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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08 生效日期: 2007-03-08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济政办发[2007]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解决企业工资拖欠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坚持立足企业、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企业是解决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目标任务。2007年年底前,全部解决企业历史拖欠工资问题,建立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产生新的拖欠。
  (三)认定范围。拖欠工资是企业应发而未按时足额发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应发工资按照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工资标准(数额)计算。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在征求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后,可相应降低工资支付标准或延期支付工资。其中,履行规定程序降低工资支付标准的,按降低后的标准计算应发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延期支付工资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视为拖欠工资。
  二、强化工作措施,加快推进企业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一)调查摸底。对企业2006年年底前的工资历史拖欠情况进行全面、准确的摸底调查和认定。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企业隶属(监管)关系,按照实事求是、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摸清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底数,深入企业帮助做好拖欠工资的认定工作。各级劳动保障、统计、国资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摸底调查的部署和统计汇总工作。要建立规范科学的统计制度,培训专职统计人员,组织精干力量开展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的统计核查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要建立详细的台帐。调查结束后,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统计汇总,并按要求及时报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鉴于我市已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了普查,这次不再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调查。
  (二)制定清欠计划。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本县(市)区、本系统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进度和工作措施,分解落实目标责任,确保年底前完成清欠任务。各县(市)区、市国资委等部门要在3月15日前将企业工资历史拖欠情况及清欠工作计划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自4月份起,于每月3日前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联席会议将按月通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并适时开展督查。
  (三)加强分类指导。对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产生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要根据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办法和措施予以分类处理。1.对当前生产经营已经正常的企业,各级劳动保障、国资、工会以及主管部门要督促其在与本企业工会协商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基础上制定具体清欠计划,并定期对企业落实清欠计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对停产半停产企业,企业主管(监管)部门应要求企业在银行设立工资预留户,并通过清理库存物资款、催收应收帐款、回收拖欠工程款等办法筹集资金,转入所设立的工资预留户,逐步解决历史拖欠。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监督企业设立工资预留户并监督工资预留户资金使用情况。各级劳动保障、国资、工会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企业建立和使用工资预留户落实清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对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国有、集体企业,要加大改制重组力度,尽快解决历史拖欠。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国资委等部门对已改制重组的企业,在今年3月份组织一次检查,重点检查改制重组后企业落实偿还拖欠职工工资情况。4.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采取依法关闭或破产等办法,加快其退出市场步伐,通过土地和其他资产变现等办法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并解决历史拖欠等问题。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企业拟转让的空余土地优先纳入政府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及时实施土地收购并支付收购价款,帮助企业通过土地变现等手段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5.对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历史拖欠的国有、集体企业,特别是“三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土地)企业,其主管(监管)部门负责依法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必要时由政府提供适当帮扶。6.对企业非因生产经营困难形成的历史拖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责令企业限期补发拖欠工资,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对企业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被举报或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企业尽快偿付;对偿付不力的企业,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严肃处理。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工资的,建设、劳动保障部门可责令建设单位或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工资。对长期无法解决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要指导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三、建立健全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长效机制,防止发生新的工资拖欠
  (一)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18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监督企业认真落实工资分配(工资支付)、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三项基本管理制度”;财政、建设、国资等部门及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等相关单位要紧密配合,指导、监督企业严格落实《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保证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坚决遏止发生新的拖欠。
  (二)落实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延期支付工资的,必须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并严格执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主管(监管)部门报告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和涉及人数、企业财务状况、偿还工资计划以及解决措施等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严格督促企业按时偿还职工工资。
  对工资管理和工资支付不规范、发生工资拖欠且不履行报告程序的企业要记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记入征信系统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拖欠工资起始和结束时间、拖欠原因、金额及涉及人数等。从2007年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将上述有关信息抄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信息录入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各商业银行信贷评估审查的重要依据,在信贷支持等方面采取更为审慎的措施。
  (三)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各级劳动保障、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强制其在指定的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还拖欠工资。建设部门要在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中继续实施农民工工资预存保证金制度。凡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在申请进济备案时须在银行专用账户预存规定数额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因支付农民工工资需支取预存保证金的,须在1个月内补足规定数额。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退出本市建筑市场时,凭市清欠办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方可将预存金额全部提取。
  (四)加强工资支付的监察执法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企业的法制意识。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将依法查处的企业严重克扣、拖欠职工工资和其他违反工资支付制度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要进行公开曝光。
  (五)进一步深化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工会、国资等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全面推动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形成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合理用工和分配机制。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制,尽快补发拖欠职工的工资。要将长期停产、半停产困难企业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及时纳入城市低保或失业保险,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联席会议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委、公安局、监察局、司法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工商局、统计局和总工会组成,召集人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并及时将工作协调机构组成人员及办公室人员名单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国资委和企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所属企业落实经营者解决工资拖欠的责任,完善经营者业绩考核办法,将解决工资历史拖欠和防止发生新拖欠问题纳入考核内容,凡存在欠发工资情况的企业,其经营者一律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不得增加工资和兑现效益年薪。建设部门要继续做好建设领域清欠工程款工作,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协同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工资的案件,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推进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盘活困难企业的空余土地,加快企业土地资产变现,帮助企业通过土地变现等手段解决工资拖欠问题。金融机构要支持企业及时处置涉及金融债权的相关资产,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安全。公安、司法部门要加大对企业涉及恶意欠薪逃匿行为的治理、惩处力度,依法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及经营者执行国家劳动法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会组织要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解决工资拖欠工作。
  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涉及面广、敏感度高、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周密部署,扎实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其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群众的正面引导,使企业经营者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承担解决工资拖欠的责任,加强督导和调度,定期了解掌握情况,及时检查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工作进度。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和政策导向,构建公平的市场秩序和和谐的社会环境,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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