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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辽宁省大连市民政局、辽宁省大连市卫生局、辽宁省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04 生效日期: 2007-01-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辽宁省大连市民政局辽宁省大连市卫生局辽宁省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大财社[2007]17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大连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民政局
大连市卫生局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四月四日
大连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以下简称“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大连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城市医疗救助范围为享受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包含各类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城市医疗救助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是指按照《大连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比例和限额,应由政府负担的,用于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因患病所给予的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的资金。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分级统筹。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城市医疗救助纳入到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网络实行统一管理,由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具体经办,医疗救助资金由市财政局集中管理。其他区市县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由当地政府另行制定办法指定经办机构。
  二、资金来源

    第五条 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
  (一)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资金;
  (二)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各界捐赠资金;
  (四)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利息收入;
  (五)可用于城市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三、专户管理

    第六条 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市及区市县财政部门可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下设置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明细账,专门核算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原困难居民大病救助资金专户中的城市医疗救助结余资金要全额转入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统一管理。

    第八条 各级城市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必须建立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城市医疗救助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四、资金筹集

    第九条 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标准,按照上年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的人数、年人均500元整合筹集。市级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对各区市县救助资金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对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补助70%,对其他区市县补助50%。

    第十条 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应按各自所承担的比例,将救助资金纳入年度支出预算。市本级财政部门将多方整合资源筹集资金对各区市县按比例进行补助。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本年度应承担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拨付至同级财政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列“医疗卫生-医疗保障-城市医疗救助”支出科目。
  市内四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25日前将救助资金全额从同级财政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专户上划到市级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25日前将应承担的救助资金划入市级财政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市级财政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应为市内四区分别设置明细账,单独核算市内四区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结余情况。
  对除市内四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于每年1月31日前视各区市县资金到位情况,拨入各区市县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专户。
  五、资金申报与拨付

    第十三条 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按月进行申报和拨付。

    第十四条 由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市内四区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房发生的城市医疗救助费用进行审核,并对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房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按行政区划分别进行汇总、统计,同时填报《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申报表》,并于月度终了后5日内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审核后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救助资金拨付至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于每月25日前将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拨付至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各零售药房。

    第十六条 除市内四区外其他各区市县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申报、拨付程序可参照上述流程执行。
  六、资金结余及追加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当年如有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如果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出现缺口,区、市、县财政应及时予以追加,市级财政按比例补助。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下年度城市医疗救助资金预算时,可参照上年度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合理安排资金。
  七、报表报送及信息查询

    第十九条 各级城市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应按月向同级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报送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明细表。

    第二十条 明细表提供的信息应能够反映出被救助人员的户籍所在地,门诊及住院消费应能够反映出医疗机构名称,所患病症、所购药品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与市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实现网络连接,由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供城市医疗救助信息的网上查询功能,并逐步实现为市内四区的财政和民政部门提供网上信息查询。
  八、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包括社区、街道)必须为辖区内的被救助对象建立城市医疗救助档案及台账,并逐级汇总上报。被救助对象台账的电子文档由区、市、县民政部门根据变化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市内四区的民政部门应定期与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进行核对,确保对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
  九、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至少每半年对定点医疗机构及零售药房救助情况抽查一次。同时对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申报及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严肃查处。

    第二十四条 对骗取、套取、虚报、挪用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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