标志及防护架设置,公铁平行地段防护桩设置、维护,应急预案处置程序与演练;航空器适航维修,货物运输安全监管,道口与机坪安全设备、设施、标志的设置及维护等情况。
  责任部门:上海铁路局、民航华东管理局。
  (六)人员聚集场所与消防安全
  重点范围:继续消除2006年尚未整改完毕或整改不力的火灾隐患;落实整治商场、游乐场所、学校、医院、地下车站、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闲置厂房、具有娱乐、餐饮、住宿功能的地下人防工程以及集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建筑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距离、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确保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场所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打击非法经营和制作、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落实游客运载工具和游艺机设备、索道、攀岩、滑道、射击等易发事故旅游项目的安全措施,保证旅游车辆(含旅行社租用车辆)安全性能,制止带“病”、超载、超时运营;落实学校、医疗机构消防、交通、食品卫生、施工安全和重要部位技防措施,确保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全,开展民工子女学校及校园周边环境整治等情况。
  责任部门:市消防局、市旅游委、市教委、市卫生局。
  (七)渔业农机作业
  重点范围:合法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持有和渔业船员持证,渔船财产险和船员人身险落实,船舶通信设备、信号装置、救生设备配备,气象预报警报的接收处置;农机牌证核发和年度检验,打击超速、超载、非法载客、无证驾驶、违章操作和无牌行驶,防范人身机械伤害措施等情况。
  责任部门:市农委。
  (八)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运行
  重点范围:人口密集场所、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和冶金石油化工行业等单位和行业落实安全责任,承压汽车罐车及其充装站安全运行,缆车、索道、大型游艺机、燃气管道运行安全,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进行安全质量检验检测、维护管理和鉴定,大型石化、化工行业承压设备和吊运炽热熔融金属起重机及其他易发生伤亡事故的起重机械符合安全标准等情况。
  责任部门:市质量技监局、市市政局。
  (九)环境保护
  重点范围: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清查2000年以来新、改、扩建项目,清理黄浦江上游装卸垃圾、油类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整治工业园区环境、污水纳管、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以及流动性放射源、医疗废物流失隐患等情况。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十)电力安全运行
  重点范围:电网和电厂设备运行维护,落实迎峰度夏各项措施、电力应急预案要求,加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等情况。
  责任部门:华东电监局。
  排查治理工作要以事故多发因素为重点内容,强化隐患单位的自查自改行动,并与本市开展的防范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中毒、确保建筑施工安全、排查火灾隐患、专项整治燃气管道违章占压和创建平安农机活动等相结合。
  三、进度安排和时间节点
  (一)准备工作阶段(6月10日前)
  市安全监管、公安(消防、交警)、建设、交通、市政、水务、铁路、民航、农业、质量技监、海事、港口、旅游、教育、卫生、环保、国资、电力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指导意见》以及本实施方案,结合本行业和领域的重点,制定完成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并于6月5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各区县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指导意见》以及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完成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并于6月5日前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6月10日前,各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完成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动员、部署,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认真落实。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7月底前)
  各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全面治理事故隐患。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监控和管理。7月底前,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报市、区县政府及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各级安全监管和有关行业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督促检查阶段(7月至8月)
  各区县政府组成由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监管部门参加的督查组,结合市安委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加强近期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沪安委办〔2007〕86号)要求以及本市正开展的防范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中毒事故、建筑施工、火灾隐患排查、燃气管道违章占压等专项整治,对本区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二是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三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与隐患消除是否到位;四是安全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是否落实;五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技术设备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以及安全设施“三同时”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六是重大危险源、作业现场、外来施工人员是否有效监管监控;七是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全员(包括农民工)是否培训教育并按照规定持证上岗;八是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标准规范;九是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措施和按规定应缴纳相关费用是否落实;十是对已发生的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和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查。督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贯彻执行国家、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落实今年市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情况;二是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三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情况;四是事故查处和行政执法情况;五是应急措施准备与预案制订情况;六是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活动情况;七是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八是设立安全监管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各区县政府、各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将开展安全生产排查治理工作与督促检查的情况,在8月5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
  (四)迎接督查阶段(8月下旬至9月中旬)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将组织由国家有关部委组成的联合督查组,对地方政府开展安全生产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总体情况,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工矿商贸等行业领域安全情况进行督查。各区县政府、各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准备,迎接督查。
  (五)“回头看”再检查阶段(12月中旬前)
  各区县政府、各相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已经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治理是否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情况组织“回头看”再检查,以巩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
  各区县政府、各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对存在的问题作客观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在此基础上,列出明年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目标。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