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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停征后相关清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25 生效日期: 2007-02-25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函[2007]24号

各基层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条例》已于2006年12月27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现将车船使用税停征后的相关清理工作明确如下:
  一、票证交接工作
  各基层局应做好与代征单位(包括交警部门、农机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和派出所)有关车船使用税的票证交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交接票证范围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作为税收票证管理的所有票证及各基层税务机关为代征单位制作的“征税专用章”。
  (二)基本要求
  各基层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必须按下列要求交接税收票证:
  1、代征单位必须持所存全部票证(包括填用的和未填用的)及《票款结报手册》向税务机关办理票证和有关账簿的交接手续。   
  2、票证交接前,应先对代征单位所经管的票证进行清查核对,确保其所经管的所有票证已在票证账册中全部登记,然后办理结账手续,并进行有关账目及账目与实物的核对工作,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办妥结账和对账工作后,再在《票款结报手册》上加盖交接双方印章。清查时,如发现所存票证短少,应按票证损失处理。
  3、填制“票证交接清单”(格式附后)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计会处备案一份。
  4、办理票证交接手续时,必须由县级局负责计会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如计会科长)作为监交人负责监交。
  5、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二、代征单位以前年度未入库税款的清理工作
  由于受到收入计划的控制和调节,代征单位已征收的车船使用税有部分尚未入库,对于代征单位以前年度未入库的车船使用税税款,要求在2007年2月底前全部入库。
  三、以前年度车船使用税的查补征收工作
  目前我市还有部分机动车辆未缴纳2006及其以前年度的车船使用税,各基层局应做好这部分税款的查补征收工作。市内四区(包括高新园区)在西岗区地方税务局设置一个车船使用税查补征收窗口,受理市内四区机动车辆2006年及以前年度的车船使用税的申报征收工作;其他县市区在各地方税务局分别设置一个车船使用税查补征收窗口,负责征收本辖区内机动车辆2006及其以前年度的车船使用税。
  四、代征单位使用我局提供的固定资产的清理工作
  自2002年车船使用税委托交警等部门代征时,为配合代征单位做好车船使用税的代征工作,我局集中采购了一批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提供给代征单位使用,以后又陆续更换了部分设备,这部分设备有的并未计入我局的固定资产账簿,在本次清理工作中,要求各基层局要全部收回代征单位使用的这部分机器设备,并纳入我局固定资产账簿进行管理。
  五、车船使用税相关数据信息的整理备案工作
  各基层局应积极与以前的代征单位沟通协调,通过考盘等方式,取得代征单位掌握的车船使用税相关数据信息,并对此信息进行整理备案。
二00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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