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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04 生效日期: 2007-09-04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7]1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面,健全城市住房保障体系,支持广大人民群众改善住房条件,提高居住水平,现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方式作适当调整,进一步提高归集工作水平,具体意见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分管秘书长牵头,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地税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归集工作方案的制定,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归集工作顺利推进。
    二、工作分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确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的责任主体;市地税局根据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的标准征缴单位住房公积金,并协助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好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催缴工作;建设银行作为受委托银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的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人民银行负责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进行监督。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人民银行、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地税局、建设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尽快确定具体工作方式及流程。
    三、归集范围
    (一)归集种类:住房公积金。
    (二)归集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
    四、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配合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好管理工作。
    (二)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于2007年12月31日前到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建设银行各相关网点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三)各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的缴存期限前将应缴的住房公积金足额存入本单位的涉税帐户,市地税局依据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的标准在各单位涉税帐户中扣收住房公积金。
    (四)市地税局应当每日将当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划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在建设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五)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地税局、建设银行要进一步加强有关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加强工作协调,保证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顺利开展。
    五、实施时间
    本意见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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