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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水电建设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02 生效日期: 2007-07-02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7]8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省水电资源开发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但部分市州也存在“占而不建”和“非法转让或拍卖开发权”等一些违法违规问题,对全省水电资源的合理有序开发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为规范水电开发秩序,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05〕50号)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全省水电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清理规范,坚决制止水电建设项目违法违规问题,规范水电开发秩序,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保护生态环境。
  二、组织领导
  清理规范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省发改委牵头组织实施,省水利厅、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并邀请有关水电方面的专家参与。
  三、清理范围及内容
  本次清理规范范围为:2000年以后建成、开工建设和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水电建设项目。
  清理规范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项目审批手续是否完备;项目是否按照审批文件要求组织建设;项目是否按有关规定程序组织验收与安全鉴定;项目是否违规转让或拍卖;项目是否存在“跑马圈地”、“占而不建”,审批后两年仍未开工等问题;项目是否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或有较大的影响。
  四、时间及步骤
  本次清理规范工作从7月份开始,分自查、抽查和整改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由各市州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电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于7月25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环保局。
  (二)抽查。根据各市州自查情况,由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环保局及有关专家组成工作组,从8月份开始对自查结果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整改。根据自查和抽查结果,对违反国家及省上有关政策和规定,存在“跑马圈地”、“占而不建”、“非法转让或拍卖开发权”等违法违规问题的水电建设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措施,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限期整改。
  五、工作要求
  本次清理规范工作是贯彻落实省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加快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夯实发展基础,增强发展后劲的具体行动。各市州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如实填报情况汇总表,并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清理整顿。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认真组织好本次清理规范工作,坚决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各有关单位要服从牵头单位的工作安排,全力做好配合工作。
二○○七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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