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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13 生效日期: 2007-02-13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7]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二月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


  一、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经济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城乡规模不断扩大,城乡容貌发生了巨大变化,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步骤,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是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客观需要,是全区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编制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对进一步推动我区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和谐进步,构建和形成“一轴两廊”和“四群四带”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新格局,增强对外开放活力,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本规划将按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2008年)、三年奋斗期(2009年)和五年发展期(2011年)三个阶段推进。
  “城乡清洁工程”主要包括城乡环境卫生和城乡容貌秩序两大方面的内容。
  城乡环境卫生是指城乡公共空间环境的卫生整洁。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主要包括城乡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城乡街巷、道路、居住区、公共场所、水域等区域和乡村的环境保洁,城乡垃圾、城镇污水、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除、运输、中转、处理、处置、综合利用等。城乡环境卫生是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保护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城乡社会现代文明建设的重要保证。
  城乡容貌秩序是指城乡公共场所(活动地),人们必须遵守和维护法律、制度、公约确定的行为标准。容貌是指特定地域(市、县、乡)整体环境建设和公共秩序管理的水平和风貌。城乡容貌秩序管理主要包括道路设施、工程(拆迁)施工、旧城改造、园林绿化、交通组织、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建筑立面、街景美化、灯光配置、执法监察等内容。遵守“容貌秩序”既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也是最基本的社会公德;公民自觉遵守和维护容貌秩序既有利于形成和谐的社会环境,也体现了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
  未来五年是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开端时期,认真研究和解决我区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的问题,维护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对于提高我区工业化、城镇化水平,创建优美整洁的市容环境,推进城乡科学管理体系的建设,促进社会、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的和谐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总则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以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为目标,以开展自治区城乡清洁卫生运动及“南珠杯”竞赛为载体,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乡基础设施功能水平,坚持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我区城乡居民的文明素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共享和谐原则。坚持城乡统筹,综合治理原则。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原则。坚持人人参与,联创共建原则。坚持完善体制,综合执法原则。坚持风险防范,公共安全原则。
  (三)基本思路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 (桂政发[2006]64号)精神,调整完善工作机构,建立执行标准和考评细则,强化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职能,分工合作,各尽其责,实现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水平升级目标,分类指导,分片推进,按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规模差异提出相应的目标要求,采取“逐步提高、逐项晋级”与纳入领导业绩考核的办法,落实各项责任,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具有广西特色的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长效管理体系。
  (四)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包括全区14个设区城市、7个县级市、68个县并延伸至所属乡镇村庄。综合考虑我区市、县经济和城市规模上的差异,本规划对全区城市作A、B、C、D四类划分,对县城作A、B、C三类划分:
  城市A类: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城市B类: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
  城市C类: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防城港市。
  城市D类:凭祥市、合山市、桂平市、宜州市、北流市、岑溪市、东兴市。
  县城A类:合浦县、博白县、灵山县、横县、平南县、宾阳县、武鸣县、兴安县、全州县、平果县、昭平县、容县、钟山县、苍梧县、鹿寨县、柳江县、扶绥县、柳城县、临桂县、南丹县、阳朔县。
  县城B类:靖西县、融水苗族自治县、宁明县、荔浦县、平乐县、藤县、都安瑶族自治县、田东县、陆川县、灵川县、武宣县、上林县、田阳县、大新县、大化瑶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融安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龙州县。
