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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9 生效日期: 2007-06-19
发布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洪府厅发[2007]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六月十九日
南昌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为使我市老龄事业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根据《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江西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江西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制定《南昌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背景
  (一)“十五”期间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主要成就
  我市老龄事业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各部门、社会各界和老龄战线的共同努力,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基本养老金做到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城镇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逐步扩大,医疗救助制度稳步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老年福利和服务设施进一步完善,老年教育、文化、体育等事业有了较大发展,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风尚进一步形成,涌现出一大批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和敬老先进个人;老年法规逐步健全,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老年人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市、县二级老龄工作体制基本理顺,老龄工作逐步走上正规,为加快我市老龄事业的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二)“十一五”期间我市人口老龄化面临的形势和问题
  “十一五”期间,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以年均3.2%的速度持续增长,预计到2010年达到59万,约占总人口的12 %,年均增长1.75万,人口老龄化的问题更加突出。因此,“十一五”期间,我市社会养老负担进一步加重,养老保障问题突出,社区照料服务需求迅速增加,供需矛盾加剧对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将带来深刻的影响。
  (三)“十一五”期间是做好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准备的历史机遇期
  “十一五”期间,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也是我市实现在中部地区加速崛起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我们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未雨绸缪,抓住机遇,贯彻“五个统筹”的思想,协调处理好经济与社会、全局与局部、当前与长远等各个方面的关系,在大力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加快老龄事业的发展,为构建和谐平安南昌作出贡献。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六个老有”,加快体制创新,制定和完善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的作用,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促进老龄事业与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10年,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结合在农村开展建立最低保障制度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农村养老保障路子。完善老龄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多方筹集资金,积极推进方便老年人生活的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适应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为老服务网络,进一步营造敬老、养老、助老和代际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目标,实现南昌在中部地区崛起创造更为有利的社会环境。
  (三)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五个统筹”的思想,把解决当前老龄问题和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结合起来,促进老龄事业与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坚持以满足老年人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为出发点,完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3、坚持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加快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为老服务体系,走南昌特色的为老服务之路。
  4、坚持统筹规划,充分考虑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区别不同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城市老龄工作,切实加强农村老龄工作,推动老龄事业健康发展。
  三、老年社会保障
  (一)养老保障
  继续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建立可靠、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进一步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建立退休人员社区管理制度,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到90%,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企业基本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继续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社会化发放率和养老金当期支付率达到100%。完善制度,全力解决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未参保的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月人均200元给予基本生活补助。通过政策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到2010年初步形成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有效化解城市老龄化的风险与压力。
  稳步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分类指导、分步推进的原则,采取政府鼓励支持、积极引导农民,由经济基础较好地区向经济薄弱地区逐步推进,由富裕群体向广大农民逐步推进的策略,以农村城镇化进程较快的地方的村组干部、被征地农民、非农就业农民及农村计划生育对象等特殊群体为重点,逐步建立广覆盖、多层次与我市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保制度。到“十一五”末,力争使被征地农民参保率达40%,非农就业农民和农村计划生育对象参保率达30%,村组干部和农村专业户参保率为20%,其他农民参保率达10%。
