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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垦区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全省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03 生效日期: 2006-11-03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发[2006]89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我省垦区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建设,综合经济实力不断增强,正在形成产业集聚和规模扩张强势,基本具备了与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农业机械化水平、与市场竞争要求相适应的农业产业化水平、与新农村建设要求相适应的城镇化基础建设水平。为充分发挥垦区的示范带动作用,深入开展场县共建,促进全省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加快发展,推动新农村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新发展思路,明确指导思想、遵循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快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场县共建为载体,发挥垦区优势,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完善推进落实机制,不断扩大合作领域,努力创新共建模式,进一步提高合作共建水平,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拓展垦区发展空间,走出一条具有我省特色的新农村建设新路子。
  (二)遵循原则。一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积极运用经济手段,调动合作双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场县共建不断向纵深发展。二是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在不改变体制的前提下,打破所有制、部门和地域界限,整合区域资源,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实现互利双赢、共同发展。三是因地制宜,确定重点。根据双方不同的基础条件和发展需要,寻求合作的最佳切入点,确定合作领域,选择共建模式,实施重点突破。四是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组织开展各级各类试点,积极探索路子,积累经验,带动面上工作。
  (三)主要任务。充分挖掘垦区潜力,发挥垦区优势,支持带动农村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活条件;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促进农村全面进步。通过垦区示范带动,加快全省新农村建设进程。
  (四)工作目标。到2010年,垦区为农村代耕作业面积2000万亩以上,承租经营面积300万亩以上,积极探索场县共建农机作业合作社;垦区为农村推广先进适用农业生产技术5000万亩以上,供应作物良种2000万亩以上、畜禽良种10万头(只)以上;垦区龙头企业牵动农村种植基地3500万亩以上,拉动奶牛、肉牛、生猪养殖400万头以上,辐射带动85万户农户,户均增收1000元以上;50%以上毗邻的场县或交叉的小城镇基础设施实现共享,80%以上毗邻的场县实现教育、医疗和文化资源共享,垦区农业保险覆盖农村耕地3500万亩以上。
  二、突出工作重点,支持带动全省新农村建设
  (五)推动农业机械化进程。发挥垦区农机装备优势,扩大代耕服务范围。主要是由季节性代耕向全程代耕推进,由小范围代耕向整村整乡代耕推进。旱作区重点推行全过程代耕,水田区重点推行水稻育秧、插秧和收获等主要生产环节代耕。大力拓展土地承租经营范围,推进以乡、村为单位的整体承租经营,使更多的农民从土地上分离出来,发展畜牧业和非农产业,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拓宽增收渠道。积极探索场县共建农机作业合作社的路子,创新运作模式和利益分配机制,提高农村农业机械化、规模化和标准化生产水平。
  (六)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垦区科研院所、农业高等院校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都要成为农村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科技支撑。垦区承担的国家“十五”重点农业科技示范项目成果,要加快向农村辐射推广应用。推动垦区先进农业耕作方式、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和栽培模式向农村整体移植。发挥垦区农业科技园区功能,面向农民免费提供科技示范推广服务。毗邻的农场与农村,可共建农业科技园区,大力培植农村科技示范户。具备条件的农场,可根据农村需要,异地帮建农业科技园区。依托垦区标准化养殖小区,建立畜牧养殖实训基地,面向农村大规模推广先进的饲养技术和管理方式。
  (七)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层次。发挥垦区龙头企业规模和品牌优势,推进农产品加工企业资产重组和资源整合,培育农产品知名品牌,打造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围绕龙头企业建设优质生产原料基地,加大龙头企业对基地的扶持力度,发展订单农业,提高合同履约率。积极探索资产联结方式,建立龙头与基地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按照全省农产品加工业布局规划,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在农牧业主产区新建一批农畜产品加工项目,发展支柱产业,拉动县域经济发展。
  (八)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垦区种子经营企业在农村有条件的地方增设分支机构或销售网点,扩大作物良种供应范围;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向农村扩大辐射供种。发挥垦区航化作业优势,为农村提供农作物病虫害防控服务。垦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面向周边农村提供疫病预防控制服务,联手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共同发展绿色安全畜产品基地。垦区与铁路、公路和航运部门联手建设现代物流通道,面向全省粮食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商贸企业和广大农户提供物流服务。依托现有农资供应网络,面向农村扩大优质成品油、化肥和农药等生产资料配送服务。拓展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服务范围,面向农村扩大保险试点,帮助农民规避自然风险。
  (九)促进农村城镇化建设。发挥垦区小城镇建设的样板作用,示范和引导乡镇科学规划,提高农村小城镇建设水平。推广农场标准化住宅建设经验,引导和带动农村住宅建设提档升级。农场与地方毗邻或交叉的小城镇,按照统一规划、分区建设、共同管理的原则,联合进行小城镇道路、给排水、供热和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增强垦区小城镇载体功能,吸纳农村劳动力到垦区小城镇就业,加速人口和产业聚集,推动城镇化进程。
  (十)提高场县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垦区实施水利工程建设要充分考虑周边农村受益问题,加强场县接壤堤防联防、排水工程衔接和灌溉用水调配,确保防洪安全和排水畅通,最大限度地满足场县灌溉用水需求。对“两江一湖”大型灌区进行统一规划、勘察和设计,垦区和地方共同建设。积极搞好场县公路连接建设,发挥垦区专用公路社会化服务功能,形成场县畅通的公路交通网络。推广垦区发展沼气和秸秆气化等新型能源的经验,推动农村清洁能源建设。加强粮食收储、处理和运输基础建设,共建粮食处理和集散中心。联合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共同开发观光农业和旅游资源。
