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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15 生效日期: 2007-08-15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深入贯彻落实《规定》,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经济补贴、照顾和优先、优惠服务,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
  老年人优待工作要坚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坚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坚持立足于城乡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落实优待政策的同时,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三)主要内容
  优待服务对象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优待服务的内容要兼顾老年人的物质生活、精神文化生活、医疗保健以及维护权益等多方面需要,注意照顾贫困、高龄、孤寡、病残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
  二、加强领导,着力打造全社会共同关心优待老年人的良好环境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担负着老龄工作的重任,是实施各项老龄工作法律法规的主要组织和推动力量。市政府相关责任部门、各县(市)区要从全面建设小康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规定》工作的领导,认真解决老年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各县(市)区要结合市人大2006年9月组织开展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围绕尚未解决的“瓶颈”问题,加强调研,搞好协调,消除阻碍,逐一解决。各级要支持老龄工作机构依法开展工作,创造一个更加和谐的老年优待服务工作环境。
  三、强化措施,不断加大对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力度
  《规定》中的各项优待政策,由市政府相关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事业单位依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落实(具体责任分解见附件)。市政府各责任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主动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呼声,仔细分析过去几年对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工作中所反映出来的矛盾和问题,制定明确、具体的实施方案,分别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和市老龄委办公室。市老龄委办公室负责将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老年人的迫切要求,提出落实《规定》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确保从9月1日开始全面施行。
  市老龄委办公室作为市老龄委的具体办事机构,要切实履行综合协调职能,保持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老龄委成员单位的联系与沟通,促进全市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不断改进。要及时了解、掌握基层贯彻落实《规定》的进展情况,切实加强对县(市)区老龄工作机构的指导,推动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同步、持续发展。
  四、加强督办,确保老年人优待工作落到实处
  今年年底,市政府督办室和市老龄委办公室将对全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各县(市)区贯彻落实《规定》的具体情况进行一次督办检查,既要检查优待政策是否落实、具体措施是否到位,又要检查优待服务态度是否改进、优待服务质量是否提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督促相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迅速采取改进措施;对搁置问题久拖不决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00七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的责任分解


优待条款

优 待 政 策

责任单位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

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工作;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

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四条

老年人进入各类公园、纪念性陵园,门票(不包括门票外的合法收费项目)实行免费。

县(市)区政府

第五条

老年人进入风景区和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已开放的文物点、宗教活动场所,凡收取门票的对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每年10月1日国际老人节和“九?九”重阳敬老日老年人可以免费参观。

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局、市民宗局

第六条

各影(剧)院、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和俱乐部,放映电影、录相、举行体育比赛、表演节目(全运会和国际性比赛除外)等,在观众人数不超过容纳限度的条件下,白天对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

市总工会、市文化局、市体育局

第七条

老年人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民营和个体诊所)就医,应当享受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的优待,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市卫生局

第八条

老年人进入收费公共厕所,免收入厕费。

县(市)区政府

市建管委

第九条

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电(汽)车,乘坐长途客运汽车,可以优先购票、优先上下车,县以上长途汽车客运站候车室(厅)内应设老年人专座

享受免费乘车的老年人,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各级政府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交企业承担社会福利所增加的支出,给予专项经济补偿。

大冶市政府、阳新县政府

市建管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

第十条

铁路车站应当让老年人及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的陪同人员进入为老年人、母婴专设的候车室候车;

没有为老年人、母婴专设候车室的车站,应在一般候车室内设老年人专座。

黄石火车站

第十一条

65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以免费乘坐轮渡过渡;

老年乘长途客运轮船,凭证可以在水上码头优先购票、优先进候船室、优先托运行李、优先上下船。

西塞山区政府

市建管委

第十二条

鼓励从事食品、蔬菜、燃料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价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免费承担相应的劳务。

县(市)区政府

市建管委、市农业局、市商务局

第十三条

城镇老年人不承担社会性集资和其他社会性劳务负担;

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应优先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应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民政局

第十四条

对农村老年人免除乡(镇)、村筹资筹劳负担。不得向农村老年人收取各类社会性集资款。

县(市)区政府

第十五条

对百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当地老龄工作机构应当按月发给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费和生活补助费。各地可根据财力情况,适当放宽发放年龄和增加发放金额;

当地医疗机构应定期为百岁以上老人免费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社会福利院、敬老院,供养孤寡老人和代养其他需要在福利院、敬老院扶养的老人。

基层人民政府应按规定的标准积极筹措按时划拨福利院、敬老院集中供养老人所需要的经费;

城乡分散供养的符合“五保”条件的老年人,由基层人民政府积极筹措资金,按照省政府规定标准发给供养费,力争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老年人家庭,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给予救助;

对自愿为本辖区内的老年人开展援助服务的志愿者,有关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要予鼓励。

县(市)区政府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邮政、电信部门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办理汇款、取款、取包裹、订报刊、发电报、打电话的服务。有条件的邮政、电信部门应设老年人服务专柜;

电信部门应当优先为敬老院、光荣院、老年公寓、社会福利院安装电话,并可适当减免因未能交纳话费造成的滞纳金;

单独居住的老年人安装燃气、有线电视,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安装费给予30%的优惠照顾。

县(市)区政府

市建管委、市城投公司、市广电局、市邮政、电信部门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相应条件创办老年福利企业和老年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优先办理注册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市工商局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审理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规定缓交或减免;

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有关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咨询。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市法院、市司法局

第二十条

城镇老年人死亡时,由有关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给予丧葬补助;农村老年人死亡时,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所提取的公益金中给予适当丧葬补助

县(市)区政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优待证由省老龄工作机构统一印制和管理,县以上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发放,优待证式样由县以上老龄工作机构行文告知。老年人优待证除收取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外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老年人,持有当地人民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及其他表明可享受优待的合法证件,来鄂观光、探亲访友等,享受本省老年人同等的优惠待遇

县(市)区政府

市老龄办、市建管委、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优惠及免费的公示牌和标识,文明服务,兑现承诺

县(市)区政府

市建管委、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市总工会

第二十三条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及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市老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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