  县城C类:浦北县、富川瑶族自治县、马山县、兴业县、象州县、忻城县、隆安县、天等县、恭城瑶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德保县、永福县、隆林各族自治县、天峨县、灌阳县、田林县、东兰县、上思县、蒙山县、龙胜各族自治县、那坡县、资源县、金秀瑶族自治县、凌云县、凤山县、乐业县、西林县、巴马瑶族自治县。
  乡(镇)村一级可由各县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
  (五)规划年限
  本规划年限为2007至2011年。
  (六)总体目标
  2008年,到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时,全区要有3个城市获国家文明城市或国家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称号,50%以上的城市(含县级市)建成自治区文明城市,30%的村镇成为县级以上文明村镇;创建自治区级卫生城市8个,卫生先进单位1000个,卫生县城(镇)14个,卫生村500个。到2011年,80%以上的城市(含县级市)建成自治区文明城市,50%的村镇成为县级以上文明村镇;创建自治区级卫生城市20个,卫生先进单位2200个,卫生县城(镇)36个,卫生村1500个。实现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行政管理机构日益健全。形成责、权、利相一致、奖惩与监督落实到位的运作机制。行政执法工作日益规范、全面、高效。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形成稳定的长效管理机制。城乡居民身边生活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城乡与区域间的文明卫生差距逐步缩小。个人思想道德素质、文明卫生素质明显提高。“南珠杯”竞赛获奖城市不断达到更高标准。卫生、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深入。
  (七)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5年4月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修正)
  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101号令,1992年6月)
  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第139号令,2005年6月)
  5.《城建监察规定》 (建设部第55号令,1996年9月修正)
  6.《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 (计价格[1999]1192号,1999年5月)
  7.《关干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计价格[2002]872号,2002年6月)
  8.《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2002年9月)
  9.《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建法[2003]31号)
  10.《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城[2002[120号)
  11.《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城[2000]124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年3月)
  13.《中国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建城[2006]13号,2006年1月)
  14.《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 (建城[2004]225号,2004年12月)
  15.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乡环境卫生“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建城[2006]243号,2006年10月)
  16.《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次代表大会报告(2006年11月15日)
  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2006年1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8.《广西“十一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05年9月)
  19.《广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05年6月)
  2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子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 (桂政发[2006]64号)
  2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开展迎“三会”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通知》(桂政办电[2006]172号)
  22.《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城乡清洁卫生运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23.相关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等
  三、城乡环境卫生管理
  (一)全区城乡环境卫生的基本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全区各级人民政府把城乡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加强环境综合治理纳入本级政府的主要职责,加强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城乡环境卫生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截至2005年,全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32.92%,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为8.86%,粪便处理率为48.29%,道路清扫保洁面积为9121万平方米,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了12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无害化处理能力4170吨/日,环卫从业人员达25107人,公共厕所2061座,市容环卫专用车辆1466台。城市生活垃圾基本实现了长效管理,做到日产日清,城乡环境卫生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各级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城乡环境卫生行业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保证城乡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城镇化的发展,我区农村环境卫生体系建设开始起步。