  (十一)促进农村社会事业资源共享。毗邻场县的中小学生可实行就近入学,取消户口限制,互免借读费,减轻农民和农场职工负担。垦区各级职业教育机构要面向农民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就业能力。分局和农场医院要与毗邻的县乡医院建立医疗协作关系,互为医保定点医院,统一医疗收费标准,解决农民和农场职工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局市和场县医院整合医疗资源,共建医疗集团,完善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利用垦区广播电视网络,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逐步实现信息传媒资源共享。垦区各级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面向周边农村开放,推进场县文化交流。
  三、市、县主动承接,合力推进场县共建进程
  (十二)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连片种植。按照依法、自愿和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民转变思想观念,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制度。在保障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鼓励农民采取互换、转包和转让等方式,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推进整村整乡土地租赁经营。运用市场机制,合理确定和调整农村土地流转价格和农机作业收费标准,保护合作双方利益。有条件的地方对实施连片种植的农户要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农民发展规模经营,为实施农机跨区作业创造条件。
  (十三)围绕垦区龙头企业需求建设种养基地。引导农民加大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力度,应用新技术,推广新品种,实施专品种、标准化种植和养殖,建设大型标准化种养基地,为垦区龙头企业提供优质充足的原料,当好“第一车间”。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支持垦区产业化经营上发挥积极作用。
  (十四)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扎实深入地开展农民培训工作,提高农村劳动力科技意识和文化科学素质,增强接纳垦区先进适用农业技术的能力。依托各级各类农村劳动力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搞好农村劳动力培训,使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掌握1至2项就业技能,向垦区龙头企业输送较高素质的劳动力。
  (十五)为垦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条件。对垦区在市、县建设的重点项目,加快审批,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特别是在土地征收征用、税费收缴上要给予优惠。对区域内的垦区大型龙头企业实行挂牌重点保护,杜绝“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发生。对垦区持证到地方跨区作业的车辆和农业机械,交通、交警、农机等相关部门要保证车辆畅通,并在管辖范围内免收一切费用。
  四、创造政策环境,为垦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提供保障
  (十六)支持垦区社会化服务向农村延伸。凡是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具备相应资质的垦区农业生产资料经销企业,可面向农村从事营销活动。省级农机化项目补贴资金要向场县共建的农机作业合作社倾斜。支持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面向农村拓展保险业务。对省里确定的试点项目由省级财政给予部分补贴;对市、县确定的试点项目由市、县财政给予部分补贴。
  (十七)支持垦区龙头企业发挥带动作用。垦区重点龙头企业纳入省级财源建设重点项目管理,继续采取财政贴息方式给予支持。垦区在市、县建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视同当地招商引资项目予以支持。垦区的招商引资项目,享受所在市、县的招商引资政策。支持垦区建设大型粮食收储企业,垦区内可以划转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逐步划给垦区管理使用。
  (十八)支持垦区加快城镇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符合条件的分局和农场驻地纳入全省城镇建设体系,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按照建设新农村的要求,相应调整垦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证城镇建设用地需求。参照农村相邻城镇,合理确定垦区城镇土地使用基准地价。落实农场场部职工宅基地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政策。垦区上缴的省级排污费优先支持垦区污染防治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各市、县财政部门从垦区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返还。加大对垦区商品粮基地公路、通场通管理区公路和危桥改造建设的支持力度,场县连接路段优先安排建设计划。支持农垦电视台农业频道向农村开放。
  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推进机制
  (十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将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场县共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委,负责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工作。省农垦总局、分局、农场和有关市、县都要成立相应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建立局市、场县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搞好分工协作,及时解决合作共建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十)制定场县共建实施方案。省农垦总局、分局、农场和有关市、县,要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研究制定具体的场县共建实施方案。制定方案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双方意愿,体现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中省直有关单位要从新农村建设的全局出发,明确各自职责,制定支持场县合作共建的具体措施,推动场县共建工作健康发展。
  (二十一)加强人才交流培训。建立和完善干部交流制度,实行农垦与地方干部交叉任职和相互挂职。实行农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对口交流,鼓励技术人员在场县之间流动。加强干部和人才交叉培训和共同培养,提高素质,为推进场县共建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十二)抓好场县共建试点。与垦区毗邻的地市,都要确定至少1个县(市)与分局或农场开展全方位合作共建试点。各级合作双方要在原有工作基础上,深化合作领域,扩大合作范围,释放合作潜能,提升合作层次,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指导全省场县共建工作深入开展。

  200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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