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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试行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28 生效日期: 2007-04-28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杭价服[2007]83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卫生局: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试行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7]123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试行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过初审、专家论证等程序,我们对各级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了认定,现予公布试行,具体项目和试行价格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7年5月10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
200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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