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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07年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库点仓房维修项目管理及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08 生效日期: 2007-06-08
发布部门: 江苏省粮食局
发布文号: 苏粮产[2007]27号

各市粮食局、江苏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保证2007年粮食收购所需仓容,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了部分补助资金用于我省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库点的仓房维修。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库点仓房维修工作的通知》(国粮办展〔2007〕99号)精神,我局制定了《2007年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库点仓房维修项目管理及验收暂行办法》(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执行。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抓紧确定维修库点、维修项目、投资概算和资金来源,认真填报《2007年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库点仓房维修项目建设情况汇总表》(附件2),由市粮食局汇总后,6月20日前上报省粮食局备案。
二○○七年六月八日
2007年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库点仓房维修项目管理及验收暂行办法

  为加强2007年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库点仓房维修项目管理,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项目管理及验收有关要求,结合粮库维修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立项备案

    第一条   项目安排原则。为保证资金高效集中使用,各地要根据本地区仓储设施的实际和轻重缓急的要求确定维修库点,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安排1-2个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库点进行维修。维修资金不能用于仓房和相关基础设施的新建项目。

    第二条   维修范围和要求。仓房维修应按照仓储设施建设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维修的主要范围为:仓顶维修、墙体修补、仓内地面维护、门窗及通风系统的改造等。仓房维修后,应满足上不漏、下不潮的基本要求,能密闭、防鼠、防雀,发生粮情异常变化时,能及时处理。

    第三条   项目备案。维修的库点名称、子项、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由市粮食局确认并汇总后上报省粮食局备案,项目一经确认,不得擅自变更。项目不足资金应由地方自筹解决。
    二、项目建设管理

    第四条   各市应建立维修项目领导小组,由市粮食局分管局长任组长,财政局、粮食局相关处室有关人员参加。领导小组应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督查,抓好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安全,并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五条   各维修项目单位应建立项目责任制,明确项目法人代表,同时选择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工作班子,加强项目管理,保证各项工作手续齐全,资料及合同归档、保存完好,以便审查和验收。

    第六条   为保证维修质量,建议项目的维修方案(包括施工组织、技术措施、材料选择、投资概算等)通过粮食专业设计部门或由市、县粮食局有关技术人员审查确定。

    第七条   根据江苏省工程招投标有关要求,10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应按公开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对100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也应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不得直接发包。

    第八条   项目的设计、发包、施工、采购等活动都要严格按《合同法》的规定,制定相关合同,实行合同管理,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

    关联法规    

    第九条   精心组织,抓好施工建设。在维修过程中,项目单位应认真负责,确保维修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各市粮食局应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定期对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纠正和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确保所有维修工程在2007年9月底前完工。
    三、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条   粮库维修项目由市粮食局组织验收工作。在维修项目完工后15个工作日内,各维修单位应向各市粮食局提出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维修项目备案主要内容、实际完成情况,项目竣工决算,施工和建设单位工作总结等。

    第十一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备案要求完成维修内容;
  (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三)建设档案是否完整、真实;
  (四)项目竣工决算是否完成。

    第十二条   验收的一般程序:
  (一)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一般由市粮食局、财政局、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粮食局、财政局等人员组成,人数为单数。
  (二)施工单位作施工工作总结,项目单位做建设工作及项目竣工决算说明;
  (三)验收委员会进行现场检查,审查有关文件资料;
  (四)验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议;
  (五)形成验收会议纪要和验收结果。

    第十三条   各市粮食局完成项目验收后,应对本批项目进行总结,并将工作总结及时报送省粮食局。
    四、附则

    第十四条   财务及资金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粮食局产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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