  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认真贯彻国务院新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落实五保供养资金和供养责任,确保五保对象尤其是分散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加大农村五保供养“敬老工程”的实施力度,把农村敬老院建设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力争使每个乡(镇)至少有一所五保供养机构,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农村敬老院或资助农村敬老院建设,使全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80%以上。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八个一”(即一片绿地、一个果园、一块菜地、一口鱼塘、一笼鸡鸭、一栏肉猪、一个活动室、一支服务队)的要求,不断提高农村敬老院的服务管理水平,改善五保对象的生活条件。
  在农村,充分发挥加强家庭成员养老和土地养老保障的基础作用。推行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明确赡养责任,巩固家庭养老功能。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研究解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问题。
  (二)医疗保障
  在城市,在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框架下,通过探索多种保障方式,不断完善基本保障制度、保障方式、运行机制和管理办法,逐步建立适合不同人群特点和满足多层次医疗需要的医疗保障体系。合理确定并适当扩大定点医疗机构,方便老年人就医,继续做好老年人就医优先服务。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护理和康复等多种服务。重视老年期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和康复研究,加强老年人疾病预防、保健知识教育,使老年健康教育普及率达到85%。
  在农村,加强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继续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通过多种渠道改善老年人医疗卫生条件,使老年人的健康教育普及率达到55%。
  (三)社会救助
  将城乡低保老人和五保供养对象全部纳入救助范围。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并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相衔接。不断完善城市大病医疗救助,争取在全市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将城市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社会福利
  立足发展补缺型的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兼顾发展面向全社会公众的普惠型的老年福利事业,以满足“三无”老人、低保老人、残疾老人、高龄老人和“空巢”老人的生活照料需求为出发点,在鼓励家庭成员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同时,加快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到2010年,达到县(区)每个城镇有一所综合性、多功能的福利服务中心的目标,开展多层次、多种类、多方式的居家养老和集中养老服务,建立健全老年福利服务网络。
  四、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
  (一)公共服务建设
  努力增加资金投入,建设好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文化、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设施(场所),并充分利用好现有设施(场所)为老年人服务。公园、展览馆、博物馆及图书馆、文化馆、图书室等文化娱乐场所,要增加面向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并免费或者优惠对老年人开放,并悬挂标示牌。
  (二)养老服务建设
  逐步加大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积极推进公有制养老机构改革,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私营、股份制、合资经营等多种经营模式,逐步实现养老服务社会化。“十一五”期末,全市养老护理的床位数达到老年人总数的15‰。
  在社区为老服务设施方面,考虑老年人的需求差异,多渠道筹集资金,重视建设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福利服务设施,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持,为老年人活动提供场所。在城市,把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街道、社区服务体系,统筹规划、合理建设;在农村,充分利用现有闲置资源,加大对农村养老设施资金的投入,老年活动中心和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建设,争取覆盖75%以上的乡镇。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鼓励、帮助村级建立老年活动站。
  (三)住房和生活环境建设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老年设施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逐步完善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等养老设施的标准规范。对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场所应严格执行国家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环节严格把关,新建城市道路和养老机构场所无障碍率达到100%。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与老年人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要制定改造计划,增补无障碍设施,到2010年养老机构(场所)无障碍改造率达到60%。
  根据国家《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的通知》(国办[2005]46号)要求,建立公共财政补偿机制。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性(如对7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乘车)任务增加的支出,政府要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五、老龄产业
  (一)实施政策扶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决定》(赣府发〔2001〕7号)精神,进一步制定和完善老龄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减免费用、信贷支持等扶持政策,鼓励、引导和规范个体私营和外资等非公有资本参与老龄产业的发展。
  (二)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
  深化养老投资体制改革,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兴办不同档次的养老服务机构。支持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发展,以社区为基础,建立健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家政服务、心理咨询、文化学习、体育健身、娱乐休闲等综合性的服务网络,为居家老人的生活和医疗提供方便。
  (三)重视老年用品和老年服务产品的开发
  鼓励、扶持和引导企业生产满足老年人各种需求的门类齐全、品种多样、经济适用的老年用品;充分利用我市红色和生态旅游资源的优势,推出适合老年人特点的精品旅游线路,促进老年旅游业;拓展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老年卫生健康服务领域,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护理和康复保健等服务;积极开发适合老年人的金融、理财、保险等其他服务项目。鼓励支持老年用品专卖店和独立核算专卖柜台发展,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六、老年精神文化生活
  (一)健全老年教育网络
  各级政府要加大老年教育的投入,动员社会力量,因地制宜地办好老年电视大学、老年网上学校,倡导社区办学。到2010年,各县(区)至少有一所设备齐全、课程全面的老年大学,乡镇(街道)有一所老年学校。重视对老年农民的农业技术培训,把老年教育与老年人脱贫致富、维护权益、破除迷信和移风易俗结合起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做好老年文化宣传工作
