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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维护建筑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确保社会稳定,在即将到来的麦收期间,针对部分农民工回乡收麦或农民工家乡麦收需支付费用的实际情况,现对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建设单位要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要求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工作。
二、各施工企业要根据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工程款结算,将收到的工程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通过各种方式、各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在农民工回乡前,确保其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并加强对劳务企业或劳务作业队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的监管,按册逐人落实工资发放情况,严禁把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三、对拒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各施工企业要依照建设部建市〔2004〕44号文件和有关清欠工作文件精神,积极催要,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上报工程所在地“清欠办”和 “市清欠办”。
四、各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协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期进行工程款结算,缩短工程款拨付时间,督促施工企业将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工手中。
五、对不按本通知第三条要求不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上报工程所在地“清欠办”和“市清欠办”而直接采取上访、堵路等行为的施工企业、劳务企业或劳务作业队,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停接工程等处理。
六、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劳务企业,麦收前和麦收期间要加强施工工地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农民工工资落实和农民工生活安置工作,确保麦收前和麦收期间农民工正常生活和社会稳定工作。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