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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贸易发展局、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07年厦门市促进外贸进口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2 生效日期: 2007-06-22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贸易发展局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厦贸发外贸[2007]310号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国家调整外贸发展战略的宏观政策,促进我市进出口贸易保持平衡发展,切实鼓励企业扩大进口,现将《2007年厦门市促进外贸进口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2007年厦门市促进外贸进口奖励办法

  为促进我市扩大进口,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并经市政府同意,对本年度符合条件的内资非生产性外贸企业及其一般贸易进口的大宗商品项目给予奖励,扶持和鼓励企业扩大进口。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对象
  年度一般贸易进口实绩较突出,且守法经营,无违规受罚记录的我市内资非生产性外贸企业。
  二、奖励方法
  (一)、骨干进口企业扶持奖励
  根据2007年一般贸易进口总额及增幅的要求,对内资非生产性企业分五档进行奖励:
  1、6亿美元以上且增幅在8%以上,奖励80万元人民币;
  2、4.5亿―6亿美元且增幅在10%以上,奖励60万元人民币;
  3、3亿―4.5亿美元且增幅在15%以上,奖励40万元人民币;
  4、1.5亿―3亿美元且增幅在20%以上,奖励25万元人民币;
  5、5千万―1.5亿美元且增幅在25%以上,奖励10万元人民币。
  (二)、大宗商品进口导向扶持奖励
  对内资非生产性企业一般贸易进口粮食、化工产品及初级塑料、纸浆木浆及回收纸、矿砂、鱼粉饲料、原木、植物油、煤炭、石材荒料等单类大宗商品,根据年度进口额和增幅的要求,分三档进行奖励:
  1、企业上述单类商品2007年度一般贸易进口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且增幅在5%以上,奖励20万元人民币;
  2、企业上述单类商品2007年度一般贸易进口总额在8千万美元至1亿美元且增幅在10%以上,奖励15万元人民币;
  3、企业上述单类商品2007年度一般贸易进口总额在5千万美元至8千万美元且增幅在15%以上,奖励10万元人民币。
  (三)、表彰奖励年度进口大户和进口快速增长企业
  对2007年度一般贸易进口超1千万美元且达到一定增长幅度的内资非生产性企业,给予如下表彰奖励:
  1、对2007年度一般贸易进口超5千万美元且比上年有增长的,予以颁发“进口大户”牌匾;
  2、对2007年度一般贸易进口总额在3千万美元至5千万美元且增幅在50%以上的,奖励3万元人民币;
  3、对2007年度一般贸易进口总额在1千万美元至3千万美元且增幅在50%以上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
  三、奖励金兑现
  1、对一般贸易进口的奖励金计算以海关统计数据为依据;
  2、各有关企业须按要求填报《厦门市内资外贸企业一般贸易进口奖励金申请表》(见附),于2008年2月20日前将申请表一式两份报送市贸易发展局;
  3、市贸易发展局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进行初审,并于1个月内报送市财政局;
  4、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将奖励金直接拨付各有关企业。
  四、本办法由市贸易发展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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