  但是,由于我区尚属欠发达地区,全区城乡环境卫生体系的发展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以及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生活污水处理水平不高,远低于全国的平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52.54%)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39.36%),处理技术水平较低,处理设施严重不足,全区14个设区城市中分别还有6个市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尚未建成(5个在建、1个拟建),有6个市的污水处理厂尚未开工建设,县城基本无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有的地方人民政府对城乡环境卫生体系不够重视,环卫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造成了整体工作难推进和发展不平衡的被动局面;有的市、县环卫设施拆除多回建少,环卫设施数量不断减少,环卫设备不足,机械清扫率低,环境卫生基层机构工作用房和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修理厂等未按国家要求建设,环卫工人作业条件恶劣、劳动强度大、待遇低,制约了城乡环境卫生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有的城镇环境卫生行政主管机构不健全,尤其是乡镇的环卫机构和从事村镇保洁和垃圾收集处理工作的人员缺乏;城乡环境卫生教育机制、科技推广应用机制、应急机制存在缺陷。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建立完善合理的城乡垃圾收运、处理处置体系,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推进城乡垃圾处理向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发展,建立和完善城乡日常保洁系统,加强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提高日常保洁能力和管理水平,营造清洁、优美的市(乡)容市 (乡)貌和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改革,引入市场机制,加强政府监管,促进垃圾处理向产业化发展,基本建立我区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努力引导人民群众形成良好的环境保护和参与意识,使城乡环境卫生行业走上良性循环和可持续性发展的轨道。规划期内达到以下主要目标:
  --2008年,全区设区城市全部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和城市污水处理厂。
  --2008年,全区设市城市和县城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
  --2008年,全区设市城市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率达到100%。
  --2011年,全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
  --2011年,全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达到30%。
  --2011年,全区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
  --2011年,全区设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30%-40%
  --2011年,全区所有市县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率达到100%。
  1.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自治区城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自治区级城乡环境卫生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纳入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指导和检查规划的具体实施。各市、县人民政府在2007年完成城乡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编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建设好乡村垃圾处理设施,整治村容村貌,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2.深化环境卫生管理改革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进一步推进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投资体制、建设体制、运营体制改革。建立规范、科学、高效的政府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各级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能和宏观调控能力;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监管网络及能力建设;市、县的环卫设施建设和运营逐步按照特许经营的要求实施管理:加,陕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吸引各种资金和企业参与环卫基础设施的投资和运营,建立开放、规范的市场体系和运行机制;培育和完善行业咨询体系,规范和发展市场中介机构,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3.抓好城乡环境卫生清扫保洁
  建立和完善城乡道路日常保洁系统,城市道路须做到全天候、全覆盖保洁,大力发展城乡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将城乡水域保洁纳入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大力提高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区域和旧住宅小区的清扫保洁水平,乡镇须设立专职保洁人员,对乡镇道路进行定期清扫保洁。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工作,临街单位和店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
  4.完善城乡垃圾收运与无害化处理系统
  根据我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地理条件,规划期内选择以密闭压缩运输为主的生活垃圾收运模式和以卫生填埋为主焚烧堆肥为辅的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各市、县应按国家相关标准建设配套的垃圾收集站(池)、转运站,配置相应的垃圾运输车辆,新建、扩建、改造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在全区逐步建立起“村收集、镇(乡)转运、市(县)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同时,有条件的市、县要逐步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和餐厨垃圾处理的试点工作。各市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标准完成建筑垃圾消纳场和综合利用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实行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
