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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镇煤矿“4.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处理决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17 生效日期: 2007-05-17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7]6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镇煤矿“4.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处理决定》(煤安监调查〔2007〕20号)转发你们,请省监察厅、省煤炭局、陕西煤监局等部门会同延安市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各自职责,认真抓好有关事项的落实。同时,要求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这起事故的沉痛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对煤矿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五月十七日

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镇煤矿“4.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处理决定

  2006年4月29日16时20分,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镇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2人死亡、7人受伤(其中重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1031万元。
  事故发生后,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华建敏国务委员作出重要批示。时任陕西省人民政府省长陈德铭、副省长吴登昌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副局长王树鹤以及监察部、全国总工会有关同志先后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险和善后处理工作,并看望了受伤人员,慰问了参加抢险的救护队员。
  5月3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报经国务院同意,成立了以赵铁锤同志为组长,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参加的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镇煤矿“4.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3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协助进行事故调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了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全面调查,完成了《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镇煤矿“4.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认定,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镇煤矿“4.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矿井通风系统混乱,设施不完善,副井系统风量严重不足,采掘工作面长期处于微风或无风状态,导致三号工作面瓦斯积聚,达到爆炸界限;违章放炮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局部煤尘参与了爆炸。
  事故的间接原因是:瓦窑堡镇煤矿违规建井,超层越界开采,拒不执行停产指令,违法组织生产,通风设施不完善,通风系统混乱,工作面长期处于微风或无风状态,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无防尘洒水系统和隔爆设施,严重超能力生产;瓦窑堡镇政府没有发现瓦窑堡镇煤矿长期存在的违规建井、超层越界开采、管理混乱等问题;子长县煤炭工业局在明知瓦窑堡镇煤矿尚未取得3号煤采矿许可的情况下,越权批复同意瓦窑堡镇煤矿开采3号煤;明知该矿存在5号煤和3号煤两套生产系统的情况下,却签字同意只以5号煤系统申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安市煤炭工业局明知瓦窑堡镇煤矿5号煤副井在采矿许可证范围以外,却批准该矿变更原技改方案,并同意瓦窑堡镇煤矿开采没有取得采矿许可的3号煤层;子长县、延安市国土资源局没有发现瓦窑堡镇煤矿长期存在的超层越界和界外建井问题;子长县、延安市政府对辖区内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督促不力,对所属职能部门违规审批问题失察;铜川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在审查、验收《子长县瓦窑堡镇煤矿安全出口设计安全专篇》和对瓦窑堡镇煤矿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现场审查时把关不严。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镇煤矿“4.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安监总煤调〔2007〕39号),已经国务院同意。根据有关规定,现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石向阳,瓦窑堡镇煤矿副井瓦检员。瓦斯检查不到位,长期空班漏检,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长期伪造瓦斯报表,且在事故当班擅自提前升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6年6月6日经子长县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2.秦明如,瓦窑堡镇煤矿股东、副井主要负责人。参与决定违法开采3号煤层和在副井区域违法组织生产;违规组织工人在副井采煤工作面微风、无风作业。对工人违章放炮等重大安全隐患不予制止、放弃管理;对矿技术人员提出副井采掘布置和通风系统不合理等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在县煤炭工业局下达停止作业的指令后,继续组织生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于2006年6月6日经子长县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3.郝连行,瓦窑堡镇煤矿股东、法定代表人、矿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井主要负责人。参与决定违法开采3号煤层和在副井区域违法组织生产,放弃副井的管理;安排不懂煤矿安全生产的秦明如担任副井主要负责人;对副井长期存在的采煤工作面微风、无风作业、工人违章放炮等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在县煤炭工业局下达停止作业的指令后,未制止副井违法生产活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于2006年6月6日经子长县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
