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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3 生效日期: 2007-05-23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7]14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尊严、保证中央政令畅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监察部办公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监办发〔2007〕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116号)等文件精神,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制订了《重庆市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在全市认真开展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工作(以下简称清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监察部办公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监办发〔2007〕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116号)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清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渝委发〔2006〕24号),从源头上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问题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从遵循国家法制统一原则、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保证政令畅通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牢固树立并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理解和把握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坚决清理和纠正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确保环境保护法法规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二、清理范围及重点
  (一)清理的范围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招商引资、优化投资和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违反环境保护法法规规定的内容。
  (二)清理的重点
  1.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执法规定,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企业宁静日”等名义,或者以要求环保部门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环境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2.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范,擅自改变排污费征收主体,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
  3.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擅自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标准,减少环境保护准入条件,下放环境保护事项审批权限。
  4.对环保部门、监察机关下达招商引资任务和指标。
  三、清理工作步骤
  (一)清理准备阶段:2007年5月25日前,制订清理工作方案,研究部署清理工作,下发清理工作文件。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5?D7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正式行文予以纠正。2007年7月30日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附统计表(见附件)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监察局和市环保局。
  (三)重点督查阶段:2007年8?D9月,市监察局和市环保局组成联合督查组对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汇总上报阶段:2007年10月31日前,市监察局和市环保局向监察部和环保总局报送清理工作情况及有关数据。
  四、清理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对照清理范围和重点,组织专门人员对本地区(部门)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二)对清理出的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谁发布谁纠正”为原则,由监察机关、环保部门提请或督促原发布机构正式行文予以纠正。主要内容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法规规定的文件,应予废止;个别条款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应予修订。公布纠正的行文范围应与原文件发布范围相同,不得随意缩小;对包括政府网站网页在内的有关宣传材料也应作出相应处理。
  (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工作步骤要求,按时认真完成清理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已清理文件的数量及颁布机关、文种、违规类型、纠正方式、责任追究等情况,其中违规类型按清理的四个重点划分,纠正方式按废止和修订划分。
  (四)将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工作纳入2007年党政一把手考核内容进行考核。
  五、清理工作的督查督办
  (一)市监察局和市环保局将以适当方式对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复查,通过审查报告、利用社会舆论监督等手段,发现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法规问题的线索。对本市各级政府网站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核实,并提请或督促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纠正。
  (二)对存在问题拒不纠正的,市监察局将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环保总局令第10号)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责令限期纠正。清理工作结束后,仍继续实行或出台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市监察局将直接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责令限期纠正。对发现的典型案件,市监察局和市环保局将直接立案调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监察局和市环保局成立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环保局局长曹光辉任组长,市监察局副局长杜黎明任副组长,市环保局副局长王力军,市监察局监察专员刘京生、市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唐幸群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电话:89181947),负责日常清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正确理解和把握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关系,坚决清理和纠正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确保全市清理工作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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