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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福州市2007年消防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11 生效日期: 2007-05-1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07]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制订的《关于福州市2007年消防工作任务分解表》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附:关于福州市2007年消防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 号 项 目 目标和任务 责任单位
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 1、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 “十一五”发展总体规划,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
2、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督查、考评、奖惩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 市直各部门
3、政府与各部门、各乡镇(街道)100%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状,并组织考评。 各级人民政府
4、落实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平安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一并进行考核评比。 各级人民政府 各级综治部门
5、健全完善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政府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
6、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当好本级人民政府的参谋助手,提高执法水平和灭火救援能力,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监督指导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做好火灾预防工作,规范消防执法行为。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
7、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城开发、旧城改造时,要严格按照城市(镇)整体规划和消防规划,按照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建设以及消防通道建设要求,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消防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放规划、施工许可证,与公安消防部门共同把好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审核和验收关。 各级规划、建设部门、公安消防机构
8、发改委和财政部门要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部队营房、装备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发改委、财政部门
9、市政部门要加强公共市政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保障消防给水设施性能完好。 各级建设、市政部门
10、公安、监察、安监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各类火灾案件中的事故责任者。 各级公安、监察、安监部门
11、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各级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
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1、全部完成重点镇(中心镇)的消防规划编制及审批工作。一般建制镇的消防规划编制应完成40%,审批完成20%。 各县(市)区政府
2、完成福州上浦消防站、长乐市滨海消防站、福清音西消防站、闽侯南屿消防站、马尾亭江消防站建设任务,同时完成福州消防综合训练基地征地和主体建筑任务,完成连江王官头消防站的征地及“三通一平”和设计任务。 马尾、福清、长乐、闽侯、连江县(市)区政府 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消防支队
3、加快老城区消防供水和消防通道改造步伐,新建城区和开发区、工业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城市(镇)的建设同步发展、一步到位。区及县级市市区和县城城关市政消火栓应全部达标,各重点镇(中心镇)的欠账应减少70%。福州四城区应修复损坏的消火栓135个,新建消火栓630个;马尾区应修复损坏的消火栓7个,新建消火栓18个;闽侯县应修复损坏的消火栓5个,新建消火栓160个;长乐市应修复损坏的消火栓7个,新建消火栓9个;福清市应修复损坏的消火栓7个,新建消火栓43个;闽清县应修复损坏的消火栓8个,新建消火栓44个;永泰县应修复损坏的消火栓32个,新建消火栓29个;罗源县应修复损坏的消火栓8个,新建消火栓21个;平潭县应修复损坏的消火栓8个,新建消火栓39个。 各县(市)区政府 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消防支队
4、各级政府要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力度,配齐消防员十二项基本个人防护装备,市本级三个特勤中队的消防特勤装备全部配齐,其它普通中队(含五区八县(市))的消防特勤装备配备率达到70%,所有消防中队消防员特种防护装备配备率要达到70%。 各县(市)区政府 市财政局、市消防支队
5、全市更新和配置20辆现代化、高科技消防车辆(市区新购五十铃大功率水罐车7部、多功能抢险救援车1部、登高车1部、一七泡沫消防车1部;八县(市)新购五十铃或153水罐车10部,其中闽侯和长乐各2部,福清、马尾、闽清、永泰、罗源、平潭各1部)。 闽侯、长乐、福清、马尾、闽清、永泰、罗源和平潭县(市)区政府 市财政局、市消防支队
6、推动消防信息化建设进程,升级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建设,配齐有线、无线通信器材装备,建立市(支队)与各县(市)区大(中)队通信网络。积极探索CDMA技术在无线通信指挥中的应用,解决消防无线通信网盲区多的问题。 市财政局、市电信局、市消防支队
7、全市公安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技术装备全部达到《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GA502-2004)标准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 市财政局、市消防支队
8、建设完善我市城市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提升社会单位建筑物防控火灾能力和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 各县(市)区政府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
火灾防控体系建设 1、定期组织开展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三合一”企业以及建筑消防设施、城市消防通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建建筑等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对政府挂牌督办的火灾隐患单位,必须按期整改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
2、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对有通自来水的,必须设置相应的消火栓。要及时改造易燃建筑密集区、棚户区,设置必要的消防水源,修建必要的消防通道,提高农村抵御火灾的能力。要开展创建“无火灾乡村”和“消防安全示范村”活动。 各县(市)区政府 市农办、市建设局、 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
3、加强社区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社区建设标准》和“平安福州”建设内容,开展创建“消防安全模范社区”活动,充分依托社区现有基层组织机构,建立社区消防网络,实行社区消防自治,形成一个新的长效的社区消防管理格局,保障社区消防安全。 各县(市)区政府 市社区办、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
4、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各级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
5、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 各级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部门
6、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各级安监、建设部门
7、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公众聚集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
8、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检部门应制订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 各级质监部门
9、严格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 各级质监、工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
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1、创新消防宣传教育机制,推动消防宣传教育社会化,建立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各主流媒体和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消防宣传联席会议制度。 市委宣传部、市消防支队
2、新闻、广电、劳动、科普、司法等部门和石化、电信等行业、系统要将消防宣传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广电、劳动、司法、石化、电信等部门
3、加大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上对消防常识的普及报道,设立消防宣传专栏、专版,创建固定的媒体宣传阵地。 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市消防支队
4、结合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家庭、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工作,将消防素质教育百、千、万行动延伸到学校、社区、农村、家庭、政府机关、外来务工人员聚居地等,将增强全民消防安全素质作为一项常抓不懈的重要工作。 市消防支队、市教育局、市社区办、市农办
灭火救援能力建设 1、各级政府要建立本地的救灾组织体系,制定重大自然灾害救援和特大火灾扑救预案,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提高协调配合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
2、建立一套健全的合同制消防员和消防文职雇员招收管理制度。 市消防支队、市劳动局
3、征收合同制消防员125名,其中市区70名,马尾区10名、福清市、长乐市和闽侯县各15名,个人防护装备数量达到国家普通消防站建设标准。 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政府 市消防支队,市劳动局、市财政局
4、全市各重点镇(中心镇)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1部以上执勤车辆,其它乡镇要因地制宜地依托民兵、保安、治安联防等组织建立义务(志愿者)消防队伍。 各县(市)区政府
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建设 1、各级财政应将消防业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消防工作发展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县(市)区政府 市财政局
2、建立完善消防站、消防装备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将消防站、消防装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合同制消防队伍建设等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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