  4.秦国祖,中共党员,瓦窑堡镇煤矿股东、主井负责人,分管主井安全生产。参与决定违法开采3号煤层和在副井区域违法组织生产;参与决定安排不懂煤矿安全生产的秦明如担任副井主要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于2006年6月6日经子长县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5.郝三姓,中共党员,瓦窑堡镇煤矿副井负责人,代替其弟郝维雄行使股东管理职能,分管副井后勤、销售和财务。参与决定违法开采3号煤层和在副井区域违法组织生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于2006年6月6日经子长县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同年6月30日保外就医)。
  6.吴小征,中共党员,瓦窑堡镇煤矿股东、子长县电力总公司副总经理。2003年开始在瓦窑堡镇煤矿入股,2004年在履行公职期间还组织了对副井的建设。参与决定违法开采3号煤层和在副井区域违法组织生产;参与决定安排不懂煤矿安全生产的秦明如担任副井主要负责人。2005年在国家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时,虽然主动登记上报撤股,但还参与对该矿的管理,为矿上购买火工品,并组织分配等,实际上是“明撤暗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于2006年6月6日经子长县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同年6月21日保外就医)。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并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张金鹏,瓦窑堡镇煤矿副井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井下安全生产。对瓦检员空班漏检、工人违章放炮、火工品管理混乱等严重的“三违”现象监管不力,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于2006年6月6日经子长县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8.王晓东,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镇畜牧站干部,2005年4月暂调瓦窑堡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所负责内勤工作,负责包片瓦窑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6年8月1日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8月4日被依法逮捕。
  9.徐森,中共党员,延安市子长县国土资源局矿产办技术员,负责对煤矿的年检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6年8月1日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8月3日被依法逮捕。
  10.吴海源,延安市子长县国土资源局党总支书记、矿产办主任,负责矿产办全面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6年8月1日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8月3日被依法逮捕。
  11.南海军,延安市子长县煤炭工业局安全监督检查科干部。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6年8月1日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8月4日被依法逮捕。
  12.杜继军,中共党员,延安市子长县煤炭工业局监督检查科科长,负责全县煤矿安全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登记造册督查整改等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6年8月1日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8月4日被依法逮捕。
  13.贾胜强,中共党员,延安市子长县煤炭工业局局长,县人大代表,负责县煤炭工业局全面工作。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06年8月1日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8月4日被依法逮捕(目前因病取保候审)。
  上述人员中凡未提出党纪、行政处分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规定及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建议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14.张玉宏,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镇政府副镇长、镇党委委员、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所所长,负责该镇煤矿安全生产等工作。对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所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培训不够;抓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工作失职;没有发现瓦窑堡镇煤矿长期存在违法生产和管理混乱的问题;没有过问2006年3月15日对瓦窑堡镇煤矿进行井下检查所查出的问题,对该矿继续违法生产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5.李建社,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镇政府镇长、镇党委副书记,县人大代表,负责镇政府全面工作。贯彻国务院《特别规定》不力,对2005年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没有发现瓦窑堡镇煤矿长期存在的管理混乱、超层越界、超能力生产等问题,对该矿违法生产的问题失察;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工作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建议依法罢免其子长县人大代表资格。
