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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7 生效日期: 2007-06-1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哈政厅发[2007]15号

厅内各处室、各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六月十七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哈尔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网站管理办法》,结合办公厅电子政务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组织管理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网站的建设、维护、信息编发、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建立门户网站的目的是更好地实现政务公开,增加工作的透明度,促进职能转变,提高服务水平,依法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门户网站由市政府办公厅主办,秘书处负责网站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信息发布监督检查、制定管理办法等工作;办公厅相关处室,负责与本处室有关栏目的信息组织及编辑、审核、发布工作;市信息中心负责网站的开发、日常管理、数据安全并提供技术支持。
    三、信息报送与管理

    第五条   门户网站内容紧紧围绕市政府及办公厅中心工作,重点发布哈尔滨概况、政府部门组成、政府文件、政务信息、重大事件、重要活动、政务公开及便民服务等内容。

    第六条   门户网站信息均为非涉密信息,信息的组织、审核、发布、转载应当符合保密的要求,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第七条   各栏目信息的更新及维护工作实行处室责任制,对上网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安全性、保密性进行认真审核,并对其负责。

    第八条   各处室要明确专门信息编报人员,加强信息的组织和采集力度,确保及时更新信息。

    第九条   各处室要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门户网站后台管理维护权限对照表》,认真管理好本处室的用户名及密码,定期修改,防止泄露,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有效。

    第十条   门户网站信息编发要严格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门户网站信息维护任务分解表》执行。领导讲话、政府文件等信息定稿后1个工作日内发布;图片新闻、重要活动及会议等政务信息,要在活动结束后12小时内定稿并发布。

    第十一条   各处室信息定稿后,需填写信息发布审核单,由本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门户网站处室及维护栏目对照表》自行发布,审核单自行留存,作为工作责任及年终考核、评优的依据。

    第十二条   门户网站网址://bgt.harbin.gov.cn;
  后台维护地址://bgt.harbin.gov.cn/news/admin。

    第十三条   门户网站电子邮件系统是办公厅在职工作人员处理政务、传递政务信息的专用系统,非工作信息应使用其他网站提供的免费邮箱传递;邮箱使用人员离开办公厅(包括:调出、退休等),秘书处将收回邮箱地址,使用人员应自觉下载、保存自己的邮件数据、并清理邮件信息;调入(不包括临时借用)人员,本人应提出邮箱设置申请,本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电子政务的领导审批,同意后设置邮箱地址;个人邮箱地址为:使用人姓名汉字全拼,如:zhaoyijiu@harbin.gov.cn。

    第十四条   综合类栏目(包括:横幅、条幅、弹出公告、游标等)用来发布时效性强,具有宣传、公告性质的信息,各处室如有发布需求,需提出申请报主管电子政务的主任审批同意后,秘书处负责发布。
    四、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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