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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区广播电视社会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23 生效日期: 2007-07-23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石政办函[2007]59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广播电视局:
  随着社会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不断增长,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的方式、范围、对象等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市区非法安装、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现象呈现扩大蔓延态势。这势必扰乱正常的广播电视秩序,影响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为维护国家政治、信息和文化安全,规范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为党的十七大顺利召开创造良好舆论环境,现就加强市区广播电视社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广播电视社会管理工作,是确保舆论导向正确,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前提,是维护国家政治、信息、文化安全和有效抵制西方腐朽文化侵蚀的重要保障,也是促进全市广电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基础。各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加强广播电视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认真做好广播电视社会管理工作,确保辖区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和播出安全。
  二、加强领导,建好队伍市内五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权利统一”的原则,把广播电视社会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列入党委和政府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利用现有执法力量,建立一支政治可靠、业务过硬、作风正派、反映迅速、执法有力的社会管理队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队伍培训,使广电系统执法人员及时掌握新知识、新业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要实行奖励机制,充分调动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其圆满完成任务。
  三、明确职责,加强监管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规定和周边城市做法,市内五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要明确文体管理部门履行广播电视社会管理职能,主要负责辖区内卫星电视小片网、企事业单位广播电视站、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及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安装单位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和推行责权利相统一的工作机制,提高文体管理部门的责任意识和工作积极性,确保其认真履行职责。要适时组织文体、公安、工商、综治办、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集中开展清理整治行动,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广播电视秩序。市广播电视局要加强与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所属文体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加强业务指导,共同做好广播电视社会管理工作。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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