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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银川海关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扩大产品出口若干措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6 生效日期: 2007-07-16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7]13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银川海关制定的《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扩大产品出口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七月十六日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扩大产品出口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更好地发挥检验检疫和海关把关服务职能,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品扩大出口,支持宁夏高新技术产业和出口创新基地发展,奋力推进宁夏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宁夏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发挥检验检疫优势,促进高新技术产品扩大出口
  (一)优化监管模式,提高放行速度。检验检疫部门要将高新技术产品优先纳入分类管理范围,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采取“合格假定”评定方式,降低抽检比例。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高新技术产品,优先推荐实施一类管理和出口免验。在高新技术企业中大力推广应用电子监管,优先办理报检,优先出证放行,优先推荐实施“绿色通道”和“快速核放”。切实加强与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特别是与天津检验检疫局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加快进出口货物查验放行速度。
  (二)发挥职能优势,增强竞争实力。鼓励企业获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以及进口国的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认证,帮助高新技术产品和宁夏传统特色产品申请地理标志保护和原产国标志保护。指导企业加强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控,对高新技术产品优先办理出口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和认证。对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提供普惠制政策辅导,及时跟踪分析国际贸易政策变化,充分利用给惠国成份规则、原产地累计规则,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普惠制,进一步提高我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竞争力。
  (三)应对技术壁垒,拓展国际市场。针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存在问题与风险,及时进行风险分析和风险预警,帮助企业提高应对“RoHS”、“REACH”、“WEEE”指令以及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等的能力。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合理运用世贸规则,积极应对国外技术壁垒、绿色壁垒以及环保节能等新的技术壁垒,及时制定相关预案和应对方案,帮助企业进一步拓展国际市场。
  (四)强化“检企”合作,提供个性化服务。加强信息技术服务,及时收集、研究进口国法律法规、限量要求及检测方法等信息,指导企业进行生产。密切“检企”联系与沟通,对企业开放检验检疫实验室,帮助企业加强实验室建设,对获得国家认可的企业实验室,实行资源共享、数据确认。对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对其进口所需且属国家鼓励的资源性原材料,采取合格保证的检验监管(注册、备案)模式。对区内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提前介入,并积极提供政策和技术服务,必要时实施到货驻厂检验检疫。
  二、发挥海关职能作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五)支持企业研发和自主创新,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减免税政策,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积极为高新技术企业新建、改造、研发和科教等项目,提供前期介入和跟踪服务。帮助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国家级研发中心,促进企业延长产业链,提高核心竞争力。
  (六)扩大便捷通关范围,提供特色服务。依托电子口岸平台,发挥海关网络优势,努力扩大与口岸海关的协作范围。继续简化审批手续,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网上报关、网上支付等便捷通关模式。充分利用《协调制度(HS)》框架,加强对具有宁夏特色的高新技术产品调研,积极帮助企业开展HS商品编码归类认定,主动为高新技术产品HS编码的增列和调整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反馈服务。
  (七)发挥统计分析作用,提供预警监测服务。发挥海关统计资源优势,为企业和社会提供便捷的统计咨询服务。开展高新技术产品预警监测,密切监测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运行情况,进行国际市场分析研究,为我区发展科技兴贸、建设出口创新基地提供决策依据和合理化建议。
  (八)支持保税仓库、园区建设,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设立保税仓库、保税物流园区。支持加工贸易和加工贸易企业发展,对有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设立企业保税仓库等监管场所,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联网管理,对A类企业和“红名单”企业不再实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三、密切关检合作,助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产品扩大出口
  (九)加强合作。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银川海关要充分发挥关检合作机制的联动作用,积极协调,密切合作,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公开办事程序,落实服务承诺,继续扩大政务、业务公开范围,努力实现关检信息资源共享。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进出口贸易中遇到的问题,努力形成全面促进高新技术产品扩大出口的良好氛围。
  (十)扩大宣传。继续加大政策宣传,通过门户网站、部门网页、电子口岸等网络媒介开辟专栏,介绍关检业务和国家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知识,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业务知识和政策平台。
  (十一)强化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定期举办以世贸组织规则、国际最新法规和标准、非关税壁垒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并通过现场办公、上门服务等方式指导高新技术企业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十二)加大保护。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积极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进出境备案保护和登记注册服务,切实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与品牌维权意识,保障高新技术产品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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