  5.加大城乡排水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
  各市、县要根据制定的排水专项规划,完善排水系统,逐步消除城市积水现象,减少直接排入江河的污水量。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的投入力度,加快建设步伐。加强在建项目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建成投入使用,提高我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同时,对已建成项目要加强运营监管,提高污水处理效率。
  6.加强公共厕所建设管理
  各市、县应按国家建设部标准建设和管理公厕,充分利用环保、节能型技术,配备无障碍厕位,完善公厕导向系统,储备移动公厕,在规划期内基本完成旱厕改造。建设单位拆除公厕须按规划要求重建。单位公厕应实行对外开放。
  7.改善环卫从业人员的生产生活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城乡清洁工程”的工作需要足额配置各级城乡环境卫生从业人员,落实城乡环境卫生工作年度经费,逐步提高环卫职工的福利待遇。依照有关规定为环卫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并按国家相关标准建成和完善各市、县环卫管理办公用房、环卫车辆停车保养场、环卫机具修造厂、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及工具房等环卫工作和作息场所。
  8.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与污水处理费
  全面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凡我区已建成、在建或已批复立项准备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的市、县,均应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费应按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并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各市、县可采取与水费或电费统一征收和代扣代缴等方式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9.建立环境卫生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城乡环境卫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系统,研究提出应对城乡环境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措施,储备必需的应急救援物资。加强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的卫生监测,加强对城乡环境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队伍的建立和技术培训,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基础工作的日常检查和工作考核。
  四、城乡容貌秩序管理
  (一)全区基本情况
  随着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全区容貌秩序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截至2005年底,全区14个设区城市共有城建监察人员1985人,人员经费基本由各市财政全额拨款。南宁市、柳州市、北海市已实行综合执法,城管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执法力度显著加强,有力地保障了城市建设各项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
  虽然我区的城乡容貌秩序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各市、县还存在着摊点乱摆、车辆乱停、垃圾乱扔、广告乱贴、施工乱象、违法建筑、违章搭盖、居民小区和城中村脏乱等诸多问题。全区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城乡容貌秩序主管机构和长效管理机制,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管理工作依据不足或分散在各个职能部门,没有集中明确的管理办法,城乡之间、职能部门之间缺乏统筹规划,管理经费投入不足,管理工作人员编制无保障,待遇较低,素质参差不齐,致使我区城乡容貌秩序管理长期处于多头管理、责权不等、互相推脱、效能低下的不利局面,群众关心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难以有效解决,管理水平严重滞后于城镇化发展的要求。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以深入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活动为契机,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完善城乡容貌秩序管理体制和法规体系的新思路、新办法,优化整合职能,建立规范高效的统一管理体系,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突出抓好城乡容貌秩序的精细化管理和综合整治,引入城市美学理论,提高城市规划设计水平,优化配置城市资源,着力打造市容市貌的示范精品和形象亮点。争取通过五年的努力,建立起管理上水平、执法有保障的长效管理体制,改变当前我区城乡容貌秩序管理滞后的现状,实现全区市、县基础设施基本健全、城镇功能逐步完善、人居环境舒适、市容街景美观的管理目标,使我区的城市品位升至全国前列。规划期内达到以下目标:
  --A类城市争创国家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
  --2008年B类城市达到A类城市的容貌秩序管理水平。
  --从2008年起,每年有20%的C类、D类城市达到B类城市的容貌秩序管理水平。
  --从2008年起,每年有20%的A类县城达到C类城市容貌秩序管理水平。
  --从2008年起,每年有20%的B类县城达到A类县城容貌秩序管理水平。
  --从2008年起,每年有20%的C类县城达到B类县城容貌秩序管理水平。
  1.各市、县要统筹编制市场建设管理、城镇交通组织、停车秩序管理、占道公共设施、市政管线设施、沿街建(构)筑物立面、户外广告、街景灯光等各项城乡容貌秩序管理方面的专业规划,对街道H型横断面(路两侧建筑物,路面上的容貌秩序管理,路面下的管线施工)开展自上而下的立体式管理。
  2.2007年,A类城市创建4条一级道路管理标准示范街(路),之后每年增加4条;B、C类城市创建2条一级道路管理标准示范街(路),之后每年增加2条; D类城市及各县县城创建1条一级道路管理标准示范街(路),之后每年增加1条。一级道路管理标准示范街(路)的评比标准为自治区“南珠杯”竞赛的道路设施、建筑(设)施工、园林绿化、交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街景设计、建(构)筑物立面、灯光广告、执法监察管理等方面的检查标准。
  3.各市、县合理设置和建设早餐、夜市、集贸市场、企(村)办市场等各类市场,以解决当前市场布局不合理、数量不足、档次不够等问题。制定市场内部的日常管理办法和检查标准,合理调整出供农民进城销售农副产品的地点、位置、路段,并制定农民进城销售农副产品的相应管理措施。
