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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14 生效日期: 2007-05-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文号: 京发改[2007]804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做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1号令)制定了《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以下简称“示范大纲”)。现将示范大纲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我国境内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通过新设、购并、参股、再投资等方式,直接或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购买国(境)外企业或资产,以获得所有权、收益权、经营管理权等为核心的经济活动。做好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积极稳妥地实施“走出去”战略,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提高我市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层次与水平。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中方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项目,及中方投资用汇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上述限额以上境外投资项目须按照示范大纲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本市限额以下境外投资项目进行核准。限额以下项目参照示范大纲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重点说明投资方情况、项目投资背景和可行性分析、项目内容和投资方案、项目资金预算和筹措情况,以及项目风险分析等。
  四、有关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政策法规,请登陆www.bjpc.gov.cn“外资利用”栏目查询。实际工作中遇有问题和新情况,请及时反馈市发展改革委。
  专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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