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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农业部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23 生效日期: 2007-08-23
发布部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农委[2007]2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民政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纠风办、国家信访局《关于开展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农经发[2007]14号)精神,以及市政府要求,经研究,提出本市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开展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
  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是农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物权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和维护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这些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近年来,本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土地工作,认真贯彻中央各项方针、政策,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较好地维护了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但在少数地区还存在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落实、流转不规范、违规占用集体土地以及征使用土地补偿管理机制不健全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农民利益,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此,各区县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为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利召开。
  二、正确把握专项治理的工作重点、总体目标和时间节点
  (一)工作重点。要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紧紧围绕纠正和查处农村土地承包、征占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民承包地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等问题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主要突出以下重点:
  1、检查农村土地延包后续完善情况,依法纠正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不到户、土地承包合同未签订到户的问题;
  2、检查承包期内收回和调整农民承包土地的情况,依法纠正违法收回和调整农民承包地的问题;
  3、检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依法纠正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的问题;
  4、检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发包的公开和民主管理情况,依法纠正侵害农民权益的问题;
  5、检查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情况,依法纠正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混乱的问题;
  6、检查农村土地问题信访情况,依法纠正属地管理责任不落实、职能部门不作为、干部作风简单粗暴的问题;
  7、检查农村土地征占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批地用地、以各种名义.变相征占农村土地问题;
  8、检查其他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问题,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二)总体目标。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要以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为根本,切实解决好本市农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主要达到以下目标:
  1、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得到切实落实。完成延包扫尾工作,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确保承包权益落实到户,确保承包权证发放到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到户率2007年底达到95%以上。
  2、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得到切实维护。纠正和查处违法收回和调整农民承包地、超标准预留机动地、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截留扣缴农民承包地流转收益、干部作风简单粗暴和违法行政等突出问题,有效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矛盾和问题。
  3、土地纠纷调处能力得到切实提高。普遍建立健全信访、调解和诉讼等多渠道解决土地纠纷的调处机制,积极探索仲裁调处机制,强化土地信访属地管理责任,努力做到把纠纷解决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4、土地承包规范管理得到切实加强。规范承包档案管理,确保承包方案、合同、登记簿、台帐等资料完整齐全,做到“一组一卷、一村一档、一镇一柜”。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梳理以往不规范的流转合同,解决流转价格过低等问题,规范流转程序,依法建立流转委托制度和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机动地发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等工作得到明显加强。
  5、违法违规征占农村土地的突出问题得到明显遏制。进一步增强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实施更为严格的征地审批和用途管制,被征占地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和社会保障等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6、基层干部作风得到切实改进。进一步强化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意识,增强贯彻执行党在农村土地政策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做到执政为民、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三)时间节点。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分动员、自查、整改、总结四个阶段进行。
  1、动员阶段(8月中旬)。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专项治理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并进行动员部署。明确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时间安排和目标要求,把专项治理的任务抓紧部署到每个乡镇、村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深入细致地开展动员工作,把开展专项治理的目的、任务和要求传达到广大干部群众。加强法律政策的宣传普及,组织广大干部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深刻领会和掌握各项规定,引导和组织广大农民群众积极配合搞好专项治理工作。
  2、自查阶段(8月)。动员工作完成后,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对照农村土地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开展自查活动,组织力量对每个村、组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情况、土地征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理清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的重点、时限、措施和具体要求。
  3、整改阶段(9月)。按照整改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整改,纠正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健全机制,制定制度。自查与整改可以交叉进行,做到边查边改,随时发现问题,随时纠正。
  4、总结阶段(10月)。整改工作基本完成后,各级政府要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并逐级上报。
  三、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要求,本市建立以市农委为牵头单位,市房地资源局、市监察委、市民政局、市“三农”办、市纠风办、市信访办等部门参加的市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市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政策指导和重大案件查处、信息交流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本次专项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要形成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的工作格局;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牵头部门,配强工作力量,切实加强专项治理的组织和协调。
  (二)落实工作责任。根据通知要求和市联席会议的分工安排,市农委负责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牵头和组织协调;市房地资源局负责征占农村土地突出问题治理中纠正侵害农民权益行为和查处违法违规案件等工作;市监察委和市纠风办负责组织查处农村土地承包违法违纪行为和违法违规征占农村土地行为;市民政局负责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落实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相关事务;市“三农”办研究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政策指导;市信访办负责落实信访责任制,加强督查督办。同时,为落实七部门文件关于分区包片抓点的工作要求,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与区县的联系,市联席会议建立分区联系责任制:市农委联系金山区、松江区;市房地资源局联系浦东新区、南汇区、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闸北区;市监察委和市纠风办联系宝山区、青浦区;市民政局联系崇明县;市“三农”办联系奉贤区;市信访办联系闵行区、嘉定区。各区县也应相应落实“包片抓点”的工作责任制,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搞好专项治理。
  (三)抓好督导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督导组,对乡镇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跟踪督办。对专项治理工作部署不及时、工作不到位、整改不认真、解决问题不彻底的要限期整改;对专项治理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的要通报批评;对在专项治理期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法违规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视为顶风违纪,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市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区县开展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四)建立长效机制。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遏制违法违规征占农村土地,依法维护农民群众的土地权益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有组织地排查、化解矛盾与解决突出问题相结合,把妥善解决农民信访反映的有关问题作为专项治理的重要内容,加强法律政策宣传,畅通农民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市、区县都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市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公开举报电话:52161157),引导农民群众依法理性地反映问题;要把解决突出问题与建立健全维护农民土地权益长效机制相结合,在妥善解决农村土地突出问题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有效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落实土地承包权益、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完善土地征占用补偿机制。同时要加强执法检查,强化队伍建设,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建立健全多部门协调解决农村土地突出问题的联动机制和工作责任制,探索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信访、仲裁、司法等多渠道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调处机制。
  各区县人民政府于2007年8月20日前将确定的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机构、牵头单位及其联系人、联系方式、设立的举报电话和具体工作计划报送市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市农委)。9月15日前,将本区县自查情况和整改方案报送市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11月5日前,将本区县开展专项治理情况报告(包括专项治理开展情况、查出的突出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取得的成效,仍然存在的问题,今后工作打算与重点等)报送市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于2007年11月20日前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0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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