  4.各市、县要制定限制乱摆乱卖、占道经营、门槛经营的管理办法,在市区一级道路取消跨道超门槛经营,在市区二级以下道路和县城的主干道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群众实际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城市空地及道路的临时利用方案,确定合理利用的地点、项目及规模,进行规范管理。经过批准同意利用城市空地和道路经营的项目要做到配套设施完善,禁止灰渣、污水、油污污染路面。
  5.优化城市交通组织管理,规范各种交通语言标识,及时更新刷洗交通标志和设施,完善交通标识和技术设施建设,按车类划定停车位置和停车标线。县城应逐步淘汰落后的机动三轮车交通营运方式,逐步采用以公交中巴、的士为主体的交通营运方式。
  6.各市、县要做好主次干道、商业区、住宅区、广场夜市、集贸市场、车站码头的车辆分类停放管理工作。整顿现有停车场,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现有停车场利用率;加大停车场建设力度,制定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鼓励社会投资停车场建设,形成地下、地面、立体等多层次、多方位的机动车停放格局:按照《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逐步规范城市车辆的清洗保洁活动。
  7.全面整治市区主次干道、支路、小巷、城中村、城郊结合部和公路进出口的环境卫生,清理卫生死角。市、县建成区内的铁路沿线、江河水面及沿岸卫生也要纳入当地城乡环境卫生和城乡容貌秩序的日常管理和综合整治范围。突出搞好窗口区域环境的综合整治,努力打造文化窗口、工业交通窗口、居民社区窗口、风景旅游窗口等区域的良好形象。
  8.做好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的检查、调查、取证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拆除计划,按照相关程序,在2008年完成主、次干道和重点区域内的拆除工作,在2011年完成其余区域的拆除工作。
  9.各市、县要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户外广告设置和整治方案,严格控制户外广告的内容规格样式,在城区主要出入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高档次、高品位的广告。门头匾额、标牌标识、公交车广告等户外广告制作要美观新颖,霓虹灯及灯箱的灯体、文字不能残缺。建立完善户外广告审批制度和管理规范,对沿街各种未经审批的广告予以拆除。
  10.加强施工环境整治。施工工地应设置连续围栏和警示标志,实行全封闭施工;搞好施工工地卫生,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规范停放设备、堆放建材;密闭运输松散物料,防止车辆沿街撒漏;工地门口设置冲洗设备设施,防止车轮带泥污染路面: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防止扬尘和噪音扰民。
  11.街景灯光、沿街建(构)筑物立面装饰及路牌、站亭、果皮箱、变电箱等占道设置的公共设施应力求与街道整体景观协调一致。重点地段的灯光和建筑物立面装饰应做到风格独特、特色鲜明。沿街建(构)筑物的立面要定期清洗,楼顶禁止堆放杂物。
  市、县建成区路灯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实现全覆盖。
  12.A、B类城市创建10个示范社区,C、D类城市创建5个示范社区。在建和新建的建筑物不得设置超出建筑立面的防盗网,拆除原有社区、小区、单位(庭院)的违法违章建筑、超出建筑立面的防盗网、破损遮阳棚(伞、亭);粉刷居民小区、单位(庭院)破旧建筑和沿街立面;根据实际,增加绿化面积;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功能,改善人居环境。
  13.维修人行道板、路侧石、路缘石,修补道路坑槽,搞好桥梁维护,硬化修整人行道至建筑物之间黄土裸露地带、路口间与道路间衔接部位、道路与单位大门口的衔接部位等,做到路面平整。人行道板铺装“纵到端”、“横到边”;路缘石和侧石稳固、勾缝严密;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
  14.对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中各种管线的架设、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做到管线入地、同步建设;清理废弃线缆、线杆,净化城市空间。经常检修维护市政、电力、通信等检查井、雨污水检查井井盖,做到各类井盖与道路平面衔接顺畅平整:同时要注重运用新材料、新技术解决好井盖被盗问题。
  15.公园、广场、游园的设施要完备,功能要配齐,做到道路平整、无积水破损,喷泉、照明灯饰完好;绿地植物要完整;路树无死株、缺株;草坪平整、均匀,无漏草、斑秃、干枯;园林绿地平整,无杂物、脏物,卫生清洁,无黄土裸露,无杂草;绿化要做到树穴整齐,有植物覆盖,边线清晰。打造精品亮点公园、广场、游园;打造绿化精品示范道路,做到一街一景;打造高品位的景观区。
  16.各市、县应明令禁止在市、县建成区道路及空地焚烧沥青、橡胶、塑料、落叶、秸秆、垃圾、杂物以及其它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17.各市、县要制定废旧物品回收行业管理办法,废旧物品回收经营作业必须在回收站(点)围墙内进行,不能占道跨门槛经营,回收的废旧物品不得露天存放;回收站(点)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在回收、分类和运输废旧物品时,不得污染环境;流动收购的个体工商户不得在主干道的人行道上停车收购。
  18.各市、县应制定限管结合的养犬管理规定,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以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
  19.A类城市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市区内开展城市数字化管理试点工作。应用、整合城市数字技术,实现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的空间细化和管理对象的精确定位,创新信息实时采集传输手段,筹建指挥管理中心,整合现有管理资源,提高管理效率,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快速反应和监督反馈体系,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成立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协调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 副主席任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和自治区建设厅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 , 会办公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协调机构的职责是负责指导、协调、督察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职责。各市、县(市、区)、各乡镇(社区)应建立相应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当地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自治区建设厅内设城建督察机构,负责督察执法。
  (二)认真落实责任制
