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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林业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竹木加工企业退税用于原料林建设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2 生效日期: 2007-07-12
发布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丽政办发[2007]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人行《关于进一步落实竹木加工企业退税用于原料林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竹木加工企业退税用于原料林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农村发展的若干意见》(丽委〔2005〕1号),加快我市工业原料林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工业原料林建设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加快工业原料林的发展,是确保我市竹木加工、食用菌两大主导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选择,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生态立市、工业强市、绿色兴市”发展战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民致富奔小康的现实需要,也是缓解木材供需矛盾,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和建设“秀山丽水,浙江绿谷”、“中国生态第一市”的必然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工业原料林建设的重要意义,树立和强化效益意识、市场意识、科技意识和服务意识,站在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高度,把工业原料林建设,作为当前我市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
  二、实施专户管理,确保工业原料林项目建设落到实处
  从2007年1月1日起,对享受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竹木加工企业,必须按税务部门返还企业的增值税额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60%的比例标准,上缴到政府部门统一开设的原料林建设资金专户。
  资金上缴分预缴和清缴两步走。预缴时间按税务部门每次退税时间为准,退税后,享受退税政策的竹木加工企业应当在收到退税款的15日内按退税额的35%比例预缴;清缴时间以税务部门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日为准,企业应当按年度应缴资金扣除预缴资金后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清缴。林业部门和享受退税政策的竹木加工企业应与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收(扣)款协议,委托银行划缴有关资金。为促进原料林建设资金的征集,林业、财政(地税)、国税、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督促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竹木加工企业,及时上缴应缴资金。
  原料林建设资金专户实行分企业台帐管理。原料林建设专户资金原则上用于工业原料林的建设。对于退税企业在市内利用非竹木资源(即利用木材替代品)开发新产品或发展与林业相关的多种经营项目的,经林业、财政(地税)、国税、人民银行等部门确认批准,亦可从原料林建设资金专户中提取部分经费用于项目投资。
  对动用原料林建设专户经费的项目,实施以下管理:
  (一)各级林业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监管,并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金融部门按有关程序给予开设专用帐户。财政(地税)、国税部门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督查(稽查)。
  (二)对企业自行营造原料林基地的,由各县(市、区)林业部门按原料林建设进度预拨付资金。对委托或逾期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企业,由林业部门用该资金代为营造,营造的原料林基地归企业所有。
  (三)项目竣工后,由各县(市、区)林业部门会同财政(地税)、国税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分别报送市林业局、财政(地税)局、国税局备案。必要时由市林业局组织抽查。对市直属企业承担的项目,由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地税)、国税部门共同进行竣工验收。
  (四)竣工项目通过验收后,由林业部门出具验收报告,作为拨付专项资金的依据。
  浙江省林产品质量检测站丽水分站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精神,对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的竹木加工企业所生产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对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出具检测报告。税务部门应加强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凡经核实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应停止其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格。
  三、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各县(市、区)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原料林建设资金的管理,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原料林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确保建设资金的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各级林业部门要健全有关制度,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内容,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情况,主动做好与财政部门及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拨付资金,保证项目资金拨付到位和资金的使用效果。
  市林业、财政(地税)、国税、人行等部门要根据运转情况对原料林建设专户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凡发现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资金的,一经查实,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有关责任。
  四、加强服务指导,促进工业原料林的有序发展
  工业原料林建设是一项群众性、社会性很强的事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工业原料林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企业参与建设工业原料林的积极性。同时,要做好引导工作,积极鼓励企业办基地,把企业与林农结成利益共同体,建立双赢机制,为加快我市工业原料林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县(市、区)林业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原料林的规划和认定工作,尽快将工业原料林建设落实到山头地块,建立资源档案;要加强技术指导,帮助工业原料林经营单位和个人科学编制工业原料林经营方案;要切实保障工业原料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依法从事工业原料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尊重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优先保障其工业原料林的采伐限额指标;要依法加强工业原料林的采伐管理,工业原料林的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单列管理,不得用于采伐其他森林、林木。同时,要单独建立工业原料林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台帐,实行单独统计;要切实加强工业原料林经营利用的环境管理,避免对生态系统、区域生态状况和林区景观造成破坏。
  各级财政要加大工业原料林建设的资金扶持力度,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扶持原料林建设,推动全市工业原料林的发展,加快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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