  各级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围绕“六个老有”,进一步加强老年文化宣传工作,办好老年文化专题节目,市级广播、电视台、报社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增设老年固定栏(节)目。文学、影视、戏剧界积极创作优秀的老年题材作品。出版面向老年人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文化部门积极组织送文艺下乡活动,丰富农村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三)广泛开展老年文化活动
  把老年文化和体育纳入全市文化和体育健身的发展规划,加强城乡老年文化娱乐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入老年文化体育事业,多方筹集资金,重视解决农村老年活动场所不足的问题。积极开展经常性的基层老年文体活动,有计划地组织老年文艺汇演、老年才艺展演和老年体育健身运动会。
  七、老年人权益保障
  (一)不断扩大老年人的优待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江西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逐步增加我市老年人优待政策条款,并保证老年优待政策的落实。
  (二)初步建立老年法律服务机构与援助体系
  各级政府要安排适当资金用于老年法律援助和组织建设,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关心、支持和参与老年法律援助工作,鼓励和组织律师法律志愿者加入老年法律援助队伍。法律服务机构要优先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对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老年人酌情减免,2010年前,各县(区)要在老龄工作机构中设立独立的老年法律援助中心。乡镇(街道)建立老年维权站,与社区警务工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老年人的维权工作,并做好农村家庭赡养协议书的签订工作。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江西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宣传教育纳入“五五”普法规划,推动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规的宣传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广泛开展“敬老模范乡镇(村居)”的评选表彰活动,形成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结合的机制,倡导敬老、养老、助老社会新风尚。
  (四)认真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各级司法部门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做到及时受理、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并坚持回访制度。在审判工作中,加大调解力度,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各级公安部门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对严重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不法行为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惩处。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做好老年信访工作,协调处理老年维权中的问题。
  八、老年人社会参与
  (一)营造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社会环境
  充分发挥老年人的优势和特长,鼓励和支持老年人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引导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公民道德建设;组织老年人参与民主监督、社会治安、公益事业、移风易俗、民事调解、关心教育下一代、社区服务等活动,为老年人积极参与“三个文明”建设创造条件,老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资金、技术、物资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帮助,鼓励老有所为;尤其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继续贡献力量。在农村,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积极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业等经济活动。
  (二)重视开发老年人才资源
  根据市场需求和老年人的志愿,制定优惠政策,积极搭建老年人才服务平台,开拓老年人特别是老年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参与社会的渠道,组织离退休专家参与南昌市专家服务基地相关服务工作。凡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取得证书者按照规定登记注册。在各级人才中心建立老年人才信息数据库。
  九、实施《规划》的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真正把老龄工作、老龄事业的发展纳入本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充分发挥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作用,按照成员单位老龄工作的职能,把老龄工作列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并加强督促检查。
  (二)突出重点,加大投入
  各级政府要把老龄事业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发展规模,逐步加大对老年服务设施建设、老年文化教育、老龄科学研究和老年活动等方面的投入。各级政府财政按照当地老年人口总数(市本级每人每年0.5元,县区每人每年1元)核拨老龄工作经费,并采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加强城乡社区老龄基础设施建设。制定相应政策,引导民营资本和吸收国外资金投入老龄事业。国家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要加大对老龄事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于符合老龄事业发展方向,又有市场前景的老龄产业,需要银行信贷支持的要按信贷规定给予支持。
  (三)健全机构,强化职能
  各级政府要重视老龄工作机构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强化工作职能。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参谋助手作用。组织、人事部门要把老龄工作干部的培训纳入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按照省老龄委《关于加强农村老年人协会建设指导性意见》,进一步加强村(居)老年人协会建设,使之在基层民主自治、社区建设和老龄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
  (四)培养人才,建立队伍
  加快培养老龄产业所需的各类人才,特别要加快培养急需的老龄产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老年学、老年心理学和护理服务等课程。养老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要适应市场需求,培训养老护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落实持证上岗制度。逐步建立一支覆盖全市城乡的基层为老服务队伍。大力发展志愿者队伍和社工队伍。
  (五)调查研究,科学决策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注视我市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加强老龄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应用性研究,为制定老龄事业发展政策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六)督促检查,认真实施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2010年,各县(区)、各部门要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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