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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04 生效日期: 2007-07-04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7]16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07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重点
  积极引进高层次高校毕业生,合理配置高校毕业生资源,是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的具体措施,也是打造“生活品质之城”的现实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深入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全面服务年”活动,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企业、面向农村、面向最需要的地方就业;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重点做好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尤其要做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培训、推荐、见习等指导和服务工作,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
  二、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一)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各区、县(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6〕16号)精神,按照省、市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在原有推出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助理,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主任助理等岗位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再推出部分社区和农村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基层工作岗位。被录用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其工作期间,人事档案可由所在区、县(市)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户口可挂靠在所在区、县(市)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的集体户口。各级政府要按照市委办〔2006〕16号文件的规定,确保高校毕业生的薪酬待遇、社会保险及其他优惠政策的落实。
  (二)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就业。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其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留在原籍或迁往就业地。户口留在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其人事档案可由户口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
  (三)支持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当地人事部门及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的申报、评审、考试和人事代理等方面的服务。
  三、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杭科技创业,市政府决定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无偿资助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各区、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资助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相关政策。
  (二)加强自主创业服务工作。人事、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积极搭建平台,开设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窗口,汇编并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服务指南,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人才招聘、项目交流等服务。
  (三)落实相关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办法按照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杭财综〔2006〕452号)的规定执行。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两年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四、认真做好毕业生落户与接收工作
  (一)做好毕业生落户工作。继续实行积极、开放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落户政策,在增加人才总量的同时,优化人才结构:
  1.毕业研究生继续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
  2.外地生源的普通高校本科及专科(含高职,下同)毕业生,在上城、下城、拱墅、江干、西湖、滨江区落实就业单位的,予以办理接收落户手续。
  3.通过浙江省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国家承认学历的非在职高等教育学历考试的浙江省内生源本、专科毕业生,其就业落户按市人事局等部门《转发关于做好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它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杭人〔2000〕290号)的规定办理。
  4.师范类毕业生可以跨地区、跨教育系统就业,并实行与非师范类毕业生同等的就业政策。
  5.市区一般不引进外地生源的中专毕业生。对于我市高校毕业生相关专业生源不足,省、市重点骨干企业、重点工程生产一线和重点文艺表演团体等确需引进的外地生源优秀中专毕业生,经我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办理接收落户手续。 
  6.应届毕业生在市区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书》、《毕业生报到证》、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的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户口迁移证》、同意落户证明和由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证明等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由派出所直接办理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落户时间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入学时未将户口迁到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及跨年度毕业生的落户,凭相关资料到市公安局户政办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二)做好毕业生报到工作。要加强高校毕业生服务机构建设,完善网上接收高校毕业生来校就业功能,合理设置报到流程,简化报到程序,及时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五、加强毕业生就业服务
  (一)发挥毕业生就业市场功能。政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开设高校毕业生服务窗口,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要不断健全人才市场的服务功能,结合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专业性、行业性供需洽谈和网上招聘会,积极为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人才测评、职业生涯设计、就业登记、就业推荐及人事关系代理等服务。
  (二)健全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努力形成统一的市、区、县(市)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服务体系,通过丰富网络招聘活动、完善网络服务功能、提高信息发布质量,尽快使网络招聘成为毕业生求职的主渠道。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按照各自职能,做好高校毕业生需求登记信息、初次就业率和失业登记信息的统计工作。推进人事、劳动保障和高校就业网络的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努力降低高校毕业生求职成本。
   (三)规范毕业生就业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加大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秩序,严厉打击虚假招聘行为,严格控制大规模招聘会,并落实招聘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要加大督查力度,监督落实企业用工和劳动保障制度,加强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六、积极促进未就业毕业生就业
  (一)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的登记和就业推荐服务工作。毕业离校未就业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应持《毕业生报到证》、身份证和就业推荐材料及时到当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未就业登记。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为其提供免费就业辅导、岗位介绍、就业信息和专场公益招聘会,以及两年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二)完善毕业生见习训练与创业培训。上城、下城、拱墅、江干、西湖、滨江区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在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应免费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毕业后6个月未就业的,可参加市劳动保障、人事部门组织的为期3-6个月见习岗位训练,并根据市人事局《杭州市区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见习训练有关问题的通知》(杭人〔2006〕340号)规定给予生活补贴和综合商业保险补贴。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市劳动保障局《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杭劳社培〔2006〕146号)的规定,享受培训费用50%的补贴。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我市大学生毕业实习基地和未就业毕业生见习训练基地建设,逐步扩大基地的数量和规模,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积极开展大学生暑期实习岗位推荐会等活动,为大学生提供社会实践和专业实习的机会,增强他们的就业竞争力。
  (三)关心和帮助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人事、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相互配合,加大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服务,切实帮助他们实现就业。要面向本市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定比例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岗位。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并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可按市劳动保障局《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有关补贴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201号)规定享受一次性政策扶持。
  七、认真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要引导社会、高校、家长、学生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新型就业观和成长观,在全社会树立起“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要持续地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宣传政府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宣传各地、高等院校及用人单位好的做法和经验。要通过正面宣传,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局面。
  目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已进入关键时期。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开展工作,务求取得实效,并将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于2007年11月底前报市人事局。

二○○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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