  16.杨永春,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镇党委书记,负责镇党委全面工作。督促镇政府贯彻国务院《特别规定》不力,对镇政府监管煤矿安全生产不到位的问题检查不力,未能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没有发现瓦窑堡镇煤矿长期存在的管理混乱、超层越界、超能力生产等问题;对镇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孙合家,中共党员,延安市子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负责国土资源局全面工作。对矿产办管理不力,对煤矿超层越界的问题重视不够,虽然多次安排对煤矿的检查,但没有发现瓦窑堡镇煤矿存在长期超层越界的问题;对2005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2005年初,在对瓦窑堡镇煤矿上报的年检资料进行年检时,审查把关不严,没有发现该矿上报的资料存在虚假情况、年检资料与实际不符的问题,也没有发现该矿存在超层越界的问题,在《陕西省采矿权人年度检查表》中的年检意见一栏签字同意后就上报了市国土资源局,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薛志明,中共党员,延安市子长县煤炭工业局总工程师,负责煤矿“一通三防”及矿井技术改造工作。履行职责不认真,明知瓦窑堡镇煤矿5号煤副井在采矿许可井田之外,但没有提出异议;2004年4月3日参加了县煤炭工业局召开的违规同意瓦窑堡镇煤矿开采3号煤层的会议;对瓦窑堡镇煤矿通风系统混乱、没有安设甲烷断电仪、放炮管理混乱、瓦斯管理制度不落实等问题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申华,中共党员,延安市子长县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监督检查科、设计室,负责全县煤矿的安全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火工品供给审批工作。明知瓦窑堡镇煤矿5号煤副井在批准的采矿许可范围之外,没有依法制止,工作失职;没有督促瓦窑堡镇煤矿制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参加了子长县煤炭工业局2004年4月3日和延安市煤炭工业局2005年9月13日召开的违规同意瓦窑堡镇煤矿开采3号煤层的会议;对瓦窑堡镇煤矿通风系统混乱、机电管理混乱、放炮管理混乱、瓦斯管理制度不落实等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钞中东,中共党员,延安市子长县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县政协常委,分管生产技术科等。负责全县煤矿技术改造及安技措项目实施、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等工作。2005年11月12日,在知道瓦窑堡镇煤矿5号煤副井在采矿许可井田之外的情况下,作为子长县申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验收组组长,却在《子长县煤矿安全生产检查验收表》上签字认可瓦窑堡镇煤矿“没有超层越界”;在明知瓦窑堡镇煤矿存在5号煤和3号煤两套生产系统情况下,却签字同意只以5号煤系统申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隐瞒了3号煤生产系统,工作失职;参加了2005年9月13日延安市煤炭工业局召开的违规同意瓦窑堡镇煤矿开采3号煤层的会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罢免其县政协常委职务。
  21.吴聪聪,延安市子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委常委、县人大代表,2006年3月前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等工作,2006年3月后负责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等工作。抓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分管职能部门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虽然多次安排部署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检查,但对瓦窑堡镇煤矿长期存在违法开采、管理混乱的问题依法整治不力;作为县煤矿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副组长,对2005年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对县煤炭工业局违规审批和瓦窑堡镇煤矿违法开采、管理混乱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2.杨继武,延安市子长县政府县长、县委副书记,市人大代表,负责县政府全面工作。对2005年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抓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力度不够,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对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有关职能部门越权违规审批、未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虽然多次安排部署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检查,但对落实情况督促检查不够;对瓦窑堡镇煤矿长期存在越层越界开采、管理混乱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23.孙杰,中共党员,延安市煤炭工业局总工程师,负责全市煤矿技术工作。未能认真履行职责,2005年5月和2005年9月13日两次参加了延安市煤炭工业局研究违规批准瓦窑堡镇煤矿开采尚未取得采矿许可的5号煤和3号煤的会议,但未提出异议;对瓦窑堡镇煤矿通风系统混乱、没有安设甲烷断电仪、放炮管理混乱、瓦斯管理制度不落实等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4.黄晓团,中共党员,延安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分管安全检查科,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2005年9月13日参加了延安市煤炭工业局研究同意、违规批准瓦窑堡镇煤矿开采尚未取得采矿许可的3号煤的会议;作为包片负责子长县煤矿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对瓦窑堡镇煤矿长期违法开采、管理混乱、劳动组织严重混乱、瓦斯管理制度不落实等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5.杨晓鹤,中共党员,延安市煤炭工业局局长。贯彻国务院《特别规定》不力,对全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领导不力;2005年9月13日主持研究,并以延市煤发(2005)106号文件批准瓦窑堡镇煤矿开采没有取得采矿许可的3号煤层,工作失职;对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6.