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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10 生效日期: 2007-08-10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7]5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充分分享改革成果,确保人民群众特别是低收入困难群众生活水平不因改革和物价上涨而降低,经省政府同意,确定在全省建立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的重要意义。2006年以来,粮食、植物油、猪肉、鸡蛋等群众生活必需品及水、电、油、运等基础产品价格出现一定幅度上涨,群众消费支出有所增加。围绕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国家将继续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建立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有利于缓解物价上涨对人民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编制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当前,各类商品和服务价格呈结构性涨落,不同收入水平群众的感受程度和承受能力差异较大。为准确反映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变化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在现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并定期向社会发布,为政府调整最低工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标准,健全社会保障和救助制度,制定差别化的收入调控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实行物价上涨与提高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挂钩联动。当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超过警戒水平时,各级政府应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当个别商品或服务价格大幅波动引发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过快上涨时,向受影响较大的低收入困难群众发放价格补贴;当价格普涨引发价格指数大幅上涨时,应适当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
  四、建立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利益调节机制。在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中,按照“扶限并举”原则,依法研究建立从垄断性、资源性行业政策性提价和政策性加价所形成的超额利润中提取价格调节基金的制度,集中部分财力,专项用于对受价格改革影响较大的低收入群众和弱势行业实施价格补贴和相关调控措施,形成价格调整、利益调节、合理补偿三位一体的价格改革良性循环机制。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事关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可先选择2-3个中等城市进行试点,稳步全面推开,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发展改革、物价、民政、劳动保障、财政、统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尽快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和配套办法,安定群众生活,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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