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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处方格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2 生效日期: 2007-06-22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沪卫医政[2007]61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的有关要求,我局对2004年11月制作的本市处方样张(沪卫医政〔2004〕199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上海市医疗机构处方格式》(包括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中药饮片处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新处方使用说明如下:
  一、医疗机构收文后即可启用《上海市医疗机构处方格式》印制处方,根据2004版处方样张格式已印制的处方可使用至2007年12月31日。
  二、各医疗机构新印处方须按照我局规定的格式印刷,除医疗机构名称外,其他项目不得改变,但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和工作需要,增加项目。新处方式样可登陆市卫生局网站(www.smhb.gov.cn)下载。手写处方纸张大小为130×193mm,打印处方纸张大小可根据打印机型号适当进行调整。
  三、医师开具处方时必须签署全名或者加盖医疗机构统一制定的专用签章(包括医师全名和工号)。医师签名或专用签章应当在本单位留样备查。
  四、“处方笺”前记中的医疗机构名称应当使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登记的第一名称。
  五、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其他处方可统一编号,也可按处方类别分别编号,位数由各医疗机构自定,但应保证本单位处方在保存期内没有重号。
  六、儿科急诊使用儿科处方笺并在儿科处方笺右上角空白处加盖红色“急诊”印章。开具毒性中药饮片使用中药饮片处方笺并在中药饮片处方笺右上角空白处加盖红色“毒”印章。
  七、各医疗机构在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和使用新处方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卫生局医政管理处反馈。
  请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医疗机构。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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