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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06 生效日期: 2003-11-06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3]5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九五”期间,我省对外劳务合作取得较大成绩,已成为我省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和增加居民收入做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我省对外劳务合作规模的不断扩大,外派劳务纠纷也时有发生,一些案件不仅损害了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当地社会安定和我国、我省的对外形象。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促进我省对外劳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要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重大意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宏伟目标,实现这一目标,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面临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就是增加就业岗位,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实践证明,发挥我省地缘、人缘优势,大力发展对外劳务合作,是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有效途径,而且随着外派劳务人员的流动,扩大对外经济交往,可促进当地的经济繁荣。当前,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努力扩大对外劳务合作规模,是保持全省经济持续发展和实现“广就业”的需要,也是扩大我省对外开放,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需要。但是也必须看到,对外劳务合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对外经济活动,一旦出现问题,往往社会影响较大。因此,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别是在不断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新形势下,更应高度重视,将其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针对已经暴露的问题和存在的隐患,认真进行整改,加强防范,真正做到在发展中规范、在整顿和规范中实现更好的发展。 
  二、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规范管理。经营外派劳务业务的公司,必须是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获得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公司。外派劳务承办企业从事外派劳务招选服务活动必须受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公司的委托,并在其指导下开展工作。外派劳务经营公司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坚决取缔挂靠单位或个人;招聘出国劳务人员,要向劳务人员出示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委托其他公司招聘的,必须出示有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及加盖有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公章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制度。对不交纳备用金的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外经贸主管部门要禁止其继续开展外派劳务业务。进一步完善对外派劳务经营公司的信誉等级评定制度,对外派劳务经营公司的信誉等级评定结果要在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布。对发生违法经营问题的外派劳务经营公司,省外经贸主管部门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予以处理,直至报请商务部取消其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严格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审查。商务部确定的敏感国家(地区)和敏感行业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以及省属外派劳务经营公司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其他一般国家(地区)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由外派劳务经营公司所在的市州外经贸局审查。省外的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在我省招聘出国劳务人员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需到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要注意了解外方的资信和实力,如实向招聘的劳务人员说明,依法签订与外方的合作合同和与劳务人员的外派劳务合同。各项合同必须符合商务部《劳务输出合同主要条款内容》要求,做到条款明确、责权明晰,合同内容必须公正、公平、真实,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加强对外派劳务中介机构和劳务广告的管理。对不具备从业资格的外派劳务中介机构,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清理;对在经营活动中有欺诈行为、触犯法律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凡申请发布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广告的,需到市州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核手续;登载外派劳务广告的新闻媒体要严格把关,对缺少审批手续而造成群众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新闻媒体的责任。 
  五、合理收取外派劳务人员的各项费用。外派劳务经营公司收取外派劳务人员的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审核该项目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履约保证金必须实行专户保管,在外派劳务人员回国后连本带息返还,严禁挪作他用。外派劳务费用只能由外派劳务经营公司的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出具收费凭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外派劳务经营公司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进行处罚。发现有以外派劳务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线索,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侦察,抓捕犯罪嫌疑人,最大限度地挽回外派劳务人员的经济损失。 
  六、切实做好外派劳务人员的选派和培训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对外派劳务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了解驻在国的情况及合同条款,明确自己的责任、义务和保护自身利益的正当渠道,切实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外派劳务人员派出时必须持有《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各级政府要加强外派劳务基地建设,把外派劳务工作与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联系起来,搞好专业技能培训,建立人力资源库。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选择一批职业技术学院(学校),推进外派劳务培训与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结合,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素质,逐步改善我省外派劳务人力资源结构。 
  七、依法做好对外派劳务人员护照受理、审查和签发工作。外派劳务人员申请办理出国劳务护照,须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公司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说明;公安部门在受理外派劳务人员护照申请时,要严格执行面见申请人制度,并依法进行审查和签发。对外派劳务人员护照申领、签证、实际派遣等情况,公安、外事、外经贸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做好统计分析,及时掌握外派劳务动态信息。 
  八、加大对外劳务合作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外经贸、公安、工商等部门应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各种媒体,加强对外劳务合作有关法规、政策和常识性知识的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对外劳务合作的政策规定和通行做法,增强政策观念和法制观念,避免受骗上当。外经贸部门还应注重加强对主要国外劳务市场及其用工情况的宣传介绍,引导外派劳务人员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国别、地区和从事何种劳务,避免盲目出国或被国外遣返。 
  九、加强外派劳务人员境外管理工作。外派劳务经营公司不能只派出不管理,要保持与派出人员的经常性联系,了解他们在国外的工作、生活情况,协助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有条件的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可视人员派出情况在境外设立办事处或实行集中委托管理。对外派劳务人员脱岗、非法滞留不归等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和处理。对发生的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要按照外交部、商务部和我驻外使(领)馆的要求,积极妥善解决,防止事态的扩大。外经贸、外事等部门要利用友好城市、对外经贸往来等活动,加强与我驻外使(领)馆、国际劳工组织、国外民间社团组织的联系,为外派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认真妥善处理外派劳务纠纷案件。发生外派劳务纠纷,外派劳务经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本着对外派劳务人员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分清责任,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主动化解矛盾,不得采取欺骗、拖延和有意推脱责任等手段长期不予解决。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受到处罚,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被暂停或撤销,对已发生的外派劳务纠纷案件应继续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对外派劳务经营公司拒绝执行判决及隐匿、转移、私分财产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 
  十一、成立“吉林省对外劳务合作协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省外经贸厅、公安厅、外办、司法厅、工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协调处理全省对外劳务合作重大事项。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本着“谁签约谁负责、谁派出谁管理、谁管辖谁处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发生在本市州范围内或涉及本市州、本部门的外派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外经贸主管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全省外派劳务人员的投诉,组织协调并及时处理外派劳务纠纷,向外派劳务人员提供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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