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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28 生效日期: 2007-04-28
发布部门: 辽宁本溪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本政办[2007]2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公文处理是保证机关高效协调运转的重要基础工作。近几年来,市政府系统多数单位和部门认真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政府有关要求行文,但个别单位、部门仍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公文格式不规范,公文中存在错别字、数字不准确、字体不规范、汉字数字混用等问题。二是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未经本单位、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签。三是将应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存在文件倒流现象。四是公文运转周期长,反馈不及时。五是不按计划发文。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公文处理工作有关问题重申和要求如下:
  一、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以及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等,必须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主要负责同志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发的,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但要以书面形式说明缘由。
  二、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呈报公文。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或紧急特殊事项外,不得将应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或拟以市政府及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签批。
  三、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交办的公文,应按规定时限(一般公文7个工作日,紧急公文按批办要求办理)办结。不能按时限要求办结的,承办部门应在办结时限前向市政府办公厅说明原因,并定期通报办理情况。公文办结后,承办部门要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连同市政府领导批示件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办文一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四、要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请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公文,属于市政府权限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属于市政府部门职权范围的,按部门职权范围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主送市政府,不得主送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领导个人;明确要求报送市政府的情况报告,不要主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各部门管理的单位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公文。
  五、要认真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规范公文格式,做到各项公文要素齐全、标识规范,请示性公文须在公文附注处标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六、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公文,应做好有关前期工作,公文一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审签,应立即印制报出。各县(区)政府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一般应在落款日期之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一般应在落款日期之后2个工作日内送达。要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紧急程度,确属紧急事项的公文,应在文中注明紧急原因及办理过程。
  七、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公文,主办单位、部门要认真填写“文件签发单”,并由主要负责同志审签。主要负责同志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发的,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但须在“备注”中说明缘由。拟发公文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报送时,要附文件清稿及电子文稿、起草和会签情况说明、发文依据、部门会签意见等相关材料,且符合存档要求。涉密文件要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确定密级,并提供定密依据。
  八、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
  九、对未按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办理的公文,除极特殊情况外,市政府办公厅将退回呈报单位按规定重新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继续实行市政府系统公文报送质量通报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办公室要加强公文的审核,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保证公文质量,精简公文数量,严格规范报送程序,促使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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