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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18 生效日期: 2007-05-18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7]141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乌鲁木齐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成果,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公安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
  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经营、住宿、储存“三合一”建筑和出租房、建筑工地等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大力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各区(县)还应结合实际,将影响本辖区火灾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纳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二、工作措施
  (一)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
  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责令立即改正;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责令限期拆除;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责令限期改正。
  4.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和辅助安全疏散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5.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周围搭建违法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
  7.在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出口处擅自加装门斗,减少疏散宽度,影响人员疏散逃生的,责令限期拆除。
  (二)排查整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火灾隐患。
  1.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三)排查整治“三合一”建筑火灾隐患。
  1.在生产、储存、销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立即将住宿人员迁出。
  2.在生产、储存、销售非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限期在建筑内部进行物理分隔,设置防火墙、安装防火门,将人员住宿与生产、经营、仓储部位彻底分隔,防止火灾相互蔓延;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灭火器、逃生软梯、逃生绳等灭火和自救器材,确保在火灾状况下,居住人员能够迅速安全撤离。
  3.逾期不改正火灾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既不能根本解决火灾隐患,也不能采取有效消防安全措施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4.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三合一”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已取得营业执照,经整改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1.严格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B588-2005)对消防产品实施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等现场检查,判定消防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对通过现场检查难以确定消防产品质量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对现场样品实施封样并送相应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判定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对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一律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降低技术标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减料进行安装、维修的,一律无条件改正;对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构成火灾隐患的,一律限期改正,责令更换为合格的消防产品。
  4.发现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追根溯源,依法追查生产者的责任。对非法生产假冒消防产品的生产者,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对持证造假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撤销其有关证书,停用认证、认可标志。
  (五)排查整治出租房、建筑工地等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场所火灾隐患。
  1.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治安部门应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责令出租方签订包含消防安全内容的治安责任保证书,明确出租、承租双方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对出租屋的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依法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2.对出租方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房屋进行出租的,责令限期整改,无法消除火灾隐患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造成严重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出租方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3.在建筑物地下室设置务工人员集体宿舍的,安全出口应不少于两个,确保在火灾状况下,居住人员能够迅速安全撤离。
  4.公安、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建立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用火用电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确保工地和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
  三、工作机构
  为加强对我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李占清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曹学敏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廖明辉 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长
  马伊磊 市建委主任
  侯志和 市安监局局长
  付 杰 市监察局局长
  李建声 市教育局局长
  李永胜 市文化局局长
  王北疆 市卫生局局长
  阿合买提江?米那木 市工商局局长
  古丽?阿不力木 市旅游局局长
  朱惠鹏 市广电局局长
  苗 锐 市质监局副局长
  赵 青 市目标办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县)开展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局,具体负责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信息的上传下达和汇总上报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廖明辉兼任。各区(县)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在科学周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的基础上,按计划、分步骤,认真负责的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四、工作步骤
  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
  (一)排查阶段(5月18日至5月31日)。
  各区(县)公安、消防部门要在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积极协调安监、监察、教育、建设、文化、卫生、民政、工商、旅游和广电等部门,按照行业管理的分工和职责,结合夏季防火工作,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改正的要督促当场改正,对涉及多产权建筑、多部门管理的单位要适时组织联合检查。对前期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中久拖未改的隐患问题,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逐一填写《火灾隐患普查登记表》,汇总后报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及时纳入火灾隐患网上追踪系统。
  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重点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和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以及使用情况的排查整治,督促单位落实公安部61号令,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对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属于重大火灾隐患的,坚决报请辖区政府挂牌督办。同时,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加大对各行业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基层单位的工作督导和业务指导,及时收集掌握排查整治工作动态,更新火灾隐患网上追踪系统,编发信息简报,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公安机关要对派出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治安综合管理职能和监督覆盖面大的优势,进一步明确、细化派出所消防监管工作的职责和监督范围。全面发动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承担起对三级社会单位、社区和乡镇农村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围绕“三合一”、“多合一”场所集中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出租屋、个体作坊以及外出务工人员家庭留守的老、幼、病、残等弱势群体开展排查摸底,定岗定责、分片包干,全面摸清当地“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的底数和消防安全状况,并逐一登记造册,跟踪督促整改,对于隐患问题严重或整改难度大的单位,要及时上报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二)核查整治阶段(6月1日至8月15日)。
  各区(县)公安消防机关对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要按照三级管辖权限组织公安消防部门对列管的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逐一核查,公安派出所对列管的三级单位进行逐一核查,依法责令整改隐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书面报请辖区政府依法决定和挂牌督办;对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要书面报请辖区政府协调解决;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验收督查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
  各区(县)公安机关要在辖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安监、综治等部门对本辖区及相关行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于2007年8月20日前书面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于8月21日―8月30日对各区(县)开展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考核成绩纳入安全目标考核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提高做好火灾防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区(县)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重点,将此项工作同正在开展的夏季防火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将广大干警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提高火灾防控能力建设上来,找准制约本地、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的症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排查整治社会氛围。各区(县)公安机关要积极协调新闻单位,加大对消防安全的宣传力度,跟踪报道排查整治进展情况,营造良好的排查整治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教育进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购物、住宿、餐饮和娱乐的群众,学习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方法;要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及时曝光,督促整改,对典型火灾案例进行深层分析,介绍先进的消防安全管理经验,让社会单位和广大市民群众切实增强预防火灾的紧迫感和主动性,自觉的参与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来。
  (三)强化排查整治信息反馈和情况通报。各区(县)要随时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遇到的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件处理情况,要将排查整治工作阶段性进展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分别于5月29日、8月13日前上报。排查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要认真总结取得的成绩和工作中的不足,明确存在的隐患和下一步的整改措施,于2007年8月30日前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总结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书面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周 蕊 许姗姗
  联系电话:0991-2354186(传真)
附件: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统 计 项 目
  数 量
  检查单位数               (个)
  发现火灾隐患数             (处)
  整改火灾隐患数             (处)
  下发法律
  文书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份)
  复查意见书    (份)
  责令停止举办通知书      (份)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份)
  当场处罚决定书        (份)
  下发各类法律文书总数     (份)
  行政处罚
  罚 款
  单位    (个)
  个人    (人)
  金额    (万元)
  警 告
  单位        (个)
  个人        (个)
  停止施工    (家)
  停产停业           (家)
  停止使用           (家)
  停止违法行为         (家)
  停止举办           (家)
  行政拘留    (人)
  拆除违章建筑数量    (个)
  改变场所使用性质数量    (个)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数量    (个)
  处理责任人数量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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