  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抓,行政首长要负总责。切实把此项工作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议事日程,逐级明确目标任务,狠抓措施,政府主要领导按月、按周要定期巡查。建立和完善行政首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政府各部门分工负责的责任制。
  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城乡清洁工程”的考核和公布制度,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公布政府“城乡清洁工程”的考核结果。真正把“城乡清洁工程”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建立和完善法规和规章制度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尽快下发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及城市建设监察办法,完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管理城市的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完善城乡容貌标准和公用设施精细化管养标准,落实“城乡清洁工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坚持领导巡查督察制度,健全工作考核和奖惩体系。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参照自治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有关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容貌标准》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四)加大对“城乡清洁工程”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要求,落实投资来源,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在保证“城乡清洁工程”各项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的同时,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城乡清洁工程”的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城乡市政基础设施、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切实改善城乡群众生产生活环境。
  (五)广泛动员群众,加强社会监督
  自治区、市、县(市、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办法》的要求开展系列宣教活动,广泛宣传“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成果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树立城乡居民的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意识,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城乡清洁工程”的积极性,全力推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经营门面、基层居委会、共青团、工会、妇联、村委会等在街道、社区、村庄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中的自主作用。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营造浓厚的舆论监督氛围,既要注重正反报道,还要对出现的各种问题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有关职能部门要聘请社会监督员,设立举报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形成社会广泛参与全面监督的良好局面。
  (六)加强“城乡清洁工程”队伍建设
  各市、县要调整充实现有的管理队伍、环卫队伍和执法队伍,提高相应待遇,建立一支人才结构合理,政治、业务素质高,专业知识丰富,管理水平高,熟悉法律法规,掌握信息技能的“城乡清洁工程”队伍。其中要重点加强执法队伍法律知识、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积极推行人性化执法,形成过硬的队伍作风,并通过建立公安、工商、交通、卫生、环保、旅游等部门配合城建监察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执法的机制,切实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优化治理工作环境。
  (七)大力开展创建文明城镇、卫生城镇、 “南珠杯”活动
  “城乡清洁工程”要与创建文明城镇、卫生城镇、“南珠杯”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互相促进,互相提高。通过巩固和完善“南珠杯”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竞赛活动,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积极创建文明与卫生城市、文明与卫生县城(镇、村)和文明与卫生先进单位,推动“城乡清洁工程”的全面开展和深入落实。
  (八)制定相关政策,推动“城乡清洁工程”的实施
  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管理政策研究,制订有利于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相关政策。在管理政策导向上,应坚持疏堵结合与便民利民的原则,加快集贸市场建设,合理设置临时市场,提供规范、低门槛的经营条件,扩大就业范围,加强综合管理,引摊进场,还路于民。在发展政策上,降低、减少垃圾和污水处理行业发展的各类税费,加大垃圾、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鼓励行业加快发展,推动“城乡清洁工程”持续和健康发展。
  (九)加强工作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
  在“城乡清洁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奖励与惩戒、效能建设与监督检查、勤政廉政与创建文明机关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工作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进一步建立联动机制,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及时认真处理各类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问题。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依法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城乡清洁工程”有关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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