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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物价局、山东省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建立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05 生效日期: 2007-06-05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物价局山东省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发布文号:

各燃气销售公司
  为建立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国家能源发展战略部署和能源价格政策,积极稳妥推进燃气价格改革,经依法听证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改革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的要求,联动机制体现以下原则:
  (一)着眼于长效运作,不是应对一次性调价。
  (二)实行对应联动、同向运行,燃气销售价格随购气结算价格的涨跌做同向调整。
  (三)坚持统筹兼顾,综合考虑国家政策、燃气企业经营、气源供应和燃气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
  (四)有利于促进燃气资源节约和合理使用。
  二、联动公式
  根据上述原则,将燃气销售价格与一定时期内燃气经营企业的购气结算价格联动,燃气销售价格随着上游燃气价格涨跌同时间、同方向调整。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一:
  天然气价格调整额度=(计算期天然气综合门站价-基期天然气综合门站价)÷(1-城镇管网损耗率)
  公式一用于计算本市天然气综合门站价格变动后,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水平。其中,天然气综合门站价格指中石化、中石油等气源门站价格(含税)的气量加权平均值,气量按照计算期实际采购量确定;城镇管网损耗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行业先进水平核定。
  公式二:
  焦炉煤气销售价格调整额度=焦炉煤气出厂价格调整额度÷(1-城镇管网损耗率)
  公式二用于计算焦炉煤气出厂价格变动后,焦炉煤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水平。其中,城镇管网损耗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行业先进水平核定。
  三、操作程序
  为控制燃气价格调整频率,原则上一年为一个联动周期。当上游燃气价格调整时,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政公用事业局在1个月内按照联动公式计算出调整金额,并综合考虑国家燃气价格政策、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燃气供应状况、居民承受能力以及外地价格水平等因素,制定调整的具体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四、建立监测分析制度
  为保证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规范有序进行,切实维护燃气用户和企业的合法利益,市政公用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建立燃气成本监测分析制度,对本市燃气原材料价格、天然气门站价格、制气和用气结构、燃气企业经营成本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燃气生产和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成本分析的基础工作,及时准确向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上报有关生产、经营成本的统计资料。

二○○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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