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证换证行为,为机动车驾驶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本市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3年7月1日起,持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可以就近到全市18个区县交通支(大)队(具体地点、联系电话附后)或车管分所办理换证手续。
二、持证人在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按下列规定办理换证:
1、填写《驾驶员审验、换证申请表》,并经身体检查合格(本年度参加审验时已进行身体检查的,换证时不再重复体检)。
2、提交身份证件(外省市人员不需提交《暂住证》)、机动车驾驶证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3、持证人居民身份证号升位或身份证件记载的住址变更的,还需填写《驾驶证变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持证人驾驶证其他登记内容有变更的,须到车管分所办理换证。
四、机动车驾驶证换证、审验同时到期的,持证人只填写一张《驾驶证审验、换证申请表》,按规定一并办理。
五、持证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证的,须在有效期满前向车管所提出延期换证申请。未申请并超过换证期一年(含)以上的,车管所将依法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通告。
附件:各区县交通支大队宣传科办公地址联系表(略)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