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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9 生效日期: 2007-05-29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7]151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控制一般事故、遏制重大事故、杜绝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今年全市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7〕125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区(县)、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我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隋吉平   副市长
  副组长:李占清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侯志和   市安监局局长
  成 员:高 柳   市经委主任
  马伊磊   市建委主任
  宋克勤   市国资委主任
  付 杰   市监察局局长
  赛福鼎?艾则孜   市交通局局长
  李建声   市教育局局长
  李永胜   市文化局局长
  王北疆   市卫生局局长
  张亚南   市农牧局局长
  秦继军   市水务局局长
  何卫刚   市商务局局长
  周 群   市煤炭局局长
  乔 泉   市市政市容局局长
  古丽?阿不力木   市旅游局局长
  朱惠鹏   市广电局局长
  任洪岩   市环保局局长
  唐庆令   市房产局局长
  辛建军   市国土局局长
  西日甫江?伊明  市药监局局长
  阿合买提江?米那木  市工商局局长
  刘新民   市质监局局长
  曹学敏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效雨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政委
  廖明辉   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长
  邵喜国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葛广峰 市安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葛广峰兼任,每个成员单位安排1名相关处室负责人任联络员。
  三、工作对象和范围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燃气、建筑施工、民爆器材、冶金、建材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运输企业;水利、贸易等单位;农机、旅游等行业;人员密集场所;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区(县)、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的情况。
  四、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各区(县)政府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从落实责任、建立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考核、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安全防护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开展情况。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开展了安全生产自查自改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进行了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隐患是否制订了整改方案,落实了整改资金和期限,明确了责任人,制订并落实了监控及应急预案。
  3.已发生事故的处理情况。检查辖区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是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了调查处理。
  4.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工作的情况。检查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订了分管重点行业和领域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以下简称打非)的制度措施,是否明确了排查责任,建立和完善了打非联合执法机制,并开展了切实有效的工作。
  5.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的落实情况。按照国务院116次常务会确定的12项治本之策,检查各区(县)、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认真执行国务院、自治区及我市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经济、科技和行政等政策措施,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了相关政策措施。
  6.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的情况。检查各区(县)、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
  (二)各类企业和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共同内容和重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情况。
  3.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履行“三同时”制度情况。
  4.安全培训情况。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企业全员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应急管理情况。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6.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对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吸取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三)各类企业和单位根据本行业特点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的内容和重点。
  1.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内容:国有煤矿主要排查治理瓦斯防治、矿井通风、防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机电管理、水害防治、建设项目等情况;小煤矿主要排查治理“六证”是否有效、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层层转包、依法依规开采、“一通三防”管理、机电、水害防治、火工品管理是否到位、整顿关闭是否落实等情况。
  2.道路交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内容:结合《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7〕125号)提出的措施和要求,检查对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治理情况,对公安部门排查出的道路交通隐患路段治理整改情况;道路运输企业重点检查取得有关经营、运输合法证明、资质情况,是否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基础台账,加强对“挂靠”经营的个体运输户、私营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防止驾驶员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三关一监督”(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督)落实情况,加强对长途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监管情况;公路养护施工单位重点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的相关手续、制定相关施工保通方案的情况,在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标志和安全设施情况,在养护维修作业现场做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等情况。
  3.建筑施工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内容:企业依法取得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落实安全防护与管理情况,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情况;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的安全检测情况;脚手架的搭设、使用、管理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情况;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石方工程等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订落实情况。
  4.人员密集场所火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对危险建筑物排查治理内容: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情况;疏散走道、楼梯和安全出口的设置、数量和形式以及保持畅通情况;公共区域及逃生通道符合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要求情况;防火、防烟分区设置情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栓等设施的配备、运行情况;“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设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情况及消防设施配备运行情况。对危险建筑物特别是对学校等公共场所的危房进行认真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5.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内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时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企业工艺技术管理制度、仪表联锁管理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制订和执行情况,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执行情况,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企业是否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新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安全设施审核情况,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实情况;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许可经营范围现象,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查验,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距离、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储罐区定期检查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检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和配载容器是否取得检测检验证明,运输车辆是否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是否符合要求,承运剧毒化学品是否载明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重点检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制订和执行情况,可燃气充装管道静电接地情况,充装设备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有毒有害危险品充装站是否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
  6.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内容:矿山生产企业主要排查治理爆破作业是否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露天矿山重点排查是否从上至下,分台阶开采;地下矿山重点排查治理生产水平和采区安全出口、采矿作业掘进、运输提升、通风、顶板管理、供电等环节安全隐患,检查机械通风系统管理、采空区管理、顶板管理、防范水害等情况,是否存在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尾矿库重点排查治理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情况,已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是否经正规设计,是否存在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专职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检查防洪渡汛应急预案、物资准备落实情况,是否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情况。
  7.城市燃气和石油天然气管道隐患排查治理内容:城市燃气储存、输配、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定期对燃气管道及设施进行检查、检测情况;对投入营运时间较长的城市燃气管道进行现状安全评价及采取针对性措施情况;在燃气管道、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时,采取的现场监护情况;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各类突发事故抢修方案的修订情况和预案的演练情况;对压占、包埋城市燃气和石油天然气管线、设施的整治情况;取缔非法供气活动情况。
  8.其它行业领域排查治理内容:农机、有色、冶金、电力、学校、民爆器材生产、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等其它重点行业领域要以自治区有关部门重点行业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意见为依据,结合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认真研究确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内容、重点,落实隐患整改,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在实处。
  五、工作步骤
  我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六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
  按照自治区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的通知》精神,各区(县)于6月5日前,研究制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并督促企业落实。安监、经委、建委、国资委、公安、交通、煤炭、商务、国土、市政市容、农牧、水利、教育、文化、旅游、质监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要依据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制订的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意见,于6月10日前制订分管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实施方案。上述方案均于6月10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
  7月20日前,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6月份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深刻吸取本企业或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结合实际制订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重点对关键环节、重点装置和重要场所进行检查,全面排查、治理、整改隐患,对一时难以治理的隐患要列入计划,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要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企业要及时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包括隐患排查治理的部署安排、排查治理隐患的内容、数量、责任人倒查等情况上报所在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在此期间,各级安监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检查督促阶段。
  各区(县)政府要组成政府分管领导、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市属各部门要组成由分管领导、相关业务处室参加的督查组,对本部门、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区(县)、部门在7月31日前将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四)市人民政府督导检查阶段。
  8月10日前,市安委会将组成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对各区(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督查阶段。
  8月上中旬,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督查组,对我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专项督查。
  (六)巩固治理阶段。
  为切实巩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得到有效整改、治理,市人民政府将在10至11月组织“回头看”再检查,结合年底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检查各区(县)、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治理是否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专门成立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担任组长,切实落实政府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认真做好安排部署。要结合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实际,精心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分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并建立奖惩激励制度。各区(县)、部门要将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到全市范围内重点行业领域的每个生产企业和相关单位,确保不留死角。市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督查,并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区(县)、部门2007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强督导检查。
  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区(县)、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重点加强对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要把这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与其他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全面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三)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要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各区(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监督协调,各相关部门联合行动,全社会齐抓共管。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中,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及时沟通情况,搞好配合,提高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效。
  (四)加强舆论宣传,搞好群防群治。
  各区(县)、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职工、群众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排查治理隐患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曝光。各区(县)、部门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要认真核查,督促落实治理。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结束后,各区(县)、部门要将本区(县)、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的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写出专题报告,并于10月31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2007年底,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开展得好,并取得好的成绩的区(县)、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效果不好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28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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