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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启用《陕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查询检索系统》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7 生效日期: 2007-04-17
发布部门: 陕西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文号: 依法行政办发[2007]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国务院各部门驻陕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方便公众查询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国务院各部门驻陕有关单位已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规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建立了《陕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查询检索系统》。为充实检索系统,充分发挥检索系统应有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陕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查询检索系统》的内容范围及报文时限要求。本检索系公布的内容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以及部、省双重管理和国务院各部门驻陕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自2004年1月1日以来制定并向省政府报送备案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已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补报电子文本1份;未备案的,补报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2份、电子文本1份。补报工作于2007年6月30日止。
  二、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凡在陕西省法制公众信息网上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为现行有效的文件,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制定机关2004年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在陕西省法制公众信息网上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期满5年后自行废止;因行政管理工作需要的,应重新制定、发布,并依法报送备案。
  三、查询方式。公众可以通过陕西省法制公众信息网(www.sxzffz.gov.cn)进行查询。
  希望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国务院各部门驻陕有关单位接到本通知后,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没有报送备案的应及时补报,切实履行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和审查职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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