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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发展责任保险完善我市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09 生效日期: 2007-04-09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7]0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现将《关于发展责任保险完善我市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九日
关于发展责任保险完善我市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保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经济补偿社会管理等功能,促进各类责任保险发展,完善我市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按照《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现就发展我市责任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多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实现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随着公共设施加快建设,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类公共场所的人员及财产密集度日益增加,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需求和依法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责任保险作为一种被保险人对第三方应该担负法律赔偿责任的保险,在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经济稳定运行、维护公众利益、实现社会安定和谐中日益显现出重要的作用。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在有关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境内外旅游等方面推广。当前,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已经纳入国家总体发展战略,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上升期。大力发展各类责任保险,有利于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完善社会化经济补偿机制,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运行;有利于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天津
  二、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一)依据有关行政法规,严格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和旅行社责任保险。各类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客运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各国际、国内旅行社应当依照国家旅游局《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国家旅游局令第14号),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市交委和市旅游局在日常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检查参保单位投保情况。对应参保未投保或拒不投保的单位,应依据相关法规和规章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二)根据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市建委应依据《建设部关于积极推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218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中进一步推行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做好参保、投保具体工作。
  (三)提倡和引导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危险化学品)、董事责任保险、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等责任险种。提倡全市各类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经营和销毁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公安消防部门在日常检查和宣传教育中,要积极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市质监局应积极引导各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投保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和电梯责任保险,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市安全监管局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积极引导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储存单位投保公众责任险(危险化学品)。
  政府各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要求,积极推进和落实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公司人治理结构的宏观管理和指导,鼓励各相关企业投保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
  市财政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要求,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做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投保工作,确保新形势下我市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市卫生局要会同相关部门,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鼓励、倡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投保医疗责任保险。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责任保险推广工作顺利实施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强化保险工作意识,自觉运用保险机制和手段改善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提高行政效率,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构建保险业改革发展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为保险业的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增强风险管理意识和保险意识,注意及时总结经验,切实履行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引导各企事业单位积极投保各类责任保险。 
  (三)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团体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要求,积极投保各类责任保险,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建立、完善本单位的安全保障机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推广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和新工艺,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消除隐患,降低风险。
  (四)经营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要把推广各类责任保险、提供及时有效的保险服务与防灾防损工作结合起来,指导参保单位加强风险管理,提供安全、技术咨询服务;努力加强和改进理赔服务,切实提高效率、及时赔付;要主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监督部门配合,会同参保单位,共同研究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市保险业要适应天津经济发展处于新的上升期的要求,紧紧抓住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双重历史机遇,进一步加强保险宣传和产品创新,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积极开发有特色、有个性、能够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需求的保险产品,努力提高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的广度和深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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