傅民生,延安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党组成员,主管执法监察科和地籍管理科,分管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等部门,2005年4月被延安市政府抽调到“市清理违章建设办公室”任副总指挥。对执法监察科管理不力;对子长县国土资源局的业务指导不到位;对子长县矿产资源执法检查工作重视不够;对瓦窑堡镇煤矿长期存在超层越界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27.徐文岳,延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党组书记,负责局党政全面工作。对子长县国土资源局领导不力;对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市县国土资源局业务建设和对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工作抓得不够、存在薄弱环节;2005年3月份以来,虽然安排过一次对子长县煤矿的专项检查,但没有发现瓦窑堡镇煤矿长期存在超层越界的问题。知道子长县是煤矿重点县,问题比较突出,采矿秩序比较混乱,但未有效组织执法检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专项整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8.郝宝仓,延安市政府副市长,分管煤炭安全生产等工作。作为全市煤炭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有关部门越权违规审批、未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虽然多次安排部署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检查,但组织整改、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29.常增随,中共党员,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铜川监察分局副局长,负责延安市北部五县(区)煤矿的安全监察工作。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明知子长县煤炭工业局对瓦窑堡镇煤矿上报安技措项目的审批越权违规,在审查《子长县瓦窑堡镇煤矿安全出口设计安全专篇》时,仅依据子长县煤炭工业局子政煤发〔2004〕8号文件、省国土资源厅的《矿产资源储量认定书》和子长县关于近期内即可办理好该矿3号煤采矿许可证的承诺等材料,组织有关人员对《子长县瓦窑堡镇煤矿安全出口设计安全专篇》(实际上是对开采3号煤新井的安全专篇)进行了审查,并通过审查;在组织对安全设施现场验收时,明知3号煤新井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仍验收通过;2005年7月份在对瓦窑堡镇煤矿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现场审查时,知道该矿存在着5号煤和3号煤两套生产系统,仅凭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5号煤系统的审查情况,就建议对该矿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失职;2005年4月份,在对瓦窑堡镇煤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矿3号煤系统主井违法出煤,但没有现场制止;8月份对该矿再次进行检查时才作出停止生产的处理决定书,但跟踪整改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0.刘高文,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铜川监察分局党总支书记,2006年1月份前任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铜川监察分局局长。在任铜川监察分局局长期间,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明知子长县煤炭工业局对瓦窑堡镇煤矿上报的安技措项目的审批越权违规,在审查《子长县瓦窑堡镇煤矿安全出口设计安全专篇》时,仅依据子长县煤炭工业局子政煤发〔2004〕8号文件、省国土资源厅的《矿产资源储量认定书》和子长县关于近期内即可办理好该矿3号煤采矿许可证的承诺等材料,于2004年9月20日主持对《子长县瓦窑堡镇煤矿安全出口设计安全专篇》(实际上是对开采3号煤新井的安全专篇)进行了审查,并签字予以批复,且存在批复文件标题与内容不符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1.南胜利,中共党员,铜川煤矿设计院子长设计室主任,负责设计室全面工作。履行职责不认真,未经铜川煤矿设计院允许,既不安排设计室人员到瓦窑堡镇煤矿进行现场测量,也不审核,仅凭瓦窑堡镇煤矿提供的资料,就为该矿制作了图纸,填上设计室测量人员和自己的名字,为瓦窑堡镇煤矿以虚假图纸通过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和骗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了依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05年1月至事故发生前,瓦窑堡镇煤矿一直超层越界开采,根据国务院《特别规定》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由陕西省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2110.7万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2110.7万元。
  由陕西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吊销瓦窑堡镇煤矿相关证照,依法予以关闭。并要切实做好矿井关闭的后续工作,妥善安置职工,保持矿区社会秩序稳定。
  在2005年为瓦窑堡镇煤矿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陕西德诚安全生产评价有限公司评价人员明知该矿存在5号煤和3号煤两套生产系统,存在图与实际不符、界外建井、违法开采等问题,仍为其出具了该矿没有问题的证明材料。由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取消陕西德诚安全生产评价有限公司安全评价资质,按相关规定对出具该证明材料的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请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并将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请督促延安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措施,加强对煤矿的安全管理,堵塞漏洞,防止发生各类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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