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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有关事项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3 生效日期: 2003-06-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证换证行为,为机动车驾驶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本市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3年7月1日起,持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可以就近到全市18个区县交通支(大)队(具体地点、联系电话附后)或车管分所办理换证手续。 
  二、持证人在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按下列规定办理换证: 
  1、填写《驾驶员审验、换证申请表》,并经身体检查合格(本年度参加审验时已进行身体检查的,换证时不再重复体检)。 
  2、提交身份证件(外省市人员不需提交《暂住证》)、机动车驾驶证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3、持证人居民身份证号升位或身份证件记载的住址变更的,还需填写《驾驶证变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持证人驾驶证其他登记内容有变更的,须到车管分所办理换证。 
  四、机动车驾驶证换证、审验同时到期的,持证人只填写一张《驾驶证审验、换证申请表》,按规定一并办理。 
  五、持证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证的,须在有效期满前向车管所提出延期换证申请。未申请并超过换证期一年(含)以上的,车管所将依法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通告。 
  附件:各区县交通支大队宣传科办公地址联系表(略)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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